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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應成為真正主權獨立的國家!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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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囉的讀書會 彙編

建立真正主權獨立的國家,是台灣人民的基本權利

台灣在建立主權獨立國家的法理上,具有極為明確的基礎。

一、成為真正主權獨立的國家,是台灣人民無可剝奪的權利

關於台灣國家定位問題的國際法理論,除前述臺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及由中華民國取得台灣的中國收回論之外,在戰後國際人權日益受到重視的潮流中,尚有基於人民自決權的獨立建國論。

台灣獨立運動支持者自製的台灣護照。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在探討臺灣法律地位時,臺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及中國收回論實際上是把臺灣當做客體,而並非以臺灣為主體。換言之,未定論及中國收回論都是把臺灣當做國際法主體(國家或國際組織)間處理領土變動問題的對象。前者主張日本放棄臺灣之後,戰勝國或其後的聯合國並未確定把臺灣交給中國,後者主張日本戰敗後台灣已由中國收回,兩說都將臺灣定位為其他國家之間領域主權變動的客體。獨立建國論在本質上和法理上與此二說完全不同,獨立建國論明確是以臺灣為主體,由台灣本身自主地要建立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

探討臺灣戰後是否應歸還中國或已成為中國的一部分,是將臺灣當做是日本、中國兩國之間的領域紛爭在處理,這與臺灣是否可以獨立建國是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因為目前臺灣並非中國與哪一個國家之間領土紛爭的對象,而是臺灣要建立一個國家的問題,所以臺灣人民不必先去證明臺灣不屬於中國或臺灣法律地位未定,然後才有權利主張獨立。臺灣人民只要堂堂正正表明建國意志,就充分具備合法性、正當性的國際法基礎,有權利建立自己的國家。

目前國際社會雖接受一個中國原則,但各國並未否定也不可以否定有一個臺灣存在的空間。雖然並不是說一個中國就必然有一個臺灣,但是國際社會絕對沒有否定臺灣獨立建國的權利,或是強迫臺灣一定要成為中國的一部分。就如同一個印度與一個巴基斯坦可以同時存在一般,或是未來西藏、新疆也有權利獨立一樣,臺灣當然可以成為獨立於中國之外的國家 。由此可知,中國一再以臺灣是中國固有領土,或開羅聲明已宣佈臺灣必須歸還中國等,來論證臺灣是中國一部分,所以臺灣沒有權利獨立,這是完全錯誤的說法。

依據國際法理論,任何領域的人民均有權主張建立國家。此項超法律的天賦人權完全沒有必要以任何條約為依據,人民只要有從某個國家分離獨立的意願,不必證明其不屬於原有國家,亦自然擁有建國之權利。反之,即使某領域確實屬於某個國家,只要其人民有分離獨立的意願,亦不妨礙其建國之權利。例如,北美13州人民要脫離英國獨立時,並沒有提出任何條約或國際法為依據 ,亦即不必立證北美13州不屬於英國才有權利獨立。美國獨立宣言中一再指出,由人類發展過程來看,人民要求獨立建立新國家,是國際社會應予尊重及保障的權利。人民有獨立建國的意志,就有權利建立新國家,這是不容否認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英國學者James Crawford於1979年即從傳統的國家四要素論斷:「如果一個國家(State)已經存在於臺灣,那麼過去領土處分的問題乃係不相干。」 。

國際法也沒有任何理論可以否定某一地域的人民獨立建國之權利,反而是明確定義新國家成立的要件是:排除原有國家的統治,擁有自主的主權。甚至在尚未確立人民自決原則的傳統國際法時代,當時就不斷有新國家從某一個國家分離獨立。例如,荷蘭於1581年從西班牙獨立、拉丁美洲各地域於1820年代紛紛從西班牙、葡萄牙獨立等即是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人民自決權逐漸確立,世界各地不斷有新國家獨立,到目前已有160多國從原來的國家中分離獨立。換言之,世界上三分之二的國家是在這50年間獨立建國,而這些國家從未尋求任何條約或國際法理論,證明其領域不屬於原來的國家。新國家獨立唯一的法理基礎就是:「只有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民,才有權決定這塊土地的命運。人民有獨立建國的意志,就有權利建立屬於自己的新國家」,這就是國際法上的人民自決原則。

由此觀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發表的種種對臺灣擁有主權的聲明,主張臺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問題,是完全不正確的。「臺灣是中國歷史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說法也是同樣傲慢無理。對臺灣的領土主張涉及國際法及國際條約的解釋,牽涉到國際安全與和平,也牽涉到人民自決的原則,根本不是屬於中國的內政問題,而是國際所關切的問題。

二、各國無權承認「台灣是否為中國領土」

事實上,中國要求其他國家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的一部分」並無法律意義。首先,因為台灣並非這些國家的領土,故任何國家對於台灣的歸屬並無表示承認的立場。如果美國說夏威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絕對在國際法上有效,因為夏威夷是在美國的統治之下,美國願意夏威夷屬於中國,當然會產生國際法上的效果。但是,美國並沒有統治台灣,所以根本不產生主張或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的問題。相同地,所有其他並未統治台灣的國家均無權作如此主張,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決定台灣主權與領土的歸屬。

其次,中國實際上並未統治台灣,世界各國若承認中國的主張,則各國與台灣的往來,包括飛機、船舶、投資、貿易、旅遊、簽證等,依國際法都必須事先得到中國北京政權的許可,但在實際上是沒有台灣治理當局的許可即無法進入台灣,中國的簽證絲毫不生效力。就此而言,世界各國若承認中國的主張,則等於必須斷絕與台灣的一切往來,但這在現實上完全做不到。因此,世界各國根本無法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

此外,若中國真的擁有對台灣的領土權,則中國與他國締結邦交時,即無要求承認其為中國領土之必要。如日本與他國締結邦交時,無須要求他國承認九州為日本領土之一部分,即是同樣的道理。因此,中國的做法反而凸顯台灣並非其領土的事實,也等於是強迫各國承認其併吞台灣的野心,世界各國當然沒有必要加以附和。縱使有某個國家承認北京的主張,此點亦無任何國際法上的效力。

然則,日本在1952年於舊金山和約中聲明放棄臺灣主權之後,台灣是否因而成為無主地?中華民國可否依先占理論取得臺灣主權?首先,依據當時簽署舊金山和約各國的見解,並無任何一國主張臺灣為無主地。其次,中華民國政府是否為有權行使先占之國際法主體尚有爭議,且中華民國在1952年以後亦從未提出先佔的主張,故中華民國依先占取得臺灣主權之說法不能成立。

如上所述,世界各國並無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的權利,台灣的歸屬只有居住於台灣的台灣人民才有決定的權利,中國等其他外國對此絕無決定的權利。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除南極地域另有條約規定之外,地球上已不可能存在無主地,任何土地必定屬於某一國家,而只有中國不斷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甚至某些國際組織已將台灣記載為中國的一省,卻不見現在台灣治理當局提出任何抗議。以往因蔣氏政權的軍事獨裁統治,台灣人民無法自由地行使自決權,但目前台灣已相當程度民主化,具備以行使自決權決定領土歸屬的政治條件,但卻安於中華民國的體制,因此台灣如不儘早建立國家,長此以往將面臨各國誤認「台灣人民事實上默認成為中國的一部分」的結果,這是台灣人民必須深切注意的地方。

三、必須透過自決權的行使

然而,國際法只是輔助性的工具,只能用以說服外界與反駁敵人,有無獨立建國意願才是決定一國能否獨立成功的關鍵。例如,琉球也有很多國際法依據可以證明其並非日本固有領土,但是因為琉球人民並無足夠的獨立建國意願,因而只能成為日本的一部分,使這些證據無法產生任何法效果。同樣地,即使有再多的條約和法理能證實臺灣法律地位未定,但是臺灣人民卻不反對中華民國領有台灣,而中華民國不但未曾主張自己是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另一個國家,也未曾公開反對要與中國統一成一個國家的目標,尤以現行的中華民國的憲法「一個中國憲法」及「國家統一綱領」的繼續存在和施行,如此將無法免除臺灣被中國併吞的命運。

雖然國際社會承認一個中國由北京政權代表,但是國際社會並未承認也無權承認「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此點是將決定台灣歸屬的權利保留給台灣人民。因此,只有主張「一臺一中」,明確宣示臺灣是一個與中國無關的新國家,爭取各國給予「國家承認」,徹底拋棄中華民國虛幻體制,不去爭奪中國代表權,不再使用中國國號,不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爭取政府承認方式的建交國,才能符合國際法秩序,使臺灣成為一個國際社會不得不承認的獨立國家。

如前所述,國際社會已形成一個中國的共識,一再主張中華民國是國家或臺灣屬於中華民國的結果,非但無法凸顯臺灣的獨立自主,反而使臺灣陷入一個中國的框桕,或成為中國合法併吞的藉口,立即且明顯地危及臺灣的生存。臺灣與中國大陸若定位為「一個」國際法上國家,依據國際法及國際情勢,臺灣將被定位為一個反抗中央政府的叛亂團體。基於此點,臺灣人民必須形成決定自己命運的建國意志,去除中華民國虛幻體制,如此才有可能排除中國的併吞。

結語

台灣並不屬於中國,且多次民調亦顯示,大多數的台灣人民期望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除非中華民國明白主張「兩個中國」,否則中華民國不可能成為國家,因為,「一個中國」已是目前國際社會的共識。只有依據源於自決權論的主張,這些前提或糾葛,才無法,也無能妨礙台灣成為獨立主權國家的權利。

如上所述,臺灣人民完全有權建立自己的國家,但目前台灣是否已經是獨立主權國家呢?就國際法而言,一個國家除須滿足領域、人民、實效政府等客觀要件之外,尚須包括行使國際法權利和遵守國際社會義務的能力等主觀要件。例如,有學者主張一個國家須足以對其所引起的國際侵權或違法行為(International delinquency)負擔國際責任;足以圓滿進行一般國際關係;具體單獨作為國際法主體的能力;以及有自我操控的中度國防實力等。就此而言,臺灣已滿足前述要件,明確具有相當的國家地位 。因此,學者E. G. Duursma於1996年更提出「臺灣已經變成一個國家(State),此點甚至形成於最近的憲法修改或其他發展之前。」,Duursma十足確認臺灣這個政治實體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之地位資格在法律上不能被否認 。

然而,台灣既然已經充分滿足國際法的國家要件,但何以尚未成為國家?其原因在於台灣從未宣示自己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國際法重量級學者O’Connell認為:「一個政府只能被承認為其所主張者」,這種主張闡釋「承認」非完全恣意性的,而是在相當程度上必須受制於事實 。另一位國際法權威Hersh Lauterpacht 在其專著“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一書中亦陳述相同的看法 。因此,台灣的問題,主要出在並未主張自身為國家。

甚至Crawford在討論臺灣地位時也採取否定臺灣為一個國家(State)的觀點,然而他的結論並非指臺灣的地位不符合傳統國際法理論的國家四項要素,其最具關鍵性的反對理由在於:臺灣問題的主要相關當事國(包括中華民國自己)皆一致同意「福爾摩莎(台灣)不是一個國家,而是大中國的一部分」 。1987年美國涉外關係法彙編闡明「臺灣已經滿足本節(國家)定義的要素,但是其政府當局沒有主張(claim)成為一個國家,反而只主張為中國(the State of China)的一部分。」,故該彙編的總結是「台灣的國家屬性(statehood)問題尚未發生」。

總結

從上述評語可得出一項重要的形式結論,即臺灣的地位係以現在可否被承認為國家存在的法律條件為主要決定因素,而不是僅以考量過去的歷史事實因素論斷。因此,目前的事實狀態,將成為決定台灣是否能被視為一個國家的主要基礎。台灣的政府並未主張自身為國家,因此,要使台灣成為一個真正主權獨立的國家,就只能靠所有台灣人民的共同努力了。

在目前臺灣尚未成為國際法上的國家前,卻自認為早已獨立,只是遲滯台灣爭取主權獨立的努力而已。如果今天臺灣人民誤認臺灣早已獨立,則臺灣成為真正主權獨立的國家,將永遠不可能實現。民主化與修憲的結果,雖使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由人民直接選出,但並不能使現行的中華民國體制具備獨立國家性質。一個現代化、國際化國家並非自己對內主張或認定就可成立,必須對外一再強調與堅持自己是國家,並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才是一個國家。

因此,如何排除萬難、險阻,對外一再宣稱自己是獨立國家,並爭取和獲得國際社會的尊重與承認,是現階段所有希望臺灣成為真正主權獨立國家的人民,無可迴避的責任。

[ 全文完 ]

註解:
2758 adopted on 25 October 1971 does not in fact establish that Taiwan is a province of the PRC. 在3/28/2007,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沒有跟美國及其他安理會成員國會商、可能僅跟中國會商的情況下,發出一封信件,宣稱「根據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案,聯合國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這當然是對第2758號決議案錯誤的解讀,美國政府對這個事件沒有輕輕放過,在該年七月,美國政府據說向聯合國政務副秘書長提了「一項非文件形式的九點聲明」 (a nine-point demarche in the form of a “non-paper”) ,重申美國的立場是「它對台灣的地位沒有採取立場」( ‘it takes on position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同時明確地拒絕最近聯合國官員所謂的「聯合國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the organization considers “Taiwan for all purposes to b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PRC”‘) 的陳述。美方指出:「雖然聯合國官員的指稱符合中國的立場,但它不是被包括美國在內的聯合國會員國普遍接受的立場。」 ( ‘While this assertion is consistent with the Chinese position, it is not universally held by UN member states,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美方最後指出: 「如果聯合國秘書處堅持把台灣描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那麼美國將依據國家利益不得不與聯合國這項立場脫鉤。」(If the UN Secretariat insists on describing Taiwan as a part of the PRC, or on using nomenclature for Taiwan that implies such status, the United States will be obliged to disassociate itself on a national basis from such position.)

美國的「九點聲明」如下:
U.S. Non-Paper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1. The United States reiterates its One China policy which is based on the three US–China Communiqués and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to the effect that 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 China’s view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We take no position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We neither accept nor reject the claim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2. The United States has long urged that Taiwan’s status be resolved peacefully to the satisfaction of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Beyond that, we do not define Taiwan in political terms.
3. The United States noted that the PRC has become more active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has called on the UN Secretariat and member states to accept its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In some cases, as a condition for the PRC’s own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Beijing has insisted the organizat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 use nomenclature for Taiwan that suggests endorsement of China’s sovereignty over the island. 4. The United States is concerned that some UN organizations have recently asserted that UN precedent required that Taiwan be treated as a part of the PRC and be referred to by names in keeping with such status.
5. The United States has become aware that the UN has promulgated documents asserting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considers “Taiwan for all purposes to b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PRC.” While this assertion is consistent with the Chinese position, it is not universally held by UN member states,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6. The United States noted that the UN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resolution merely recognized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RC as the only lawful representation of China to the UN, and expelled the representative of Chiang Kai-shek from the seats they occupied at the UN and all related organizations. There is no mention in Resolution 2758 of China’s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7. While 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support Taiwan’s membership in organizations such as the UN, for which statehood is a prerequisite, we do support meaningful participation by Taiwan’s experts as appropriate in such organizations. We support membership as appropriate in organizations for which such statehood is not required.
8. The United States urged the UN Secretariat to review its policy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and to avoid taking sides in a sensitive matter on which UN members have agreed to disagree for over 35 years.
9. If the UN Secretariat insists on describing Taiwan as a part of the PRC, or on using nomenclature for Taiwan that implies such status, the United States will be obliged to disassociate itself on a national basis from such position

[ 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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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主權 台灣 國際法 獨立 美國 自決權
2014-10-03 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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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月初勞退新制上路20年,若以人的年齡來計算等同成年,可是卻因提撥率長期偏向資方,讓勞團痛批新制不如舊制。此一問題<<遠見>>雜誌,也發表一份有民調報導。首先台灣工人鬥陣總工會依據官方資料統計,發現勞退新制推動20年下,平均勞工月領竟只有6332元。當然,這只是平均數,而且可能許多勞工加入勞退新制未滿20年。對此勞動部長表示,將鼓勵資方主動為勞工提高提撥率,並要求勞工自己加入自提。  很明顯勞動部長與廣大勞工間脫節嚴重,在此可以反問部長,請問有多少家企業會為員工,主動在勞退新制上增加提撥率,想必一定很少。至於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台灣產業,能壓低人事成本就盡力往下壓,有些加班費和特休假請領現金都不給,此時勞動部長竟要資方在勞退新制上主動替勞工加碼,簡直不知現況根本就是生吃都不夠還想曬乾。其實真正的解決問題之道,就是把勞退新制提撥率往上調高,目前是6%,提高到9%到15%,才可以改革目前勞退新制不如舊制窘態。但何以政府一直不為呢,一是資方壓力龐大,二是配合演出唱雙簧,稱此舉會導致資方加薪放緩,以及轉嫁到終端,最後是被物價上漲抵消。   可是台灣不也每年調高最低工資,假若不調物價和房價會下跌到合理嗎。而且勞退新制是勞工專戶內的錢,投資於股市和其它金融商品,有些類主權基金概念,那在台灣都邁入高齡社會下,未來勞動力一定減少,只能靠個人儲蓄和政府的基金去度過餘年,此刻勞動部不提高新制提撥率,等於是無法替勞工退休的「雪球」擴大滾動的動能和質量,而時間就是跑道,現在勞退新制20年才滾成月領數千,這就是無法加速度去長期投資享受利得,可是無知勞動部長還在自我感覺良好,就是與數百萬勞工為敵。  目前政府金融部門又推出「台灣個人投資儲蓄帳戶(TISA)」基本上就是要為國人退休打造更多隻腳。可是既有的勞退新制提撥率都20年後仍無法轉大人,這個數字政府和立委不主動增加,只害怕資方反彈又要看大老闆臉色,那龐大上班族又那來信心,去參與台灣個人投資儲蓄帳戶。當勞工在勞退新制提撥率提高後,也願意在自提跟進,那就是把退休後到晚年身家押注於台灣,是國家未來信任感的表現,此種兩利則合政府還瞻前顧後,真是何其不智。 作者:張勳慶

土城命案反思:保護令不是萬靈丹,社會支持網才是關鍵

新北市土城近日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當街殺人案件。一名46歲謝姓男子因長期家暴,遭妻子申請保護令後趕出家門。未料他心生怨懟,在開庭結束的隔日,尾隨妻子與其妹妹,當街持刀行兇,造成兩死悲劇。這起事件震驚社會,也引發民眾對保護令制度效力質疑,社群媒體上更出現「保護令根本無用」聲浪。         但事件真的是保護令失靈嗎?還是我們對保護令背後的想像過於單一?本案中,開庭當日社工全程陪同,並在確認加害人離開現場後,才安排被害人搭計程車返家。從程序來看,制度內的專業人員已經盡力做到風險控管。但悲劇仍發生,正說明現行制度雖有一定保護機制,但仍有許多結構性問題,導致我們在「預防二次傷害」與「社會安全網」建構上顯得薄弱。 保護令制度的作用與侷限         目前台灣針對家庭暴力案件,設有「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若加害人違反保護令,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此外,若行為人有反覆施暴之虞,檢察官亦可聲請預防性羈押。         然而在本案中,儘管謝姓男子曾施暴,但檢察體系未能辨識其潛在暴力風險,也未對其採取進一步限制措施,導致憾事發生。這並非單純的執行疏漏,而是凸顯當前制度的問題——檢察官在核發保護令或決定是否羈押時,缺乏足夠的配套工具與評估支援,只能在有限資訊下,獨力預測未來風險,再者一旦判斷失誤,後果往往只能以「事後懲罰收場」,而這樣的懲罰究竟能否挽回正義,卻不得而知。         而根據家庭暴力研究顯示,保護令核發前後,往往是被害人面臨最高風險的時刻。此階段的加害人常因情感關係劇烈變動、控制感喪失,而可能情緒失控、暴力升級。這也再次證明,保護令本質上是一項「法律命令」,其存在雖具震懾意義,但本身並非萬靈丹——真正能預防傷害的,是法律制度之外,那套跨領域、即時運作的「支持網絡」。       建構更有效的風險管理與社會支持機制         要避免類似悲劇重演,關鍵不只在「加重處罰」,而是建構一套能夠從多面向預防、介入與陪伴的社會安全網,或許可以從以下四點進行思考:         首先對被害者的具體支持:包括安全住所安排、臨時經濟補助、就業協助、心理支持等,讓被害人能真正「安全離開」。離開家暴關係往往意味著失去經濟依靠與生活穩定,若制度無法填補這些斷裂,再多的保護令也無法讓人真正安心。         再者則是對加害者的強制性處遇:例如情緒管理課程、憤怒控制訓練、心理治療等,不應只是自願參與,而需搭配強制或司法監督。針對高風險施暴者,則可考慮更嚴格的行動監控,例如電子腳鐐、定時報到、甚至短期隔離安置。         並且還應該有跨單位的即時聯動機制:不只檢警司法與社工部門的配合,社區、學校、醫療、心理輔導等也要形成聯防機制。例如村里長、警察對於高風險家庭的追蹤與關懷,便是第一線社會預警的重要節點。         最後則是社會文化的長期教育:家庭暴力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文化與性別權力問題。我們需長期推動情感教育、人際關係界線、求助意識的建立,讓大眾明白「情感控制是一種暴力」、「關係的破裂不應以暴力處理」的基本常識。 防範社會風險,需要集體協作而非單點責難         土城命案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劇。我們可以選擇對制度失靈感到憤怒,將矛頭指向某個工作者或單一單位。但若我們更冷靜地檢視整體制度,其實可以看見:風險管理從來不是某一方的責任,而是一套由法律、社福、警政、心理等網絡交織而成的共同工程。         一個健全的社會風險防範系統,必須能「預測危機、延遲傷害、減少風險」。從個案處理到社區防治,從教育宣導到制度設計,我們都應投入更多資源與創意,建立真正具備即時回應能力與長期支持力的保護體系。唯有如此,保護令才不會淪為紙上談兵,才有機會成為真正守護受暴者的盾牌,而不是事後哀悼的象徵。 作者:李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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