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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應成為真正主權獨立的國家!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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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囉的讀書會 彙編

建立真正主權獨立的國家,是台灣人民的基本權利

台灣在建立主權獨立國家的法理上,具有極為明確的基礎。

一、成為真正主權獨立的國家,是台灣人民無可剝奪的權利

關於台灣國家定位問題的國際法理論,除前述臺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及由中華民國取得台灣的中國收回論之外,在戰後國際人權日益受到重視的潮流中,尚有基於人民自決權的獨立建國論。

台灣獨立運動支持者自製的台灣護照。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在探討臺灣法律地位時,臺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及中國收回論實際上是把臺灣當做客體,而並非以臺灣為主體。換言之,未定論及中國收回論都是把臺灣當做國際法主體(國家或國際組織)間處理領土變動問題的對象。前者主張日本放棄臺灣之後,戰勝國或其後的聯合國並未確定把臺灣交給中國,後者主張日本戰敗後台灣已由中國收回,兩說都將臺灣定位為其他國家之間領域主權變動的客體。獨立建國論在本質上和法理上與此二說完全不同,獨立建國論明確是以臺灣為主體,由台灣本身自主地要建立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

探討臺灣戰後是否應歸還中國或已成為中國的一部分,是將臺灣當做是日本、中國兩國之間的領域紛爭在處理,這與臺灣是否可以獨立建國是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因為目前臺灣並非中國與哪一個國家之間領土紛爭的對象,而是臺灣要建立一個國家的問題,所以臺灣人民不必先去證明臺灣不屬於中國或臺灣法律地位未定,然後才有權利主張獨立。臺灣人民只要堂堂正正表明建國意志,就充分具備合法性、正當性的國際法基礎,有權利建立自己的國家。

目前國際社會雖接受一個中國原則,但各國並未否定也不可以否定有一個臺灣存在的空間。雖然並不是說一個中國就必然有一個臺灣,但是國際社會絕對沒有否定臺灣獨立建國的權利,或是強迫臺灣一定要成為中國的一部分。就如同一個印度與一個巴基斯坦可以同時存在一般,或是未來西藏、新疆也有權利獨立一樣,臺灣當然可以成為獨立於中國之外的國家 。由此可知,中國一再以臺灣是中國固有領土,或開羅聲明已宣佈臺灣必須歸還中國等,來論證臺灣是中國一部分,所以臺灣沒有權利獨立,這是完全錯誤的說法。

依據國際法理論,任何領域的人民均有權主張建立國家。此項超法律的天賦人權完全沒有必要以任何條約為依據,人民只要有從某個國家分離獨立的意願,不必證明其不屬於原有國家,亦自然擁有建國之權利。反之,即使某領域確實屬於某個國家,只要其人民有分離獨立的意願,亦不妨礙其建國之權利。例如,北美13州人民要脫離英國獨立時,並沒有提出任何條約或國際法為依據 ,亦即不必立證北美13州不屬於英國才有權利獨立。美國獨立宣言中一再指出,由人類發展過程來看,人民要求獨立建立新國家,是國際社會應予尊重及保障的權利。人民有獨立建國的意志,就有權利建立新國家,這是不容否認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英國學者James Crawford於1979年即從傳統的國家四要素論斷:「如果一個國家(State)已經存在於臺灣,那麼過去領土處分的問題乃係不相干。」 。

國際法也沒有任何理論可以否定某一地域的人民獨立建國之權利,反而是明確定義新國家成立的要件是:排除原有國家的統治,擁有自主的主權。甚至在尚未確立人民自決原則的傳統國際法時代,當時就不斷有新國家從某一個國家分離獨立。例如,荷蘭於1581年從西班牙獨立、拉丁美洲各地域於1820年代紛紛從西班牙、葡萄牙獨立等即是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人民自決權逐漸確立,世界各地不斷有新國家獨立,到目前已有160多國從原來的國家中分離獨立。換言之,世界上三分之二的國家是在這50年間獨立建國,而這些國家從未尋求任何條約或國際法理論,證明其領域不屬於原來的國家。新國家獨立唯一的法理基礎就是:「只有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民,才有權決定這塊土地的命運。人民有獨立建國的意志,就有權利建立屬於自己的新國家」,這就是國際法上的人民自決原則。

由此觀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發表的種種對臺灣擁有主權的聲明,主張臺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問題,是完全不正確的。「臺灣是中國歷史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說法也是同樣傲慢無理。對臺灣的領土主張涉及國際法及國際條約的解釋,牽涉到國際安全與和平,也牽涉到人民自決的原則,根本不是屬於中國的內政問題,而是國際所關切的問題。

二、各國無權承認「台灣是否為中國領土」

事實上,中國要求其他國家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的一部分」並無法律意義。首先,因為台灣並非這些國家的領土,故任何國家對於台灣的歸屬並無表示承認的立場。如果美國說夏威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絕對在國際法上有效,因為夏威夷是在美國的統治之下,美國願意夏威夷屬於中國,當然會產生國際法上的效果。但是,美國並沒有統治台灣,所以根本不產生主張或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的問題。相同地,所有其他並未統治台灣的國家均無權作如此主張,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決定台灣主權與領土的歸屬。

其次,中國實際上並未統治台灣,世界各國若承認中國的主張,則各國與台灣的往來,包括飛機、船舶、投資、貿易、旅遊、簽證等,依國際法都必須事先得到中國北京政權的許可,但在實際上是沒有台灣治理當局的許可即無法進入台灣,中國的簽證絲毫不生效力。就此而言,世界各國若承認中國的主張,則等於必須斷絕與台灣的一切往來,但這在現實上完全做不到。因此,世界各國根本無法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

此外,若中國真的擁有對台灣的領土權,則中國與他國締結邦交時,即無要求承認其為中國領土之必要。如日本與他國締結邦交時,無須要求他國承認九州為日本領土之一部分,即是同樣的道理。因此,中國的做法反而凸顯台灣並非其領土的事實,也等於是強迫各國承認其併吞台灣的野心,世界各國當然沒有必要加以附和。縱使有某個國家承認北京的主張,此點亦無任何國際法上的效力。

然則,日本在1952年於舊金山和約中聲明放棄臺灣主權之後,台灣是否因而成為無主地?中華民國可否依先占理論取得臺灣主權?首先,依據當時簽署舊金山和約各國的見解,並無任何一國主張臺灣為無主地。其次,中華民國政府是否為有權行使先占之國際法主體尚有爭議,且中華民國在1952年以後亦從未提出先佔的主張,故中華民國依先占取得臺灣主權之說法不能成立。

如上所述,世界各國並無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的權利,台灣的歸屬只有居住於台灣的台灣人民才有決定的權利,中國等其他外國對此絕無決定的權利。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除南極地域另有條約規定之外,地球上已不可能存在無主地,任何土地必定屬於某一國家,而只有中國不斷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甚至某些國際組織已將台灣記載為中國的一省,卻不見現在台灣治理當局提出任何抗議。以往因蔣氏政權的軍事獨裁統治,台灣人民無法自由地行使自決權,但目前台灣已相當程度民主化,具備以行使自決權決定領土歸屬的政治條件,但卻安於中華民國的體制,因此台灣如不儘早建立國家,長此以往將面臨各國誤認「台灣人民事實上默認成為中國的一部分」的結果,這是台灣人民必須深切注意的地方。

三、必須透過自決權的行使

然而,國際法只是輔助性的工具,只能用以說服外界與反駁敵人,有無獨立建國意願才是決定一國能否獨立成功的關鍵。例如,琉球也有很多國際法依據可以證明其並非日本固有領土,但是因為琉球人民並無足夠的獨立建國意願,因而只能成為日本的一部分,使這些證據無法產生任何法效果。同樣地,即使有再多的條約和法理能證實臺灣法律地位未定,但是臺灣人民卻不反對中華民國領有台灣,而中華民國不但未曾主張自己是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另一個國家,也未曾公開反對要與中國統一成一個國家的目標,尤以現行的中華民國的憲法「一個中國憲法」及「國家統一綱領」的繼續存在和施行,如此將無法免除臺灣被中國併吞的命運。

雖然國際社會承認一個中國由北京政權代表,但是國際社會並未承認也無權承認「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此點是將決定台灣歸屬的權利保留給台灣人民。因此,只有主張「一臺一中」,明確宣示臺灣是一個與中國無關的新國家,爭取各國給予「國家承認」,徹底拋棄中華民國虛幻體制,不去爭奪中國代表權,不再使用中國國號,不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爭取政府承認方式的建交國,才能符合國際法秩序,使臺灣成為一個國際社會不得不承認的獨立國家。

如前所述,國際社會已形成一個中國的共識,一再主張中華民國是國家或臺灣屬於中華民國的結果,非但無法凸顯臺灣的獨立自主,反而使臺灣陷入一個中國的框桕,或成為中國合法併吞的藉口,立即且明顯地危及臺灣的生存。臺灣與中國大陸若定位為「一個」國際法上國家,依據國際法及國際情勢,臺灣將被定位為一個反抗中央政府的叛亂團體。基於此點,臺灣人民必須形成決定自己命運的建國意志,去除中華民國虛幻體制,如此才有可能排除中國的併吞。

結語

台灣並不屬於中國,且多次民調亦顯示,大多數的台灣人民期望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除非中華民國明白主張「兩個中國」,否則中華民國不可能成為國家,因為,「一個中國」已是目前國際社會的共識。只有依據源於自決權論的主張,這些前提或糾葛,才無法,也無能妨礙台灣成為獨立主權國家的權利。

如上所述,臺灣人民完全有權建立自己的國家,但目前台灣是否已經是獨立主權國家呢?就國際法而言,一個國家除須滿足領域、人民、實效政府等客觀要件之外,尚須包括行使國際法權利和遵守國際社會義務的能力等主觀要件。例如,有學者主張一個國家須足以對其所引起的國際侵權或違法行為(International delinquency)負擔國際責任;足以圓滿進行一般國際關係;具體單獨作為國際法主體的能力;以及有自我操控的中度國防實力等。就此而言,臺灣已滿足前述要件,明確具有相當的國家地位 。因此,學者E. G. Duursma於1996年更提出「臺灣已經變成一個國家(State),此點甚至形成於最近的憲法修改或其他發展之前。」,Duursma十足確認臺灣這個政治實體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之地位資格在法律上不能被否認 。

然而,台灣既然已經充分滿足國際法的國家要件,但何以尚未成為國家?其原因在於台灣從未宣示自己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國際法重量級學者O’Connell認為:「一個政府只能被承認為其所主張者」,這種主張闡釋「承認」非完全恣意性的,而是在相當程度上必須受制於事實 。另一位國際法權威Hersh Lauterpacht 在其專著“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一書中亦陳述相同的看法 。因此,台灣的問題,主要出在並未主張自身為國家。

甚至Crawford在討論臺灣地位時也採取否定臺灣為一個國家(State)的觀點,然而他的結論並非指臺灣的地位不符合傳統國際法理論的國家四項要素,其最具關鍵性的反對理由在於:臺灣問題的主要相關當事國(包括中華民國自己)皆一致同意「福爾摩莎(台灣)不是一個國家,而是大中國的一部分」 。1987年美國涉外關係法彙編闡明「臺灣已經滿足本節(國家)定義的要素,但是其政府當局沒有主張(claim)成為一個國家,反而只主張為中國(the State of China)的一部分。」,故該彙編的總結是「台灣的國家屬性(statehood)問題尚未發生」。

總結

從上述評語可得出一項重要的形式結論,即臺灣的地位係以現在可否被承認為國家存在的法律條件為主要決定因素,而不是僅以考量過去的歷史事實因素論斷。因此,目前的事實狀態,將成為決定台灣是否能被視為一個國家的主要基礎。台灣的政府並未主張自身為國家,因此,要使台灣成為一個真正主權獨立的國家,就只能靠所有台灣人民的共同努力了。

在目前臺灣尚未成為國際法上的國家前,卻自認為早已獨立,只是遲滯台灣爭取主權獨立的努力而已。如果今天臺灣人民誤認臺灣早已獨立,則臺灣成為真正主權獨立的國家,將永遠不可能實現。民主化與修憲的結果,雖使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由人民直接選出,但並不能使現行的中華民國體制具備獨立國家性質。一個現代化、國際化國家並非自己對內主張或認定就可成立,必須對外一再強調與堅持自己是國家,並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才是一個國家。

因此,如何排除萬難、險阻,對外一再宣稱自己是獨立國家,並爭取和獲得國際社會的尊重與承認,是現階段所有希望臺灣成為真正主權獨立國家的人民,無可迴避的責任。

[ 全文完 ]

註解:
2758 adopted on 25 October 1971 does not in fact establish that Taiwan is a province of the PRC. 在3/28/2007,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沒有跟美國及其他安理會成員國會商、可能僅跟中國會商的情況下,發出一封信件,宣稱「根據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案,聯合國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這當然是對第2758號決議案錯誤的解讀,美國政府對這個事件沒有輕輕放過,在該年七月,美國政府據說向聯合國政務副秘書長提了「一項非文件形式的九點聲明」 (a nine-point demarche in the form of a “non-paper”) ,重申美國的立場是「它對台灣的地位沒有採取立場」( ‘it takes on position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同時明確地拒絕最近聯合國官員所謂的「聯合國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the organization considers “Taiwan for all purposes to b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PRC”‘) 的陳述。美方指出:「雖然聯合國官員的指稱符合中國的立場,但它不是被包括美國在內的聯合國會員國普遍接受的立場。」 ( ‘While this assertion is consistent with the Chinese position, it is not universally held by UN member states,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美方最後指出: 「如果聯合國秘書處堅持把台灣描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那麼美國將依據國家利益不得不與聯合國這項立場脫鉤。」(If the UN Secretariat insists on describing Taiwan as a part of the PRC, or on using nomenclature for Taiwan that implies such status, the United States will be obliged to disassociate itself on a national basis from such position.)

美國的「九點聲明」如下:
U.S. Non-Paper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1. The United States reiterates its One China policy which is based on the three US–China Communiqués and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to the effect that 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 China’s view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We take no position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We neither accept nor reject the claim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2. The United States has long urged that Taiwan’s status be resolved peacefully to the satisfaction of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Beyond that, we do not define Taiwan in political terms.
3. The United States noted that the PRC has become more active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has called on the UN Secretariat and member states to accept its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In some cases, as a condition for the PRC’s own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Beijing has insisted the organizat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 use nomenclature for Taiwan that suggests endorsement of China’s sovereignty over the island. 4. The United States is concerned that some UN organizations have recently asserted that UN precedent required that Taiwan be treated as a part of the PRC and be referred to by names in keeping with such status.
5. The United States has become aware that the UN has promulgated documents asserting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considers “Taiwan for all purposes to b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PRC.” While this assertion is consistent with the Chinese position, it is not universally held by UN member states,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6. The United States noted that the UN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resolution merely recognized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RC as the only lawful representation of China to the UN, and expelled the representative of Chiang Kai-shek from the seats they occupied at the UN and all related organizations. There is no mention in Resolution 2758 of China’s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7. While 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support Taiwan’s membership in organizations such as the UN, for which statehood is a prerequisite, we do support meaningful participation by Taiwan’s experts as appropriate in such organizations. We support membership as appropriate in organizations for which such statehood is not required.
8. The United States urged the UN Secretariat to review its policy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and to avoid taking sides in a sensitive matter on which UN members have agreed to disagree for over 35 years.
9. If the UN Secretariat insists on describing Taiwan as a part of the PRC, or on using nomenclature for Taiwan that implies such status, the United States will be obliged to disassociate itself on a national basis from such position

[ 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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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主權 台灣 國際法 獨立 美國 自決權
2014-10-03 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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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工廠火警造成兩死,這起事件最不該被當成又一則短暫的社會新聞,而應被視為台北都市轉型長期失衡的一次殘酷顯影。根據多家台媒報導,火警發生在 3 月 28 日凌晨,地點位於南港研究院路四段一處兩層樓鐵皮工廠,火勢猛烈,消防人員在撲滅後於二樓發現兩具遺體,現場環境包括鐵皮結構、巷弄狹窄與周邊水源條件不足,都讓搶救難度明顯升高。 這起悲劇真正令人不安的地方,不只是火災本身,而是它發生在一個理應已經「轉型成功」的都市區域。南港這幾年被包裝成台北產業升級、東區門戶與新商辦聚落的代表,會展、軟體、生技與交通節點持續擴張,城市敘事早已從「工業區」轉向「科技門戶」。但問題是,城市表面的更新速度,遠快於底層空間風險的清理速度。新大樓與老舊廠房並存、商辦與住工混合空間交錯,讓整個區域形成一種極具台北特色、卻也極危險的轉型斷層:看起來正在升級,實際上卻仍保留大量高風險舊結構。 這不是臆測,而是官方與更新文件多年來早已反覆指出的現實。台北市都市計畫與更新相關文件都曾提及,南港多處老舊聚落與工業區存在建物老舊、巷道狹窄、消防安全堪慮與住工混合等問題,而「東區門戶計畫」與南港工業區再開發,本來就包含改善這類空間風險的目標。 問題在於,當城市把資源與敘事焦點放在高價值開發與產業形象重塑時,最容易被延後處理的,往往就是這些沒有立即商業亮點、卻最攸關人命的基礎安全升級。 這正是南港火災最刺眼的地方。因為它提醒我們,都市更新如果只是把土地價值往上推,而沒有同步把老舊空間的消防、逃生、居住與違規使用風險往下壓,那麼「更新」本身就可能只是一種視覺上的進步,而不是實質上的安全提升。尤其當老舊工廠被當作居住、倉儲、加工或複合用途空間使用時,原本就脆弱的結構與用途管理會被進一步放大。一旦火災發生,問題不只在建物本身,而是整體環境根本不適合高強度救災與快速逃生。 這也是為什麼這起事件不應只停留在「查明起火原因」層次。起火原因當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即便未來查出是電線、材料、設備或人為疏失,這些都只會回答「怎麼燒起來」,卻回答不了「為什麼這樣的空間條件仍長期存在」。真正需要追問的是:台北對這些夾在都市轉型縫隙裡的老舊工業空間,到底有沒有建立足夠密度與頻率的公安盤點、違規使用清查、消防改善與高風險用途退場機制? 更深一層看,南港火災其實反映的是台灣很多都市共同面對的一個結構問題:城市可以很快長出新的經濟表面,但很慢處理舊空間的安全成本。因為前者有投資、有話題、有政績可見度,後者則多半昂貴、繁瑣、涉及產權、住用事實與執法灰區,政治上既不討喜,執行上也困難。結果就是,老舊廠房與高風險空間常常被拖到出事之後,社會才突然重新注意它們的存在。 所以,南港這場火災真正該留下的,不該只是一次短期震驚,而應該是一個更直接的政策結論:都市轉型不能只算容積、產值與地價,還必須把老舊工業空間的公安升級視為核心基礎建設的一部分。否則,城市會持續在光鮮的新表面之下,藏著一層隨時可能以人命為代價爆開的舊風險。南港現在需要的,不只是更多辦公大樓與產業敘事,而是一次真正面向底層空間安全的誠實清理。 作者:新公民議會編輯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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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一審被判處17年徒刑,這個結果的政治意義遠超過單一案件本身。它不只是司法事件,而是一個直接衝擊台灣政黨結構與選民心理的轉折點。當一個曾以「第三勢力」、「清廉政治」、「反藍綠」為號召的核心人物,在一審階段就面臨如此重判,其象徵的並不只是個人政治生命的危機,而是整個第三勢力敘事是否還能成立的根本挑戰。 這起判決最直接的影響,是對支持者信任結構的動搖。過去民眾黨的支持基礎,很大一部分建立在對傳統政黨的不滿,以及對「相對乾淨」政治形象的期待。一旦這個形象被司法認定為存在重大瑕疵,即使案件尚未定讞,政治上的信任折損已經發生。對支持者而言,接下來的選擇將變得困難:是相信這是政治迫害,還是接受司法結果反映某種事實。這種認知分裂,往往比單純的支持流失更具破壞性,因為它會讓支持群體內部開始出現裂痕。 同時,民眾黨內部也面臨結構性問題。柯文哲長期以來不只是黨主席,更是品牌本身。黨的論述、動員與媒體關注度高度集中於個人,一旦這個核心失去行動能力或政治正當性,組織就會迅速暴露出「去中心化能力不足」的問題。這種情況在選舉即將到來時尤其致命,因為地方選舉需要的是穩定的組織動員與清晰的候選人論述,而不是依賴單一領袖的聲量輸出。 然而,將這一切簡化為「第三勢力的終結」仍過於武斷。更準確的說法是,第三勢力正在被迫進入重組階段。原因在於,第三勢力之所以存在,本來就不是因為某一個人,而是因為一部分選民對既有藍綠結構的不滿仍然存在。這種不滿並不會因為一個領袖的倒下而消失,而是會尋找新的承載者。因此,真正的問題不在於第三勢力會不會消失,而在於它會以什麼形式重組,以及誰能在這個空缺中建立新的政治敘事。 這也讓2026地方大選的變數顯著增加。對藍綠兩大陣營而言,短期內看似有機會吸納部分游離選票,但同時也面臨新的競爭風險。若第三勢力重新整合出新的領導核心,或由既有政治人物填補空白,那麼選民結構可能再次出現重組。特別是在都會區與年輕選民之間,對「非傳統選項」的需求仍然存在,只是信任門檻將被大幅提高。 此外,這起案件的另一層影響,是對司法與政治關係的再度拉扯。民眾黨將判決定調為「政治干預」,而反對者則視其為司法正義的展現。這種對立不只是輿論分歧,更可能進一步強化社會對司法結果的選擇性接受。當司法判決被不同陣營賦予完全相反的政治意義時,制度本身的公信力就會面臨長期消耗。這種消耗不會立即顯現,但會在未來類似事件中逐步累積,最終影響整體民主運作的穩定性。 從更宏觀的角度來看,柯文哲案揭示的是台灣政治的一個長期矛盾:選民一方面期待新政治與新人物,另一方面又對權力運作中的灰色地帶高度敏感。一旦新興政治力量無法維持其道德高度,就會比傳統政黨承受更劇烈的反彈。這意味著,未來任何試圖承接第三勢力位置的政治人物,都必須面對更嚴格的檢驗標準。 因此,這場判決真正改變的,不只是某一場選舉的勝負,而是整個政治競爭的門檻。第三勢力並未消失,但其運作空間已被重新定義。未來能夠存活下來的,不再只是擁有反體制口號的政黨,而是能在制度內運作同時維持高度透明與信任的政治組織。對選民而言,這也是一次重新思考政治選擇的契機:當情緒動員與形象敘事逐漸失效時,最終留下來的,將是對制度與責任的更嚴格要求。 作者: 新公民議會編輯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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