中華民國的主權於現實上或與法理上都僅限於台澎金馬,也就是馬政府口中的「台灣地區」,就司法面而言,最高法院若要堅持「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領域內」,那請表裡一致地將所有在「大陸地區」的犯罪行為都繩之以法,否則就不該打腫臉充胖子,僅遵守半套的「屬地原則」
作者 / 儆光
最近台灣最夯的新聞,除了倒冰水的活動外,就屬影星柯震東吸毒案及張顯耀遭拔官兩案。這兩個案子看似南轅北轍毫無關聯,但若仔細探究就會發現兩案之間其是有交集點的。
先來看柯震東吸毒案,案發第一時間,我們的法務部就嚴肅地向社會大眾宣告,未來柯震東返台後,若確認有吸毒反應,就會將他移送勒戒。如果不是「阿共仔」的栽贓,柯震東吸毒應該是確定的事,問題是法務部憑什麼在他返台後將他送去勒戒?因為根據刑法第7條,中華民國國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適用我國刑法,而柯震東所觸犯的是「單純吸食二級毒品罪」正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下之罪,照理說根本不適用台灣的刑法。如果柯震東吸毒的地點是在日本的話,返台後他保證不會被送去勒戒。
法務部之所以敢如此認定,是因為目前最高法院將「大陸地區」視為「中華民國領域內」,所以柯震東在「北京」吸毒,自然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不管所犯之罪的刑責是否為三年以上,台灣司法一律管得到。但矛盾就來了,同樣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吸毒的房祖名,我國司法就「不敢管」,就像大陸人在「大陸地區」所為之任何犯罪行為,我國司法一概不管,但這其實是違反刑法的「屬地原則」。
其次,來看張顯耀案,雖然現在案情眾說紛紜,不過,第一時間馬政府本想用刑法第114條「違反委任損害國家罪」來辦他,但後來發現該條之構成要件必須是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姑且先不論,到底張顯耀的行為對於中華民國產生什麼樣的損害,張顯耀唯一可能受委任而交涉的對象就是對岸,問題是,馬政府並不將對岸視為一個「國家」,既然不是「國家」,就不可能是該條所稱的「外國政府」,自然也就無法以該條論罪。
不論是柯震東在大陸吸毒被視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是張顯耀案中大陸非「外國政府」,都凸顯當前政府/司法對於國家主權界定之矛盾與衝突,回歸根本,中華民國的主權於現實上或與法理上都僅限於台澎金馬,也就是馬政府口中的「台灣地區」,就司法面而言,最高法院若要堅持「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領域內」,那請表裡一致地將所有在「大陸地區」的犯罪行為都繩之以法,否則就不該打腫臉充胖子,僅遵守半套的「屬地原則」。就政治面來說,馬政府若要堅持對岸非「外國政府」,那也請即刻追隨兩蔣「反攻大陸」,或是在國際上大聲嚷嚷大陸是中國民國之領土,否則,就應該回到現實面,放棄不切實際的大陸夢。這些不都是常識ABC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