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 獨立評論 . 多元觀點 . 公共書寫 . 世代翻轉

  • Home
  • English
  • 評論
  • 民意
  • 時事
  • 生活
  • 國際
  • 歷史
  • 世代
  • 轉載
  • 投稿須知

台灣應成為真正主權獨立的國家! (四)

  • 評論

哈囉的讀書會 彙編

建立真正主權獨立的國家,是台灣人民的基本權利

台灣在建立主權獨立國家的法理上,具有極為明確的基礎。

一、成為真正主權獨立的國家,是台灣人民無可剝奪的權利

關於台灣國家定位問題的國際法理論,除前述臺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及由中華民國取得台灣的中國收回論之外,在戰後國際人權日益受到重視的潮流中,尚有基於人民自決權的獨立建國論。

台灣獨立運動支持者自製的台灣護照。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在探討臺灣法律地位時,臺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及中國收回論實際上是把臺灣當做客體,而並非以臺灣為主體。換言之,未定論及中國收回論都是把臺灣當做國際法主體(國家或國際組織)間處理領土變動問題的對象。前者主張日本放棄臺灣之後,戰勝國或其後的聯合國並未確定把臺灣交給中國,後者主張日本戰敗後台灣已由中國收回,兩說都將臺灣定位為其他國家之間領域主權變動的客體。獨立建國論在本質上和法理上與此二說完全不同,獨立建國論明確是以臺灣為主體,由台灣本身自主地要建立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

探討臺灣戰後是否應歸還中國或已成為中國的一部分,是將臺灣當做是日本、中國兩國之間的領域紛爭在處理,這與臺灣是否可以獨立建國是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因為目前臺灣並非中國與哪一個國家之間領土紛爭的對象,而是臺灣要建立一個國家的問題,所以臺灣人民不必先去證明臺灣不屬於中國或臺灣法律地位未定,然後才有權利主張獨立。臺灣人民只要堂堂正正表明建國意志,就充分具備合法性、正當性的國際法基礎,有權利建立自己的國家。

目前國際社會雖接受一個中國原則,但各國並未否定也不可以否定有一個臺灣存在的空間。雖然並不是說一個中國就必然有一個臺灣,但是國際社會絕對沒有否定臺灣獨立建國的權利,或是強迫臺灣一定要成為中國的一部分。就如同一個印度與一個巴基斯坦可以同時存在一般,或是未來西藏、新疆也有權利獨立一樣,臺灣當然可以成為獨立於中國之外的國家 。由此可知,中國一再以臺灣是中國固有領土,或開羅聲明已宣佈臺灣必須歸還中國等,來論證臺灣是中國一部分,所以臺灣沒有權利獨立,這是完全錯誤的說法。

依據國際法理論,任何領域的人民均有權主張建立國家。此項超法律的天賦人權完全沒有必要以任何條約為依據,人民只要有從某個國家分離獨立的意願,不必證明其不屬於原有國家,亦自然擁有建國之權利。反之,即使某領域確實屬於某個國家,只要其人民有分離獨立的意願,亦不妨礙其建國之權利。例如,北美13州人民要脫離英國獨立時,並沒有提出任何條約或國際法為依據 ,亦即不必立證北美13州不屬於英國才有權利獨立。美國獨立宣言中一再指出,由人類發展過程來看,人民要求獨立建立新國家,是國際社會應予尊重及保障的權利。人民有獨立建國的意志,就有權利建立新國家,這是不容否認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英國學者James Crawford於1979年即從傳統的國家四要素論斷:「如果一個國家(State)已經存在於臺灣,那麼過去領土處分的問題乃係不相干。」 。

國際法也沒有任何理論可以否定某一地域的人民獨立建國之權利,反而是明確定義新國家成立的要件是:排除原有國家的統治,擁有自主的主權。甚至在尚未確立人民自決原則的傳統國際法時代,當時就不斷有新國家從某一個國家分離獨立。例如,荷蘭於1581年從西班牙獨立、拉丁美洲各地域於1820年代紛紛從西班牙、葡萄牙獨立等即是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人民自決權逐漸確立,世界各地不斷有新國家獨立,到目前已有160多國從原來的國家中分離獨立。換言之,世界上三分之二的國家是在這50年間獨立建國,而這些國家從未尋求任何條約或國際法理論,證明其領域不屬於原來的國家。新國家獨立唯一的法理基礎就是:「只有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民,才有權決定這塊土地的命運。人民有獨立建國的意志,就有權利建立屬於自己的新國家」,這就是國際法上的人民自決原則。

由此觀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發表的種種對臺灣擁有主權的聲明,主張臺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問題,是完全不正確的。「臺灣是中國歷史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說法也是同樣傲慢無理。對臺灣的領土主張涉及國際法及國際條約的解釋,牽涉到國際安全與和平,也牽涉到人民自決的原則,根本不是屬於中國的內政問題,而是國際所關切的問題。

二、各國無權承認「台灣是否為中國領土」

事實上,中國要求其他國家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的一部分」並無法律意義。首先,因為台灣並非這些國家的領土,故任何國家對於台灣的歸屬並無表示承認的立場。如果美國說夏威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絕對在國際法上有效,因為夏威夷是在美國的統治之下,美國願意夏威夷屬於中國,當然會產生國際法上的效果。但是,美國並沒有統治台灣,所以根本不產生主張或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的問題。相同地,所有其他並未統治台灣的國家均無權作如此主張,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決定台灣主權與領土的歸屬。

其次,中國實際上並未統治台灣,世界各國若承認中國的主張,則各國與台灣的往來,包括飛機、船舶、投資、貿易、旅遊、簽證等,依國際法都必須事先得到中國北京政權的許可,但在實際上是沒有台灣治理當局的許可即無法進入台灣,中國的簽證絲毫不生效力。就此而言,世界各國若承認中國的主張,則等於必須斷絕與台灣的一切往來,但這在現實上完全做不到。因此,世界各國根本無法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

此外,若中國真的擁有對台灣的領土權,則中國與他國締結邦交時,即無要求承認其為中國領土之必要。如日本與他國締結邦交時,無須要求他國承認九州為日本領土之一部分,即是同樣的道理。因此,中國的做法反而凸顯台灣並非其領土的事實,也等於是強迫各國承認其併吞台灣的野心,世界各國當然沒有必要加以附和。縱使有某個國家承認北京的主張,此點亦無任何國際法上的效力。

然則,日本在1952年於舊金山和約中聲明放棄臺灣主權之後,台灣是否因而成為無主地?中華民國可否依先占理論取得臺灣主權?首先,依據當時簽署舊金山和約各國的見解,並無任何一國主張臺灣為無主地。其次,中華民國政府是否為有權行使先占之國際法主體尚有爭議,且中華民國在1952年以後亦從未提出先佔的主張,故中華民國依先占取得臺灣主權之說法不能成立。

如上所述,世界各國並無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的權利,台灣的歸屬只有居住於台灣的台灣人民才有決定的權利,中國等其他外國對此絕無決定的權利。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除南極地域另有條約規定之外,地球上已不可能存在無主地,任何土地必定屬於某一國家,而只有中國不斷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甚至某些國際組織已將台灣記載為中國的一省,卻不見現在台灣治理當局提出任何抗議。以往因蔣氏政權的軍事獨裁統治,台灣人民無法自由地行使自決權,但目前台灣已相當程度民主化,具備以行使自決權決定領土歸屬的政治條件,但卻安於中華民國的體制,因此台灣如不儘早建立國家,長此以往將面臨各國誤認「台灣人民事實上默認成為中國的一部分」的結果,這是台灣人民必須深切注意的地方。

三、必須透過自決權的行使

然而,國際法只是輔助性的工具,只能用以說服外界與反駁敵人,有無獨立建國意願才是決定一國能否獨立成功的關鍵。例如,琉球也有很多國際法依據可以證明其並非日本固有領土,但是因為琉球人民並無足夠的獨立建國意願,因而只能成為日本的一部分,使這些證據無法產生任何法效果。同樣地,即使有再多的條約和法理能證實臺灣法律地位未定,但是臺灣人民卻不反對中華民國領有台灣,而中華民國不但未曾主張自己是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另一個國家,也未曾公開反對要與中國統一成一個國家的目標,尤以現行的中華民國的憲法「一個中國憲法」及「國家統一綱領」的繼續存在和施行,如此將無法免除臺灣被中國併吞的命運。

雖然國際社會承認一個中國由北京政權代表,但是國際社會並未承認也無權承認「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此點是將決定台灣歸屬的權利保留給台灣人民。因此,只有主張「一臺一中」,明確宣示臺灣是一個與中國無關的新國家,爭取各國給予「國家承認」,徹底拋棄中華民國虛幻體制,不去爭奪中國代表權,不再使用中國國號,不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爭取政府承認方式的建交國,才能符合國際法秩序,使臺灣成為一個國際社會不得不承認的獨立國家。

如前所述,國際社會已形成一個中國的共識,一再主張中華民國是國家或臺灣屬於中華民國的結果,非但無法凸顯臺灣的獨立自主,反而使臺灣陷入一個中國的框桕,或成為中國合法併吞的藉口,立即且明顯地危及臺灣的生存。臺灣與中國大陸若定位為「一個」國際法上國家,依據國際法及國際情勢,臺灣將被定位為一個反抗中央政府的叛亂團體。基於此點,臺灣人民必須形成決定自己命運的建國意志,去除中華民國虛幻體制,如此才有可能排除中國的併吞。

結語

台灣並不屬於中國,且多次民調亦顯示,大多數的台灣人民期望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除非中華民國明白主張「兩個中國」,否則中華民國不可能成為國家,因為,「一個中國」已是目前國際社會的共識。只有依據源於自決權論的主張,這些前提或糾葛,才無法,也無能妨礙台灣成為獨立主權國家的權利。

如上所述,臺灣人民完全有權建立自己的國家,但目前台灣是否已經是獨立主權國家呢?就國際法而言,一個國家除須滿足領域、人民、實效政府等客觀要件之外,尚須包括行使國際法權利和遵守國際社會義務的能力等主觀要件。例如,有學者主張一個國家須足以對其所引起的國際侵權或違法行為(International delinquency)負擔國際責任;足以圓滿進行一般國際關係;具體單獨作為國際法主體的能力;以及有自我操控的中度國防實力等。就此而言,臺灣已滿足前述要件,明確具有相當的國家地位 。因此,學者E. G. Duursma於1996年更提出「臺灣已經變成一個國家(State),此點甚至形成於最近的憲法修改或其他發展之前。」,Duursma十足確認臺灣這個政治實體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之地位資格在法律上不能被否認 。

然而,台灣既然已經充分滿足國際法的國家要件,但何以尚未成為國家?其原因在於台灣從未宣示自己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國際法重量級學者O’Connell認為:「一個政府只能被承認為其所主張者」,這種主張闡釋「承認」非完全恣意性的,而是在相當程度上必須受制於事實 。另一位國際法權威Hersh Lauterpacht 在其專著“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一書中亦陳述相同的看法 。因此,台灣的問題,主要出在並未主張自身為國家。

甚至Crawford在討論臺灣地位時也採取否定臺灣為一個國家(State)的觀點,然而他的結論並非指臺灣的地位不符合傳統國際法理論的國家四項要素,其最具關鍵性的反對理由在於:臺灣問題的主要相關當事國(包括中華民國自己)皆一致同意「福爾摩莎(台灣)不是一個國家,而是大中國的一部分」 。1987年美國涉外關係法彙編闡明「臺灣已經滿足本節(國家)定義的要素,但是其政府當局沒有主張(claim)成為一個國家,反而只主張為中國(the State of China)的一部分。」,故該彙編的總結是「台灣的國家屬性(statehood)問題尚未發生」。

總結

從上述評語可得出一項重要的形式結論,即臺灣的地位係以現在可否被承認為國家存在的法律條件為主要決定因素,而不是僅以考量過去的歷史事實因素論斷。因此,目前的事實狀態,將成為決定台灣是否能被視為一個國家的主要基礎。台灣的政府並未主張自身為國家,因此,要使台灣成為一個真正主權獨立的國家,就只能靠所有台灣人民的共同努力了。

在目前臺灣尚未成為國際法上的國家前,卻自認為早已獨立,只是遲滯台灣爭取主權獨立的努力而已。如果今天臺灣人民誤認臺灣早已獨立,則臺灣成為真正主權獨立的國家,將永遠不可能實現。民主化與修憲的結果,雖使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由人民直接選出,但並不能使現行的中華民國體制具備獨立國家性質。一個現代化、國際化國家並非自己對內主張或認定就可成立,必須對外一再強調與堅持自己是國家,並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才是一個國家。

因此,如何排除萬難、險阻,對外一再宣稱自己是獨立國家,並爭取和獲得國際社會的尊重與承認,是現階段所有希望臺灣成為真正主權獨立國家的人民,無可迴避的責任。

[ 全文完 ]

註解:
2758 adopted on 25 October 1971 does not in fact establish that Taiwan is a province of the PRC. 在3/28/2007,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沒有跟美國及其他安理會成員國會商、可能僅跟中國會商的情況下,發出一封信件,宣稱「根據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案,聯合國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這當然是對第2758號決議案錯誤的解讀,美國政府對這個事件沒有輕輕放過,在該年七月,美國政府據說向聯合國政務副秘書長提了「一項非文件形式的九點聲明」 (a nine-point demarche in the form of a “non-paper”) ,重申美國的立場是「它對台灣的地位沒有採取立場」( ‘it takes on position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同時明確地拒絕最近聯合國官員所謂的「聯合國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the organization considers “Taiwan for all purposes to b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PRC”‘) 的陳述。美方指出:「雖然聯合國官員的指稱符合中國的立場,但它不是被包括美國在內的聯合國會員國普遍接受的立場。」 ( ‘While this assertion is consistent with the Chinese position, it is not universally held by UN member states,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美方最後指出: 「如果聯合國秘書處堅持把台灣描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那麼美國將依據國家利益不得不與聯合國這項立場脫鉤。」(If the UN Secretariat insists on describing Taiwan as a part of the PRC, or on using nomenclature for Taiwan that implies such status, the United States will be obliged to disassociate itself on a national basis from such position.)

美國的「九點聲明」如下:
U.S. Non-Paper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1. The United States reiterates its One China policy which is based on the three US–China Communiqués and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to the effect that 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 China’s view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We take no position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We neither accept nor reject the claim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2. The United States has long urged that Taiwan’s status be resolved peacefully to the satisfaction of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Beyond that, we do not define Taiwan in political terms.
3. The United States noted that the PRC has become more active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has called on the UN Secretariat and member states to accept its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In some cases, as a condition for the PRC’s own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Beijing has insisted the organizat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 use nomenclature for Taiwan that suggests endorsement of China’s sovereignty over the island. 4. The United States is concerned that some UN organizations have recently asserted that UN precedent required that Taiwan be treated as a part of the PRC and be referred to by names in keeping with such status.
5. The United States has become aware that the UN has promulgated documents asserting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considers “Taiwan for all purposes to b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PRC.” While this assertion is consistent with the Chinese position, it is not universally held by UN member states,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6. The United States noted that the UN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resolution merely recognized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RC as the only lawful representation of China to the UN, and expelled the representative of Chiang Kai-shek from the seats they occupied at the UN and all related organizations. There is no mention in Resolution 2758 of China’s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7. While 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support Taiwan’s membership in organizations such as the UN, for which statehood is a prerequisite, we do support meaningful participation by Taiwan’s experts as appropriate in such organizations. We support membership as appropriate in organizations for which such statehood is not required.
8. The United States urged the UN Secretariat to review its policy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and to avoid taking sides in a sensitive matter on which UN members have agreed to disagree for over 35 years.
9. If the UN Secretariat insists on describing Taiwan as a part of the PRC, or on using nomenclature for Taiwan that implies such status, the United States will be obliged to disassociate itself on a national basis from such position

[ 全文完 ]

Share this:

  • Facebook
  • Twitter
  • Email
  • More
  • Tumblr
  • Pocket
  • Pinterest
  • LinkedIn

Related

中國 主權 台灣 國際法 獨立 美國 自決權
2014-10-03 哈囉

Post navigation

台灣前途由台灣人民自己決定 → ← [漫評] 需要再加油的是我們自己

Leave a Reply Cancel reply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

Related Posts

台灣海岸反滲透與岸際監控檢討:淡水河口小艇闖入事件帶來的國安警訊

台灣海岸的反滲透工作,近年重新成為國安高層的重點議題。原因在於2024年6月與9月,先後傳出中國籍人士以小艇闖入淡水河口漁人碼頭一帶,以及接近林口海岸等事件。國安高層之所以高度重視,關鍵在於海巡單位第一時間未能即時掌握動態;一旦有組織性滲透者仿效此路徑登陸,進一步向大台北地區滲透,將直接衝擊北部防務與首都圈安全,風險不可低估。 回顧歷史,國安體系早年即對「北部海岸與淡水河口」的滲透風險有所警覺,並留下可供比對的檔案史料。於檔案局典藏的國家安全局檔案中,國內安全委員會第105次會議資料收錄警備總部於1970年2月2日上報之「淡海二號演習概要報告」(檔號:A803000000A/0059/C0307/1/0002/008),其演訓設計與暴露出的防衛缺口,至今仍可作為台灣海岸反滲透與岸際監控的參考基礎。 當年1月底深夜,國防部情報局兩棲行動大隊扮演假想敵,使用漁船與突擊舟自基隆出海,分別向台灣北部海岸金山地區與淡水河口實施滲透。一方面用以測驗沿海雷達站對小型目標的偵測效能,另一方面用以測試沿岸軍警在警報、追緝、封控與攔截等流程的即時應變能力,等同對「岸際監控—機動追緝—要點阻絕」鏈條做壓力測試。 就淡水河口方向而言,假想敵雖遭我方巡邏艇發現,但因追捕速度不足,目標一路衝入關渡地區淡水河段,最終由負責河防的衛戍部隊實施阻擊才得以攔阻,顯示河口內水域若缺乏足夠的高速截擊與分段封控,易出現追緝失效的空檔。至於金山方向,假想敵在登陸初期竟未被沿岸軍警及時發覺,使其得以沿路進行「破壞」「突擊」,包括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與管制哨等節點,直到三重橋才被哨兵阻擊。「三重橋」即今日所稱「八煙」,屬陽金公路自金山通往台北市區的要隘,至今仍具高軍事價值,現由陸軍航特部特戰部隊駐防於八煙營區,反映此地在北部縱深防衛與交通節點封控上仍是關鍵。 綜合1970年「淡海二號演習」與2024年小艇闖入事件可見,台灣北部海岸與淡水河口對小型目標的偵搜、通報與截擊鏈條,長期存在「發現不及、追緝不足、要點封控需強化」等典型風險。國安高層若要強化台灣海岸反滲透能力,核心可歸納為兩大方向:人力配置與科技部署。 首先,在人力與兵力運用上,除海巡署以巡緝艇與巡邏車執行例行水上與陸地巡邏外,亦可透過提升河口內水域的常態化巡弋密度與反應速度來補齊缺口,例如由海軍陸戰隊兩棲偵搜大隊派兵進駐淡水河口,並以突擊艇負責河道巡邏,形成更貼近目標、可快速截擊的內水域防護層,降低小艇突入後「追不上、攔不住」的風險。 其次,在科技與監控體系上,提升海巡署沿岸監控能力需兼顧「應急補強」與「系統性建置」。應急層面可採取快速增援:例如將原部署於澎湖的軍規熱像儀緊急調動至淡水地區架設,並協調陸軍關指部增派雷達操作手共同監偵,以短期補足夜間與低可視環境下的小型目標偵蒐能力。長期根本之道則在於建構多層次岸際監控網:包括環島智慧型岸際監控系統、固定式與機動式紅外線熱影像設備、各型無人機與機動感測平台等,藉由「雷達+光電+熱像+無人機」的分層融合,提升對小型目標滲透海岸的早期預警、目標追蹤與攔截引導能力,降低滲透成功率並縮短反應時間。 作者:尚智

正視新北國中生命案遺屬對司法的悲痛控訴

發生於2023年12月的新北市國中命案,因「校園安全」與「少年犯罪」問題再度引爆社會關注。案情指向林姓女學生涉教唆其乾哥郭男持刀殺害楊姓國中生,起因為被害者曾阻止其擾亂班上秩序。此案震驚社會,也成為外界檢視《少年事件處理法》與少年司法制度的焦點。日前高院裁定郭男12年有期徒刑、林女11年有期徒刑定讞,受害家屬不滿判決而召開記者會,被害者父母公開控訴《少年事件處理法》過度偏向加害者,並質疑審理過程讓家屬遭受「司法二度傷害」,甚至指責部分司法作為形同幫兇。 被害者父母指出,審理期間法官多次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名採取對加害者較寬容的態度,對於加害者缺乏反省的表現未見有效約束,亦疑似縱容辯護律師於法庭上以刺激性言論擴大衝突。家屬更表示,面對加害者揚言出獄後將尋找秘密證人或對被害者家屬報復的言語威脅,加上未來可能假釋、甚至可能不留案底等制度安排,使他們長期處於憤怒、恐懼與無奈之中;記者會內容迅速引發公眾強烈憤慨。其後,司法圈亦出現匿名「澄清」聲音,將焦點導向《少年事件處理法》對加害者過度寬容,並主張法官僅是依法律精神行事,進一步把責任指向國會未從嚴修法,甚至提及社會輿論壓力與民粹情緒打擊法官士氣等問題。 然而,若制度缺陷與司法實務同時被質疑,社會真正關切的核心仍是:少年司法是否在保障加害者權益的同時,忽視了被害者家屬的安全、尊嚴與基本正義? 回顧被害者父母召開的記者會,家屬控訴二審受命法官汪怡君曾在庭上表示「有沒有機會讓他們孝順你們?」此語被家屬解讀為要求被害者家屬配合「原諒」毫無反省的加害者,形同為輕判提供理由與台階;而一審審判長劉麗君的程序安排亦遭嚴厲批評,家屬指出其讓秘密證人與加害者證人在走廊「不期而遇」,甚至出現當庭對質的情況,疑似未充分顧及證人安全與保護機制。家屬因而反問:若真要談「孝順」與和解,為何不讓加害者去「孝順」法官?此番控訴再次讓公眾將焦點集中在「司法體制是否偏袒加害者」「證人保護是否失靈」「被害者權益是否被邊緣化」等關鍵議題。 面對新北市國中生命案遺屬的悲痛控訴,社會各界不能只停留在口頭譴責的程度,而是該採取行動的時候,筆者認為有數個方向可以施力: 一、敦促有關部門、國會朝野政黨盡快修改《少年事件處理法》,針對兇殘、惡性重大之未成年加害人,建立更嚴格的處分與審理機制,例如研議比照成年犯審理、提高刑責上限與從重從嚴處罰標準,並明確限制重大案件之案底撤銷,以回應社會對「重大少年犯罪量刑」與「制度嚇阻力」的要求。 二、面對此案承審法官與辯護策略引發的爭議,包括疑似袒護加害者、程序安排可能危及秘密證人安全、以及被害者家屬隱私權與人身安全疑慮,司法院乃至監察院應啟動調查與監督機制,釐清審理與保護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標準;除追究個案責任外,更應推動司法實務改革,建立更透明、可檢證的證人保護與被害者權益保障流程,以降低「制度性二度傷害」的風險。 這起命案不僅奪去一條無辜少年的生命,更讓被害者父母在少年司法制度與審理實務中承受長期的二度傷害。社會公眾若要真正回應遺屬的沉痛心聲,必須聚焦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重大少年犯罪的量刑與假釋門檻、秘密證人與被害者家屬的安全保護、以及司法程序對被害者權益的制度化保障。唯有以具體制度改革與外部監督促成改正,才能降低類似悲劇與冤屈再度上演的機率。 作者:洄瀾客

高市早苗的歷史性大勝,狠搧了台灣親中政客一記響亮耳光!

2026年2月8日,高市早苗率領自民黨在日本眾議院改選中狂掃316席,不僅跨越修憲門檻,更確立日本戰後和平主義的徹底轉向。這是日本國民面對極權不再低頭的集體決斷。 首先,這場選舉傳遞了一個震耳欲聾的訊號,「台灣有事,就是民主有事」。最震撼的指標莫過於前外相、立憲民主黨大老岡田克也的落選。這位連續當選12屆、曾任副總理的重量級「鴿派」人物,過去在國會強烈質詢高市早苗的「台灣有事對策」,不斷販賣「日本將被捲入戰爭」的恐懼。結果卻是,他被日本選民無情淘汰。除了岡田,那些長期主張「對中友好」、反對修憲、對強化國防持保留態度的在野黨候選人,幾乎遭遇毀滅性打擊。日本民意已定調,軟弱不是選項,備戰才能止戰;任何對侵略者的幻想,都是對國家安全的背叛。 其次,看看馬英九、鄭麗文、賴士葆等人的言論,完全複製了那些被日本民意唾棄的邏輯。馬英九前總統對高市早苗提及「台灣有事」感到不滿,批評這是「躁進干預」,主張回歸「兩岸內政」。國民黨主席鄭麗文將日本對台海的關切扭曲為「軍事正常化的藉口」,認為這會「刺激北京」。即便選舉結果出爐後,鄭麗文依舊胡扯現在的情況是「日本有事、台灣有事」。賴士葆立委則在國會質詢時質疑日本是否真會出兵,警告不要寄望他國,試圖散播恐懼、瓦解民心。 這些言論的共通點只有一個,不去譴責製造威脅的北京,卻忙著質疑盟友的誠意。這種「未戰先降」、替敵人長威風的心態,正是台灣國防最大的破口。 最後,高市早苗面對國會掣肘,勇敢解散國會,直接訴諸民意,最終獲得了推動國家前進的強大引擎。反觀台灣,本應監督制衡的國會卻在「白藍合流」的惡性杯葛下,兩年來不斷地出現毀滅性的扯後腿作為。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被狂刪、凍結,115年度總預算索性不審查,美國對台軍售案與關稅案在立法院屢遭無理杯葛,連「討論」的機會都被沒收。這不是為人民看緊荷包,而是為敵國看緊台灣的咽喉,替北京解除台灣的武裝! 台灣雖無法像日本一樣即刻解散國會,但年底的縣市長大選,人民應拒絕地方樁腳的紅包帖與人情小利的收買攻勢,在國家存亡的斷崖前,展現出最具震撼力的怒吼,締造壓倒性的勝利,才能讓那些媚中的藍白政客真正體認「台灣有事」的終極重量。請用手中的選票告訴全世界,台灣人選擇像日本一樣,昂首挺胸面對極權,將出賣國家的政客掃進歷史的灰燼裡! 作者:秦靖

空軍採購C-130J的意義

基於空軍所使用的C-130H運輸機相當老舊(首批近40年),空軍決定向美方採購10架新型C-130J運輸機,將較老舊的C-130H機隊汰除,同時保留較為新的C-130H機隊(1995年第二批、1997年第三批),雖然本文對於全數汰除C-130H的方案較為支持,但軍方顯然有預算的壓力,加上目前大筆國防預算受困於立法院,增添後續建軍時程的不確定性,較為保險的作法先採購10架C-130J運輸機。 洛克希德馬丁公司再度成為贏家 C-130運輸機是美國洛克希德馬丁公司的產品,長期以來該公司與國軍有著深厚的合作銷售紀錄,包括空軍主力戰機F-16V為該公司的機種,如今空軍在運輸機隊的更新、採購中再度選上C-130J,更標示洛馬公司的機種適合空軍於執行作戰、運輸/救援任務。 新機種帶來新展望 C-130J與舊款的C-130H最大的差異在於,新款C-130J配備全新的發動機與數位座艙,老舊的C-130H仍舊配備傳統「類比式座艙」,舊機種同樣沒有內建的全球定位系統,使得空軍派遣C-130進行任務時,仍需額外在左側駕駛艙配備Garmin手持式衛星導航系統,這種狀態的配備已顯現空軍運輸機隊老化的事實,在自製運輸機不易的狀態下,唯有向美方採購新機種才是最佳之道,未來立院與國人應協力支持,不應以不實的言論技術性的阻擋軍購案。 與鄰國運輸機隊相比 南韓空軍同樣也操作C-130運輸機,根據目前公開的資料顯示,南韓空軍所使用的型號為C-130H運輸機12架、C-130J運輸機4架;南韓空軍正式在2023年決定向巴西航空工業集團採購數架新款的C-390運輸機,為的就是要汰除老舊的C-130H運輸機。 日本海上自衛隊所使用的C-130R運輸機,因使用年限過久,已出現妥善率不佳的問題,為此日本政府考慮在不使用自製機種的情況下,可能改採購美軍的C-17運輸機作為替代機種。 無論是南韓空軍汰除老舊的C-130H,或是日本海上自衛隊採購美軍新型C-17,均顯示各國在軍用運輸機的使用上,若出現機體金屬疲勞、妥善率不佳的問題,均會直接向國外採購新機,日、韓兩國正積極汰除老舊的C-130運輸機,如今我國空軍也正式提出汰除首批老舊的C-130H運輸機,採購10架全新的C-130J運輸機,務實的做法完全符合建軍需求。 結論:新款運輸機的意義 未來若順利向美方採購10架C-130J,空軍預計將日間運輸任務由部分舊型C-130H執行,風險較高的夜間任務由新機種執行,高低配的任務混搭是空軍運輸機隊未來的建軍方向,對於空軍也別具意義。 作者:宋磊

Recent Posts

台灣海岸反滲透與岸際監控檢討:淡水河口小艇闖入事件帶來的國安警訊

台灣海岸反滲透與岸際監控檢討:淡水河口小艇闖入事件帶來的國安警訊

台灣海岸的反滲透工作,近年重新成為國安高層的重點議題。原因在於2024年6月與9月,先後傳出中國籍人士以小艇闖入淡水河口漁人碼頭一帶,以及接近林口海岸等事件。國安高層之所以高度重視,關鍵在於海巡單位第一時間未能即時掌握動態;一旦有組織性滲透者仿效此路徑登陸,進一步向大台北地區滲透,將直接衝擊北部防務與首都圈安全,風險不可低估。 [...]

More Info
正視新北國中生命案遺屬對司法的悲痛控訴

正視新北國中生命案遺屬對司法的悲痛控訴

[...]

More Info
高市早苗的歷史性大勝,狠搧了台灣親中政客一記響亮耳光!

高市早苗的歷史性大勝,狠搧了台灣親中政客一記響亮耳光!

2026年2月8日,高市早苗率領自民黨在日本眾議院改選中狂掃316席,不僅跨越修憲門檻,更確立日本戰後和平主義的徹底轉向。這是日本國民面對極權不再低頭的集體決斷。 [...]

More Info
空軍採購C-130J的意義

空軍採購C-130J的意義

[...]

More Info

搜尋

精選文章

川習會的中美矛盾是戰略,不是貿易!

2017-04-08 韓非

八仙樂園爆炸案:缺乏常識造成的災難

2015-06-28 異想

彰化縣民輪替後的哀與愁

2016-03-06 許家瑋

新文明病:儲物症(Hoarding disorder)似正在增加

2015-04-13 楊庸一

訂閱本站

輸入你的電子郵件訂閱新文章並接收新通知。

Powered by WordPress | theme Dream Way
Powered by WordPress | theme Dream W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