紛擾多時的勞資爭議在1月10日8:44議事槌敲下後應劃下句點。除非陳抗者能提出更理想的勞基法3修版本,否則請從街頭走回職場吧!
被反對黨、勞團指為勞基修惡的政院版勞基法2修案,民進黨挾民意(註1)及立院席次優勢,秉蔡總統的意志於2018/01/10/8:44三讀通過。最新出爐的勞基法最受矚目者為新增第32之1條:將「加班換補休」法制化,亦即勞工加班後可選擇補休,而補休時數則是依加班時數計算,補休結算期限則由勞雇雙方協商。假若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仍未完成補休,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針對勞基修惡的32之1條又有陳抗者直指此惡法壓榨勞工,變相想方設法讓資方可拒發加班費云云。嚇得提案的行政院、審案的立法院竟無人敢認帳、承擔,迎戰指控。工時、加班費、加班時數與輪班間隔乃此次修法的攻防焦點,其精神重在鬆綁,重大原則不變,搶救台灣低薪之困也非修法之目的。相較於2016/12/27通過的勞基法,最讓勞方忿忿不平,且在勞基法2修案中確有不利於勞方之條文為:前法明定勞方於假日或平日超時工作時,資方必須發放1.33~2倍不等的加班費予勞方。然此立法者的良法美意實施迄今,反而讓部分勞工失去了加班的機會,愛之適足以害之,遂在勞基法2修案中加班費改成核實發放。準此精神,加班換補休比例以1:1計算亦屬合理。
韓非子定法: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在2200多年前即對法之制定與執行之大要,主張刑賞要依民心謹慎執法。勞動基準法旨在規範勞資雙方勞務關係,因勞方數相對弱勢,為捍衛勞工權益,勞方除享組工會、罷工、集會遊行等權利外。中央設有勞動部這棵大樹照顧勞工權益。現代法制,依法行政,勞動部是全國勞工的大家長,在不違背法律精神之前提下,是可以依主管機關之職權下達行政命令或公布更詳細的勞基法實施細則
回到新法第32之1條,第一時間林美珠部長即跳出來主張超時工作核實發放加班費是原則,加班換補休是特例,如果勞方沒提出補修申請,也無補修之事實,資方應核實發放加班費。為讓勞工權益更有保障,籲請勞動部與新法公布實施之日同步以行政命令方式公布實施細則,展現勞動部是勞工永遠的靠山之勢。
在加班時數上限由原本每月46小時,彈性調整為每季138小時(138=46*3),惟每月之上限為56小時乙節,更被譏有陷勞工於過勞死之虞的惡法,草姦人命,罔顧勞工權益莫此為甚。然新法第32之1條打開另一扇窗,又被指控資方可以要求勞方加班不用給加班費。兩相比較左手說加班太多,會陷勞工於過勞死,右手對新增加班換補休又大加撻伐,立論明顯矛盾。勞工基本上是提供勞務換得工資,拚經濟,拚工時,揮離22k低薪陰霾,要有一分耕耘才會有一分的收穫。
紛擾多時的勞資爭議在1月10日8:44議事槌敲下後應劃下句點。除非陳抗者能提出更理想的勞基法3修版本,否則請從街頭走回職場吧!
註1: 《今周刊》報導,54.2%民眾認為勞基法有必要修法,只有28.1%覺得不需要,17.8%未表示意見。
作者 / 謝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