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公約之精神在於強調環境無害化管理,對於電子廢棄物之處理以「就地處理」最佳,若當地的處理技術不佳,或處理過程對環境產生較大危害,公約同意將廢棄物送往技術先進的國家進行處理。
作者 / 林士清
隨著全球日益關注環保,國際社會在1989年訂立了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簡稱巴塞爾公約),旨在保障公眾健康,保護環境,以免受到有害廢物影響,其主要措施是(a)減少製造和移運廢物;(b)引入制度:規定在開始越境移運危險廢物之前,必須事先知會所有有關國家(包括移運路線所經的有關國家),並徵得當地廢物處置當局的書面同意。公約規定各締約國須在國內實施管制,防止非法轉移危險廢物。該公約亦推動締約國之間的緊密合作,以環保方式,有效管理危險廢物,防止非法轉移廢物。
探討台灣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機制必須回到巴塞爾公約之宗旨,有助相關政策設計的推行。事實上,從公共政策學的角度來看,政策設計乃對於問題及解決方案的因果連結,以及作出系統性的探索過程,動詞而言是指涉政策方案的過程。筆者電子廢棄物回收之政策設計分為「政策目標」、「因果模型」、「政策工具」、「政策網絡」及「政策執行」等五要素,作為電子廢棄物回收之政策設計模式,並從產品生命週期的觀點來建構綠色經濟模式,建構完善的政策設計促使電子廢棄物以合乎環境保護方式回收,同時扶植國內新興環保處理產業。
「政策目標」乃遵循巴塞爾公約,從電子產品生命週期的觀點來建構綠色經濟模式,促使電子資訊產品以合乎環境保護方式回收,達成資源的循環利用;「因果模型」乃透過市場機制強化資源回收產業,促使電子廢棄物回收能符合國際標準,建構綠色行銷之全球商機及提升環保聲譽;「政策工具」的盤點上,設計以誘因機制、資訊建立及強化能力建構,壯大國內資源回收產業之發展,鼓勵自主投入研發、製成及設計,延伸電子產品之壽命及附加價值;「政策網絡」包含環保署主管機關、電子產品之製造商、回收業者及消費者,強調「生產者延伸責任」,鼓勵知名品牌大廠主動自發地建立廢棄物的回收體系及管理體制,企業必須以產品的生命週期之觀點,擔負產品出廠後的回收處理之延伸責任;「政策執行」建議以「由下而上」之政策引導模式,鬆綁相關法令規範及開放電子廢棄物之進口材料種類,以市場機制來處理電子廢棄物回收。
巴塞爾公約之精神在於強調環境無害化管理,對於電子廢棄物之處理以「就地處理」最佳,若當地的處理技術不佳,或處理過程對環境產生較大危害,公約同意將廢棄物送往技術先進的國家進行處理。我國為資訊產品出口大國,亦具備處理電子廢棄物回收之能力,建議政府可開放部分種類電子廢棄物之進口,透過適當之政策設計,配合全球行銷之據點、市場及通路同步回收等政策配套,回收管理制度可適當移轉海外。從電子產品生命週期的觀點,以適當政策設計促使電子廢棄物以合乎環境保護方式回收,達成資源的循環利用,降低電子廢棄物對環境造成的危害,並充分利用國內現有資訊廢棄物回收處理業者之技術能量,回收具有戰略價值之重要貴金屬,亦能扶植台灣新興環保處理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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