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版的邪惡班表,從捍衛勞工權益出發,取極端條件,凸顯新法為勞資惡法。但不知是疏忽亦或故意,對法條中最最核心的原則:每周基本工時40小時、超過基本工時的工作應核實發放加班費二端避而不談。捨原則,就特例的論述,只見秋毫,未見輿薪,甚是可惜。
勞基法2修案三讀通過後,在公視針對新出爐鬆綁後的新法所揭加班上限每3個月為138小時,且每月加班上限為54小時、再運用數學植樹問題巧妙的將做7休1,解讀為做14休2亦可適用,而編排出公視版的邪惡班表。班表一出,驚動了行政院,此一班表更彰顯勞基法2修是一陷勞工於過勞之惡法。
盤點此邪惡班表,僅在每3個月加班工時上限138小時,每月加班工時上限54小時,每日最高工時12小時等數端打轉,新法第32之1條加班換補休及基本工時每周40小時,超過基本工時的工作時數必須核實發放加班費或擇期補休乙節卻隻字未提。筆者依新版勞基法亦排出一極端版班表,以1年為一周期,窮一切能可能將勞工操到爆的班表。姑且不論此班表是否合理?實務上是否會遇到?勞方是否喜歡等話題。如此極端的班表有損及勞工利益嗎?會陷勞工於過勞嗎?
勞工每年合法總工時為:每年許可加班上限+每年基本工時
每年加班上限=每3個月加班上限*4=138*4=552小時。
每年基本工時=每周基本工時*52.14=40*52.14=2085.6小時。
將每年總工時為2637.6小時,平均於每周,則每周工時=2637.6/52.14=50.59小時,周六休假配合加班,周日例假依規定休息,每天最高工時為50.59/6=8.43小時,每日平均加班時數不到半小時。若配合周休2日,不管是做7休2或做14休4,每天最高工時為50.59/5=10.18小時,換句話說,依勞基新法精神,台灣最悲情又最勤奮的勞工在周休2日的基礎下每天加班2.18小時會過勞嗎? 相信勞資雙方都有一把尺。且此一計算尚未包含國定假日或每年夏季那令人既期待又怕受傷害的颱風假等休息。
以1年為週期公視版邪惡班表,窮一切可能集中加班所排出之班表應該是:
第1個月加班30小時
第2、3、4、5個月加班54小時
第6、7個月加班30小時
第8、9、10、11個月加班54小時
第12個加班30小時
設每月均以30日計,第1、6、7、12個月之總工時為40*(30/7)+30=201.4小時,每個上班日均工作12小時,依此邪惡班表按表操課,勞工也同意,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經報備准於備查後,資方赫然發現勞工第1、6、7、12個月的總工時201.4小時於第16.8日便已用完,依鴿洞理論,依法從第17日起勞工均應休息。相同條件,其他的8個月總工時為40*(30/7)+54=225.4小時,勞工於第18.8日便將該月法定容許工時做滿,依法從第19日起勞工均應休息。且此休假是可以請領包含加班費及全薪薪俸,就以最新公布的基本工資每月22000元計,每年加班552小時,每年基本工時2085.6小時,相當於每月之所得為:22000+22000*(552/2085.6)=27822.8元。
公視版的邪惡班表,從捍衛勞工權益出發,取極端條件,凸顯新法為勞資惡法。但不知是疏忽亦或故意,對法條中最最核心的原則:每周基本工時40小時、超過基本工時的工作應核實發放加班費二端避而不談。捨原則,就特例的論述,只見秋毫,未見輿薪,甚是可惜。整部勞基法,環環相扣,要900萬勞工滿意是不可能任務。但以曲解的班表,將大原則忽略不計,斤斤計較於特例與末節,口口聲聲為勞工發聲,很可能愛之適足以害之。
作者 / 謝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