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交易型態、新興行業日新月異,法令未規定前,課稅不能稅務人員說了算!
一位朋友是虛擬貨幣愛好者,這一兩年來也熱衷於虛擬貨幣的投資,但因賬戶金流過大,導致被國稅局查稅,可是虛擬貨幣並不是商品,不是說有多少量就可以賣,2017年他在台灣場外交易(OTC),進出金額新台幣5千萬左右,國稅局卻把虛擬貨幣認定為商品,直接課入賬金額的5%,共兩百五十萬新台幣,有時候他的賣出價還低於成本,賠錢出售,國稅局連成本都不考慮,實在不合理。
首先,據2018年3月26日新聞,因央行視加密貨幣為投機性虛擬商品,所以財政部表示必須課稅,但僅針對交易平台賺取的手續費收營業稅,而非用戶的交易獲利課稅,比特幣去年一度漲至二萬美元,之後又大跌七成,購買虛擬貨幣風險很高,就如股票、期貨、外匯等金融商品,漲跌無法控制及預測,將它視為一般商品交易課5%營業稅如同搶劫。
其次,台灣的營業稅是就台灣境內買賣貨物及勞務課稅,境外交易應該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對國外銷售應非課徵對象或是屬外銷零稅率。
友人不是向國內廠商購入,不會取得5%進項營業稅,出脫時就售價(非獲利差價)課5%營業稅,應該難以獲利甚至慘虧,買賣成交次數越多課的越多,當事人也死得越慘!
人民在投資或買賣時,法令尚無明確課稅規定,因此應根據「租稅法定主義」與「信賴保護」之「無稅推定」原則,政府若要就此交易課營業稅,應先由立法院立法,並公佈一段時間做為緩衝期再開始實施,不應往前追溯課營業稅,若是就獲利部分課財產交易所得稅,還算合理。
台灣目前有MAX 數位資產交易所,未來會有更多的玩家都會面臨到個人帳戶金額進出太大的問題,未立法前不能亂課營業稅,否則就是違法,要課什麼稅更不是稅務員說了算,要依法課稅,小心亂開稅單,會觸刑法129條濫權徵收而挨告喔!
作者 / 王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