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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不要誤用「二七五八號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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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既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若還想「重返」聯合國,無異於緣木求魚,不切實際,唯有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才是未來應當不斷努力再努力的方向!

聯合國大會開議在即,外交部長吳釗燮日前投書《外交家》雜誌(The Diplomat),呼籲聯合國要對抗壓力,向台灣敞開大門。吳在文中並強調,聯合國持續誤用「二七五八號決議案」,合理化對台灣的排除與孤立,令人遺憾;所謂的「一個中國原則」,曾被許多聯合國會員國挑戰,聯合國單方面界定台灣地位「顯然錯誤」。

聯合國大會開議。 圖片來源:新華網
聯合國大會開議。 圖片來源:新華網

誠如斯言,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二七五八號決議案」,從此聯合國承認的中國唯一合法代表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再也不是「中華民國」。但是,該決議案解決的是誰代表中國的「中國代表權」問題,而不是「台灣主權」問題。該決議並沒有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台灣的關係,既沒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強調「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領土主張,也沒有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代表台灣及台灣人民。(1)

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合法席次恢復後,同年11月15日,中國代表團團長喬冠華在會上發言強調: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國用武力侵占中國的台灣和台灣海峽,絲毫不能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美國的一切武裝力量一定要從台灣和台灣海峽撤走;任何企圖把台灣從祖國分割出去的陰謀,都是我們堅決反對的。中國人民一定要解放台灣,這是任何力量也阻擋不了的。(2)但是,台灣卻沒有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並主張台灣屬於中國的同時,被一併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且就像喬冠華所指控的,美國也不願把台灣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何以如此?歸根結柢,實與「台灣地位未定論」有關。

畢竟,「舊金山和約」及其延伸的「日華和約」,即已決定了台灣的主權歸屬。就像1955年2月4日英國艾登(Anthony Eden)外相在下院答覆質詢時說的:「根據1952年4月的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其對台灣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但該和約並未使台灣主權移轉於中國,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國國民黨當局。因此,台灣和澎湖,在英國政府看來,其法律上的領土主權是不確定或未決定的。」(3)1954年在簽署「共同防禦條約」的新聞發表會上,美國國務卿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也說:「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的主權問題在技術上一直沒有解決。……不僅日本和平條約沒有確定它們將來歸誰所有,中華民國與日本達成的和平條約也沒有確定它們將來歸誰所有。」(4)台灣地位既然未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沒有法律基礎主張因繼承中華民國而擁有台灣。何況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成立以來沒有一天統治過台灣。

而在1971年聯合國大會開幕前,美國與其盟國提出的「雙重代表權案」,不但是解決「中國代表權」問題的方案,而且也涵蓋了台澎地位問題。如果它獲得實現,即是讓「兩個中國」並存聯合國,同時也使台澎與中華民國能夠合為一體,如此等於改變了1950年代以來美國的「台灣地位未定」立場。但「雙重代表權案」畢竟失敗了。美國就只有繼續其杜魯門總統以來的「台灣地位未定論」,才是積極介入台海、防止中共取得台灣並維持分立現狀所必須的理據。這應該是為什麼1971年4月28日國務院發言人布瑞(Charles Bray)在聯大召開前再提「台灣與澎湖主權是一尚待未來國際解決之懸而未決之問題」的由來。(5)

2007年3月,當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發函我友邦諾魯代表,宣稱依據聯合國大會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時,美國國務院事後除了向聯合國提出法律與政治異議外,也聯繫日本、加拿大等國家向潘基文施壓。美國當時所提的九點「嚴正聲明」,包括第二七五八號決議事實上並未確立台灣係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省,敦促聯合國秘書處檢討其對台灣地位之政策。8月15日,潘基文向美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Zalmay Khalilzad承認聯合國秘書處不當詮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並保證聯合國爾後不會再犯同樣的錯誤」。(6)

由此可見,「二七五八號決議案」並未牽涉到台灣主權的歸屬,而且包括美國在內的聯合國會員國普遍也不承認中國對台主權的主張。但無論如何,台灣長期被聯合國拒於門外是不爭的事實。今天,對台灣兩千三百萬人而言,爭取聯合國席次,不僅是主流民意,也是不分朝野的共同目標。只是,中華民國既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若還想「重返」聯合國,無異於緣木求魚,不切實際,唯有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才是未來應當不斷努力再努力的方向!

附註:

(1)陳隆志,〈台灣與聯合國〉,《新世紀智庫論壇》,19(台北,2002.9),頁5。
(2)〈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團長喬冠華在聯合國大會上的發言〉,《人民日報》,1971年11月17日。
(3)英國議會議事錄HC Deb 04 bFebruary 1955 vol. 536 cc159-160w. 戴天昭著,李明峻譯,《台灣法律地位的歷史考察》(台北:前衛,2010),頁648。
(4)〈新聞發布會上的聲明:同中華民國簽訂條約的目的〉,收入陶文釗主編,《美國對華政策文件集(1949-1972).第二卷(上冊) (北京:世界知識,2004),頁378-382。
(5)陳儀深,〈「中國代表權問題」與「台澎地位問題」的關連—從1971年4月美國國務院發言人風波談起〉, 張炎憲、許文堂主編,《台灣地位與中華民國體制》(台北:台灣教授協會,2012),頁157-180。〈國務院發言人布瑞於該院四月廿八日上午記者招待會席間關於台灣地位問題部份之答問全文摘錄中譯文〉,《台澎地位問題》(1971.4-1971.6),中央研究所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412.7/0008。
(6)張旭成,〈柔性國力的創意外交推手〉,呂秀蓮,《非典型副總統呂秀蓮3:非典型外交》(台北:國史館,2016),頁25-26。

作者 / 彭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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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彭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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