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採取責任轉嫁的基金模式,優點在於消費者參與回收的積極性較高,但缺點為管理混亂造成廢棄物非法轉賣。
作者 / 林士清
電子廢棄物被填埋或者焚燒時,其中的重金屬滲入土壤,將造成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台灣資訊電子產業為維持國際市場的競爭力,近年來,通信技術、高性能電腦、行動裝置、數位電視等市場蓬勃發展,無論從產業規模、產業結構、技術水準、銷售成長等,促使台灣成為全球最重要的電子資訊產品的製造基地。電子資訊產業迅速發展的同時,相關產業及產品依賴著金、銀、鋁、銅、鐵等有色貴重金屬,以及石油化工品及塑膠等資源,意味著龐大的產業規模將消耗大量資源,電子產品循環替代的週期越快,對電子資訊廢棄產品的數量也會越來越大。
從法制層面分析,台灣廢棄物清理法規之立法沿革:1.第一階段(1988年以前):一般廢棄物之回收完全由市場自由運作;2.第二階段(1988年-1997年間):自1988年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始,至1987年再次修正,由列管之物品或容器業者負責回收,環保署為監督角色;3.第三階段(1997-1998年間):自1997年廢棄物清理法再修正起,列管支支物品或容器業者改為繳交回收費至環保署基管會,至1998年再由環保署將回收基金納為政府預算為止;4.第四階段(1998年以後):自1998年迄今,由環保署直接管理回收基金,另以減量化、資源化、安定化及無害化為目標。
目前處理電子廢棄物之方法,包含化學處理法、火煉法、機械處理法、微生物處理法:1.「化學處理」乃將破碎後的廢棄物顆粒投入至酸性或鹼性的液體中,處理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有毒液體,對環境危害較大;2.「火煉法」乃將廢棄物焚燒、熔煉、燒結、熔融等,缺點為會對環境造成危害;3.「機械處理」乃運用物理性質差異進行分選,透過拆卸、破碎、分選等步驟可分別獲得金屬、塑膠、玻璃等再生原料,其優點乃成本低,但缺點為手工處理效率低落;4.「微生物處理」從貴金屬中將其他非貴金屬氧化為可溶物而進入溶液,使貴金屬裸露以便於回收,其優點在於工藝簡單、費用低,缺點則是浸取時間較長。
台灣的電子廢棄產品回收處理採取基金模式,由生產者及消費者在特定階段繳納一定的數額,然後將費用納入政府管理的專項基金。若比較台灣與日本針對電子廢棄物的政策措施,日本是採取承擔行為義務模式,政府將電子產品稱產者分為A、B兩種模式,分別以獨立或合作建廠的方式回收電子廢棄物,採用直接由生產者承擔電子廢棄產品回收、處理、再利用,實現延伸生產者責任。日本所採取的義務製優勢,乃鼓勵消費者將電子產品的使用壽命延長,但缺點是消費者非法廢棄物較多。台灣採取責任轉嫁的基金模式,優點在於消費者參與回收的積極性較高,但缺點為管理混亂造成廢棄物非法轉賣。
電子廢棄物種類繁多,但在定義上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材料較簡單,對環境危害較輕等家電、醫療電器等,此類電子產品的拆解和處理相對簡單;另一類則是材料較複雜,對環境危害較大的產品,諸如電腦、電視機顯像管內的鉛、電腦元件中的汞以及其他有毒物質。我國科技業具有強大的代工優勢,具有主導電子廢棄物回收與處理產業的利基,主要是臺灣IT產業鍊完整,又位處東亞樞紐,若配合相關技術研發與政策配套措施,台灣電子廢棄物回收產業之觸角可延伸至海外,國內科技公司與全球資訊頂尖大廠有密切合作關係,臺灣資源回收業者除了可參與全球電子廢棄物之回收處理問題外,亦可提升企業在環保上之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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