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一事件的影響之下, 修法造成單一罰則提高,卻未顧及不同犯行之間的罰則平衡與合理化,導致法律對犯行的價值觀錯亂。難怪有人說虐待勞工不如虐待動物,酒駕還比開Uber罰得輕。
幾天前新聞報導,當初在2012年酒駕的葉少爺被假釋出獄,新聞也回顧當初因為葉少爺酒駕,造成三人死亡,還有許小妹妹的爸爸因妻子車禍身亡而傷心過渡猝死,她因這起酒駕事件成為孤兒。 猶記得那時因為這起酒駕肇事,讓社會輿論沸騰,民眾累積之前對於酒駕的不滿,認為罰則太輕導致對於酒駕者沒有嚇阻作用,才會一再發生酒駕肇事,要求要修法提高酒駕的罰金金額。也因此立委順應民意,將刑法第185-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酒駕超標的罰金提高到至今的20萬元。
講到這裡,就想到去年也有類似的模式出現,軍中有流浪犬小白被凌虐致死,又有台大僑生虐待流浪貓事件,殘忍的畫面引起社會公憤,因而要求虐待動物應該提高罰則。 於是虐待動物成了眾矢之的,立委又在民意強烈的要求之下,修改動物保護法第25條,調高虐待動物的罰金到最高200萬元。
最近看到的例子,則是Uber在計程車業者的抗議之下,修改公路法,把Uber的罰款,將從原本的5萬到15萬元,提高至10萬到2,500萬元,罰款金額之高居全球之冠。 立委本身是民意代表,接受民意要求提案修法,本就是民主程序。
但現在看來的趨勢是,在單一事件的影響之下, 修法造成單一罰則提高,卻未顧及不同犯行之間的罰則平衡與合理化,導致法律對犯行的價值觀錯亂。難怪有人說虐待勞工不如虐待動物,酒駕還比開Uber罰得輕。
另一個問題是,罰則的提高對於一般人的確具有嚇阻作用,但是執法的可行性高低,卻有待案例驗證。若真的有法官用最高罰則來裁罰,會不會又有一番輿論,批判這法官是恐龍法官?或者根本不可能用到最高罰則,讓修法變成徒具形式。
法律的修訂,應避免單一事件的影響,也應該讓不同行為間的罰則有合理的比例平衡,否則以目前的現況,一旦立法或修法之後,若沒有引起大眾注意的不合理判例,要再修法可能沒那麼容易,但卻讓我們的法律變成事事皆重罰的畸形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