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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應成為真正主權獨立的國家!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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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囉的讀書會 彙編

建立真正主權獨立的國家,是台灣人民的基本權利

台灣在建立主權獨立國家的法理上,具有極為明確的基礎。

一、成為真正主權獨立的國家,是台灣人民無可剝奪的權利

關於台灣國家定位問題的國際法理論,除前述臺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及由中華民國取得台灣的中國收回論之外,在戰後國際人權日益受到重視的潮流中,尚有基於人民自決權的獨立建國論。

台灣獨立運動支持者自製的台灣護照。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在探討臺灣法律地位時,臺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及中國收回論實際上是把臺灣當做客體,而並非以臺灣為主體。換言之,未定論及中國收回論都是把臺灣當做國際法主體(國家或國際組織)間處理領土變動問題的對象。前者主張日本放棄臺灣之後,戰勝國或其後的聯合國並未確定把臺灣交給中國,後者主張日本戰敗後台灣已由中國收回,兩說都將臺灣定位為其他國家之間領域主權變動的客體。獨立建國論在本質上和法理上與此二說完全不同,獨立建國論明確是以臺灣為主體,由台灣本身自主地要建立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

探討臺灣戰後是否應歸還中國或已成為中國的一部分,是將臺灣當做是日本、中國兩國之間的領域紛爭在處理,這與臺灣是否可以獨立建國是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因為目前臺灣並非中國與哪一個國家之間領土紛爭的對象,而是臺灣要建立一個國家的問題,所以臺灣人民不必先去證明臺灣不屬於中國或臺灣法律地位未定,然後才有權利主張獨立。臺灣人民只要堂堂正正表明建國意志,就充分具備合法性、正當性的國際法基礎,有權利建立自己的國家。

目前國際社會雖接受一個中國原則,但各國並未否定也不可以否定有一個臺灣存在的空間。雖然並不是說一個中國就必然有一個臺灣,但是國際社會絕對沒有否定臺灣獨立建國的權利,或是強迫臺灣一定要成為中國的一部分。就如同一個印度與一個巴基斯坦可以同時存在一般,或是未來西藏、新疆也有權利獨立一樣,臺灣當然可以成為獨立於中國之外的國家 。由此可知,中國一再以臺灣是中國固有領土,或開羅聲明已宣佈臺灣必須歸還中國等,來論證臺灣是中國一部分,所以臺灣沒有權利獨立,這是完全錯誤的說法。

依據國際法理論,任何領域的人民均有權主張建立國家。此項超法律的天賦人權完全沒有必要以任何條約為依據,人民只要有從某個國家分離獨立的意願,不必證明其不屬於原有國家,亦自然擁有建國之權利。反之,即使某領域確實屬於某個國家,只要其人民有分離獨立的意願,亦不妨礙其建國之權利。例如,北美13州人民要脫離英國獨立時,並沒有提出任何條約或國際法為依據 ,亦即不必立證北美13州不屬於英國才有權利獨立。美國獨立宣言中一再指出,由人類發展過程來看,人民要求獨立建立新國家,是國際社會應予尊重及保障的權利。人民有獨立建國的意志,就有權利建立新國家,這是不容否認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英國學者James Crawford於1979年即從傳統的國家四要素論斷:「如果一個國家(State)已經存在於臺灣,那麼過去領土處分的問題乃係不相干。」 。

國際法也沒有任何理論可以否定某一地域的人民獨立建國之權利,反而是明確定義新國家成立的要件是:排除原有國家的統治,擁有自主的主權。甚至在尚未確立人民自決原則的傳統國際法時代,當時就不斷有新國家從某一個國家分離獨立。例如,荷蘭於1581年從西班牙獨立、拉丁美洲各地域於1820年代紛紛從西班牙、葡萄牙獨立等即是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人民自決權逐漸確立,世界各地不斷有新國家獨立,到目前已有160多國從原來的國家中分離獨立。換言之,世界上三分之二的國家是在這50年間獨立建國,而這些國家從未尋求任何條約或國際法理論,證明其領域不屬於原來的國家。新國家獨立唯一的法理基礎就是:「只有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民,才有權決定這塊土地的命運。人民有獨立建國的意志,就有權利建立屬於自己的新國家」,這就是國際法上的人民自決原則。

由此觀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發表的種種對臺灣擁有主權的聲明,主張臺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問題,是完全不正確的。「臺灣是中國歷史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說法也是同樣傲慢無理。對臺灣的領土主張涉及國際法及國際條約的解釋,牽涉到國際安全與和平,也牽涉到人民自決的原則,根本不是屬於中國的內政問題,而是國際所關切的問題。

二、各國無權承認「台灣是否為中國領土」

事實上,中國要求其他國家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的一部分」並無法律意義。首先,因為台灣並非這些國家的領土,故任何國家對於台灣的歸屬並無表示承認的立場。如果美國說夏威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絕對在國際法上有效,因為夏威夷是在美國的統治之下,美國願意夏威夷屬於中國,當然會產生國際法上的效果。但是,美國並沒有統治台灣,所以根本不產生主張或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的問題。相同地,所有其他並未統治台灣的國家均無權作如此主張,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決定台灣主權與領土的歸屬。

其次,中國實際上並未統治台灣,世界各國若承認中國的主張,則各國與台灣的往來,包括飛機、船舶、投資、貿易、旅遊、簽證等,依國際法都必須事先得到中國北京政權的許可,但在實際上是沒有台灣治理當局的許可即無法進入台灣,中國的簽證絲毫不生效力。就此而言,世界各國若承認中國的主張,則等於必須斷絕與台灣的一切往來,但這在現實上完全做不到。因此,世界各國根本無法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

此外,若中國真的擁有對台灣的領土權,則中國與他國締結邦交時,即無要求承認其為中國領土之必要。如日本與他國締結邦交時,無須要求他國承認九州為日本領土之一部分,即是同樣的道理。因此,中國的做法反而凸顯台灣並非其領土的事實,也等於是強迫各國承認其併吞台灣的野心,世界各國當然沒有必要加以附和。縱使有某個國家承認北京的主張,此點亦無任何國際法上的效力。

然則,日本在1952年於舊金山和約中聲明放棄臺灣主權之後,台灣是否因而成為無主地?中華民國可否依先占理論取得臺灣主權?首先,依據當時簽署舊金山和約各國的見解,並無任何一國主張臺灣為無主地。其次,中華民國政府是否為有權行使先占之國際法主體尚有爭議,且中華民國在1952年以後亦從未提出先佔的主張,故中華民國依先占取得臺灣主權之說法不能成立。

如上所述,世界各國並無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的權利,台灣的歸屬只有居住於台灣的台灣人民才有決定的權利,中國等其他外國對此絕無決定的權利。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除南極地域另有條約規定之外,地球上已不可能存在無主地,任何土地必定屬於某一國家,而只有中國不斷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甚至某些國際組織已將台灣記載為中國的一省,卻不見現在台灣治理當局提出任何抗議。以往因蔣氏政權的軍事獨裁統治,台灣人民無法自由地行使自決權,但目前台灣已相當程度民主化,具備以行使自決權決定領土歸屬的政治條件,但卻安於中華民國的體制,因此台灣如不儘早建立國家,長此以往將面臨各國誤認「台灣人民事實上默認成為中國的一部分」的結果,這是台灣人民必須深切注意的地方。

三、必須透過自決權的行使

然而,國際法只是輔助性的工具,只能用以說服外界與反駁敵人,有無獨立建國意願才是決定一國能否獨立成功的關鍵。例如,琉球也有很多國際法依據可以證明其並非日本固有領土,但是因為琉球人民並無足夠的獨立建國意願,因而只能成為日本的一部分,使這些證據無法產生任何法效果。同樣地,即使有再多的條約和法理能證實臺灣法律地位未定,但是臺灣人民卻不反對中華民國領有台灣,而中華民國不但未曾主張自己是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另一個國家,也未曾公開反對要與中國統一成一個國家的目標,尤以現行的中華民國的憲法「一個中國憲法」及「國家統一綱領」的繼續存在和施行,如此將無法免除臺灣被中國併吞的命運。

雖然國際社會承認一個中國由北京政權代表,但是國際社會並未承認也無權承認「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此點是將決定台灣歸屬的權利保留給台灣人民。因此,只有主張「一臺一中」,明確宣示臺灣是一個與中國無關的新國家,爭取各國給予「國家承認」,徹底拋棄中華民國虛幻體制,不去爭奪中國代表權,不再使用中國國號,不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爭取政府承認方式的建交國,才能符合國際法秩序,使臺灣成為一個國際社會不得不承認的獨立國家。

如前所述,國際社會已形成一個中國的共識,一再主張中華民國是國家或臺灣屬於中華民國的結果,非但無法凸顯臺灣的獨立自主,反而使臺灣陷入一個中國的框桕,或成為中國合法併吞的藉口,立即且明顯地危及臺灣的生存。臺灣與中國大陸若定位為「一個」國際法上國家,依據國際法及國際情勢,臺灣將被定位為一個反抗中央政府的叛亂團體。基於此點,臺灣人民必須形成決定自己命運的建國意志,去除中華民國虛幻體制,如此才有可能排除中國的併吞。

結語

台灣並不屬於中國,且多次民調亦顯示,大多數的台灣人民期望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除非中華民國明白主張「兩個中國」,否則中華民國不可能成為國家,因為,「一個中國」已是目前國際社會的共識。只有依據源於自決權論的主張,這些前提或糾葛,才無法,也無能妨礙台灣成為獨立主權國家的權利。

如上所述,臺灣人民完全有權建立自己的國家,但目前台灣是否已經是獨立主權國家呢?就國際法而言,一個國家除須滿足領域、人民、實效政府等客觀要件之外,尚須包括行使國際法權利和遵守國際社會義務的能力等主觀要件。例如,有學者主張一個國家須足以對其所引起的國際侵權或違法行為(International delinquency)負擔國際責任;足以圓滿進行一般國際關係;具體單獨作為國際法主體的能力;以及有自我操控的中度國防實力等。就此而言,臺灣已滿足前述要件,明確具有相當的國家地位 。因此,學者E. G. Duursma於1996年更提出「臺灣已經變成一個國家(State),此點甚至形成於最近的憲法修改或其他發展之前。」,Duursma十足確認臺灣這個政治實體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之地位資格在法律上不能被否認 。

然而,台灣既然已經充分滿足國際法的國家要件,但何以尚未成為國家?其原因在於台灣從未宣示自己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國際法重量級學者O’Connell認為:「一個政府只能被承認為其所主張者」,這種主張闡釋「承認」非完全恣意性的,而是在相當程度上必須受制於事實 。另一位國際法權威Hersh Lauterpacht 在其專著“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一書中亦陳述相同的看法 。因此,台灣的問題,主要出在並未主張自身為國家。

甚至Crawford在討論臺灣地位時也採取否定臺灣為一個國家(State)的觀點,然而他的結論並非指臺灣的地位不符合傳統國際法理論的國家四項要素,其最具關鍵性的反對理由在於:臺灣問題的主要相關當事國(包括中華民國自己)皆一致同意「福爾摩莎(台灣)不是一個國家,而是大中國的一部分」 。1987年美國涉外關係法彙編闡明「臺灣已經滿足本節(國家)定義的要素,但是其政府當局沒有主張(claim)成為一個國家,反而只主張為中國(the State of China)的一部分。」,故該彙編的總結是「台灣的國家屬性(statehood)問題尚未發生」。

總結

從上述評語可得出一項重要的形式結論,即臺灣的地位係以現在可否被承認為國家存在的法律條件為主要決定因素,而不是僅以考量過去的歷史事實因素論斷。因此,目前的事實狀態,將成為決定台灣是否能被視為一個國家的主要基礎。台灣的政府並未主張自身為國家,因此,要使台灣成為一個真正主權獨立的國家,就只能靠所有台灣人民的共同努力了。

在目前臺灣尚未成為國際法上的國家前,卻自認為早已獨立,只是遲滯台灣爭取主權獨立的努力而已。如果今天臺灣人民誤認臺灣早已獨立,則臺灣成為真正主權獨立的國家,將永遠不可能實現。民主化與修憲的結果,雖使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由人民直接選出,但並不能使現行的中華民國體制具備獨立國家性質。一個現代化、國際化國家並非自己對內主張或認定就可成立,必須對外一再強調與堅持自己是國家,並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才是一個國家。

因此,如何排除萬難、險阻,對外一再宣稱自己是獨立國家,並爭取和獲得國際社會的尊重與承認,是現階段所有希望臺灣成為真正主權獨立國家的人民,無可迴避的責任。

[ 全文完 ]

註解:
2758 adopted on 25 October 1971 does not in fact establish that Taiwan is a province of the PRC. 在3/28/2007,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沒有跟美國及其他安理會成員國會商、可能僅跟中國會商的情況下,發出一封信件,宣稱「根據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案,聯合國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這當然是對第2758號決議案錯誤的解讀,美國政府對這個事件沒有輕輕放過,在該年七月,美國政府據說向聯合國政務副秘書長提了「一項非文件形式的九點聲明」 (a nine-point demarche in the form of a “non-paper”) ,重申美國的立場是「它對台灣的地位沒有採取立場」( ‘it takes on position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同時明確地拒絕最近聯合國官員所謂的「聯合國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the organization considers “Taiwan for all purposes to b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PRC”‘) 的陳述。美方指出:「雖然聯合國官員的指稱符合中國的立場,但它不是被包括美國在內的聯合國會員國普遍接受的立場。」 ( ‘While this assertion is consistent with the Chinese position, it is not universally held by UN member states,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美方最後指出: 「如果聯合國秘書處堅持把台灣描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那麼美國將依據國家利益不得不與聯合國這項立場脫鉤。」(If the UN Secretariat insists on describing Taiwan as a part of the PRC, or on using nomenclature for Taiwan that implies such status, the United States will be obliged to disassociate itself on a national basis from such position.)

美國的「九點聲明」如下:
U.S. Non-Paper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1. The United States reiterates its One China policy which is based on the three US–China Communiqués and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to the effect that 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 China’s view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We take no position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We neither accept nor reject the claim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2. The United States has long urged that Taiwan’s status be resolved peacefully to the satisfaction of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Beyond that, we do not define Taiwan in political terms.
3. The United States noted that the PRC has become more active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has called on the UN Secretariat and member states to accept its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In some cases, as a condition for the PRC’s own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Beijing has insisted the organizat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 use nomenclature for Taiwan that suggests endorsement of China’s sovereignty over the island. 4. The United States is concerned that some UN organizations have recently asserted that UN precedent required that Taiwan be treated as a part of the PRC and be referred to by names in keeping with such status.
5. The United States has become aware that the UN has promulgated documents asserting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considers “Taiwan for all purposes to b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PRC.” While this assertion is consistent with the Chinese position, it is not universally held by UN member states,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6. The United States noted that the UN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resolution merely recognized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RC as the only lawful representation of China to the UN, and expelled the representative of Chiang Kai-shek from the seats they occupied at the UN and all related organizations. There is no mention in Resolution 2758 of China’s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7. While 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support Taiwan’s membership in organizations such as the UN, for which statehood is a prerequisite, we do support meaningful participation by Taiwan’s experts as appropriate in such organizations. We support membership as appropriate in organizations for which such statehood is not required.
8. The United States urged the UN Secretariat to review its policy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and to avoid taking sides in a sensitive matter on which UN members have agreed to disagree for over 35 years.
9. If the UN Secretariat insists on describing Taiwan as a part of the PRC, or on using nomenclature for Taiwan that implies such status, the United States will be obliged to disassociate itself on a national basis from such position

[ 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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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主權 台灣 國際法 獨立 美國 自決權
2014-10-03 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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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2026年2月28日凌晨的火光照亮德黑蘭上空,這場被以色列稱為「咆哮之獅」(Operation Lion’s Roar)、美國稱為「史詩怒火」(Operation Epic Fury)的聯合軍事行動,正式宣告了中東維持數十年的「影子戰爭」走入終結,取而代之的是赤裸裸的正面衝突。這不僅是一次局部的軍事突擊,更是國際體系中現實主義與權力平衡邏輯的極致展現。該衝突反映以、美兩國試圖先發制人,與大國在多極化趨勢下如何利用區域衝突重塑勢力範圍。 劍指德黑蘭:以色列「先發制人」的戰略         該衝突源於2026年初中東核談判決裂,儘管阿曼等國極力斡旋,但伊朗在核濃縮技術上的突破已觸及以色列的戰略紅線。對於以色列而言,一個擁有核威懾能力的伊朗等同於對猶太國家的生存威脅。以色列必須在威脅尚未完全成形前,利用技術優勢發動預防性打擊。此次攻擊目標不僅限於核設施,更精確鎖定了伊朗最高領袖哈米尼的官邸及革命衛隊的高層,旨在透過「斬首行動」癱瘓敵方的指揮中樞,瓦解其遠程導彈的發射鏈條。       此外,以色列選擇此時動手,亦是看準美國川普政府重返白宮後對伊朗採取高壓政策。相較於前任政府的克制,川普政府展現了更強烈的軍事介入意圖,為以色列提供一個千載難逢的「安全傘」。以色列深知,單憑自身力量難以應對伊朗的全面報復,但若能與美國同步行動,則可將原本的雙邊衝突升級為區域秩序的重整,藉此一舉削弱伊朗在黎巴嫩、敘利亞及葉門的代理人布署。 戰火蔓延:伊朗的絕地反擊與區域擴張        惟伊朗迅速與超乎預期的回應,竟對以美陣營開火。在革命衛隊指揮體系受損的情況下,伊朗立即啟動「對稱報復」與「不對稱戰爭」策略,企圖維持區域霸權。從巴林的美軍第五艦隊總部到科威特、卡達及阿聯酋的軍事基地,伊朗的彈道飛彈與自爆無人機多點開花。伊朗試圖透過打擊駐中東美軍,迫使阿拉伯鄰國撤回對美軍的支持,並以此要挾全球能源供應安全,故該攻擊不能純粹解讀成一場報復。        從「攻勢現實主義」來看,伊朗目前展戰略擴張跡象,係為確保自身生存而採取的「邊緣政策」。透過攻擊荷姆茲海峽周邊的美軍資產,伊朗試圖將這場戰爭成本全球化。當波斯灣的油輪航道受威脅時,國際油價的飆升將成為伊朗手中最強大的外交籌碼,試圖藉此換取國際社會對美以施壓,迫使其停止軍事進攻。 大國博弈:權力真空下的利用與盤算 在這場震驚世界的衝突中,全球各大國恐各懷鬼胎地利用此次危機。對美國而言,川普政府顯然希望透過軍事手段達成「政權更迭」或至少徹底去核化,試圖藉此重振美國在中東威望,並對國內選民展示強硬姿態。然而,這也讓美國陷入了長期消耗戰的風險。       […]

善意與現實之間:檢視蔣萬安育兒減工時政策的挑戰     

  當蔣萬安市府宣布推動「育兒減少工時」試辦政策時,社會第一時間多半給予肯定。允許家長在不影響工作權的前提下,每日減少一小時工時,用來接送與陪伴十二歲以下子女,確實回應了雙薪家庭長期以來「時間不夠用」的焦慮。在少子化壓力沉重的當下,任何試圖鬆動僵固工時制度的嘗試,都具有象徵與政策意義。 然而,政策的價值不只在於理念,而在於能否真正發揮實質效果。從目前規劃來看,市府編列的試辦預算有限,可補助的企業家數與勞工人數相當稀少。相較於臺北市龐大的就業人口與企業數量,受惠比例極低。當政策覆蓋率僅止於極小樣本時,它較像是一項示範計畫,而難以對整體勞動環境產生結構性改變。對多數家長而言,這項措施仍然是「看得到、用不到」。 更現實的困境來自企業端。雖然市府補助部分薪資差額,但企業仍需承擔排班調整、人力重分配與行政申請成本。對人力本就緊繃的中小企業與服務業來說,一人每天少一小時,累積下來就是實質產能減損。若沒有配套協助,例如更彈性的勞動規範、稅務負擔誘因或即時補貼機制,企業未必有足夠動機參與。當政策設計過於理想化,而忽略產業實況,最終可能讓企業選擇觀望,家長也難以真正受惠。 此外,育兒困境並非單一工時問題。家長之所以需要彈性時間,是因為托育時間與職場制度長期脫節。公共托育延時服務不足、寒暑假照顧缺口明顯、臨時托育彈性有限,這些結構性問題並不會因每天減少一小時工時而自然消失。如果孩子下午四點放學,但父母五點才能下班,即便減少一小時,仍可能面臨照顧斷層。換言之,減工時只是「止痛藥」,卻還談不上根治方案。 再者,政策的公平性也值得討論。公部門或大型企業較有餘裕配合彈性工時安排,但基層勞工、輪班工作者、時薪族群,往往最需要育兒彈性,卻最難適用這類制度。若政策無法涵蓋這些族群,反而可能擴大職場階層差距,讓「友善育兒」成為部分職業的專利。 當然,這並不代表育兒減工時政策毫無價值。相反地,它至少傳遞出一個重要訊號:政府願意正視「時間」本身就是育兒資源。長期以來,育兒政策多半著重補貼金額與津貼發放,但真正困住父母的,往往不是金錢,而是工時與家庭責任的拉扯。若市府能在試辦過程中誠實檢討執行困難,擴大預算規模,簡化行政流程,並與托育體系改革同步推進,這項政策仍有成為制度創新的可能。 少子化時代,家庭最缺的不是口號,而是可持續的制度支持。育兒不應是個別家庭自行承擔的風險,而應是整體社會共同分擔的責任。蔣萬安市府這一步,走出了方向,但距離真正改變家長日常生活,還有一段不短的路要走。真正的挑戰,不在於提出政策,而在於如何讓每一位需要的人,都能實際用得到。 作者:林政武

以色列與伊朗戰爭升高:核議題、先制打擊與中東區域戰爭風險的最新評論

2026年2月28日,以色列宣布對伊朗發動先制打擊,理由是伊朗核計畫與飛彈能力已構成迫切威脅;路透與美聯社同日報導也指出,美國已加入對伊朗的軍事行動,伊朗隨後對以色列發射飛彈與無人機報復,使中東局勢從高張對峙正式跨入新一輪熱戰。 這場以色列與伊朗戰爭的核心,不只是單一空襲行動,而是核談判失敗後,威懾邏輯徹底崩解。就在開戰前兩天,美伊在日內瓦的間接談判仍未達成協議,美國持續集結軍機與艦隊,伊朗則拒絕在飛彈與核能力上作出讓步。這代表外交並非突然中斷,而是一路滑向軍事解決。 從戰略角度看,以色列此次押注的是「先打再談」:先破壞伊朗核設施、軍事節點與指揮中樞,再把伊朗逼回談判桌。問題在於,這種模式若無法在短期內瓦解伊朗的反擊能力,反而可能把衝突推向更大規模。美聯社報導顯示,伊朗的報復已不只針對以色列,也涉及美國在中東的軍事存在;若伊朗把攻擊範圍擴大到海灣美軍基地、紅海航線或更多代理人武裝,中東就可能從雙邊戰事升高為多線區域戰爭。 更值得注意的是,這場戰爭的外溢效應將遠超過軍事層面。路透已整理伊朗能源基礎設施的重要性,顯示一旦衝突波及油氣生產、出口港口或周邊航運保險,全球油價與供應鏈成本都將迅速上升。對亞洲進口能源國家而言,這不是遙遠戰事,而是直接反映在通膨、航運與市場波動上的現實風險。 因此,今天討論「以色列與伊朗戰爭」不能只問誰先開火,而要問三個更關鍵的問題:第一,伊朗是否會把報復擴大到美軍與代理人戰線;第二,以色列與美國能否把軍事行動控制在有限目標內;第三,核議題在開戰後是否仍存在重回談判桌的可能。若這三點都失控,現在看到的就不會只是一次空襲與反擊,而可能是中東新一輪長期戰爭的起點。從最新局勢判斷,最危險的不是衝突已經開始,而是各方都還相信自己能「有限升級、精準控場」,但中東歷史一再證明,戰爭最常失控的時刻,正是決策者自認最有把握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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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和以色列真正對伊朗動手了,目前最新進展是川普發文表示伊朗最高領袖哈米尼已經在空襲中身亡。我想利用這個機會好好談談世界情勢,希望能讓更多人看懂目前世界上正在發生的事,以及它的前因後果。 先說一個看似很矛盾的結論:美國所做的一切,都是在避免台海發生戰爭,以及導正這個世界過去30年來累積的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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咆哮之獅與史詩怒火:以伊新衝突將重塑中東新秩序或動搖全球政經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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