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政論節目之賜,欣賞了夏林清院長~哦,我是說夏老師~親上火線與新聞面對面,有幸揣摩見證辯論之妙。以下是筆者從這場舌戰中主觀的自由聯想與策略揣摩,並不暗示筆者的小人之心等於老師的君子之腹。拋磚引玉,請專家學者不另斧正。
第一部:定義
在辯論之前,我先徹底否論這場辯論的意義。要進入實質的討論之前,你得先和我打一場叫做「釐清定義」的暖身賽。比如說:你的定義錯了~~這件事情,我的定義和你的定義本來就不一樣,比如說「我強調的是,試圖探討其中是否有情慾流動的探討和一場污衊構陷」。
定義這種事情本來就可能是主觀的,換言之沒有絕對的對錯。如果你腦袋不夠清楚,我在這回合就已經證明了你接下來的攻擊都是沒有意義的、或者至少你的攻擊火力是必須被打折的~~因為,我倆從定義就根本不同,你又不能證明我的定義是錯的,你偏還來質疑我,有問題的人是你嘛!我在第一回合就先讓一部分懷疑我的觀眾懷疑你啦!
更何況,我的「定義」充滿了學術用語、還有邏輯上的鬼打牆,就算你聽得懂、看得穿,一般社會大眾能夠理解的也沒有幾個。這些老百姓連聽都聽不懂,敢一口咬定「我一定是錯的」又有幾個呢?
也就是說,你只要一開始跟我打這回合,就是上了我的當。這一回合,我最多沒有贏,絕對不會輸。
反正,能夠在一開始就「用簡單的白話文」「清楚地界定合理的戰場」「巧妙地選擇對他有利、對我不利的議題」的辯論高手,沒幾個人啦!
第二部:完全/一切的妙用
你知道「完全」知道「一切」的內情嗎?~~除了全知全能的上帝之外,不會有誰「完全」知道「一切」內情的。所以當我這樣子反問你,就是在對所有觀眾暗示「你只是瞎子摸象/根本不知道事情的全貌,所以你的話根本不可信」。
其實,我自己也不知道「完全」/「一切」,而且我還故意挑對我有利的說呢!你咬我啊?笨蛋!
第三部:大坑洞到大帽子
簡單的比喻,就是:先把大坑洞淡化成小裂縫,再用大帽子來掩飾小裂縫。
第一階段:大坑洞變成了小裂縫。「那不是公審,那是一場討論會,討論系上的各種事情;所以也討論了這次對系所造成傷害的事件;況且沒有人事先知道他們『一定』會來」。
天底下本來就沒有幾件事情是「一定」的,所以我這麼說當然沒有錯。至於我有沒有動用各種關係「逼」他們出來,那就不重要了,況且所謂的「逼不逼」很難定義、也很難查證。我只要沒有拿什麼「實質的武器」(比如說成績分數之類的)要脅他,所有心理學家擅長的小把戲,什麼團體動力、什麼情境壓力、被害者常見的自我否定之類的技法,法律上都難以定義為「威脅」啊!
至此,大漏洞已經變成了小裂縫。接下來就是第二階段:大帽子登場。「那是他們自己要來的。難道你否認他們的自主性嗎?」。既然我沒有威脅他,哼哼,你們有誰敢否定「受害者的自主性」這頂大帽子嗎?
於是,「這種性侵害案件不管在情理法都不容許在公開場合、組織中用這種方式討論,這樣的團體討論根本就是違法」這個明顯的大坑洞,就這樣子被蓋過去了。一頂大帽子在哪裡,有誰敢去掀開呢?
重要武器:引經據典
畢竟我書讀得多。我引用幾個重要的經典,至於經典的「詮釋」見仁見智。我挑幾個對我有利的「經典」,然後朝對我有利的方向去詮釋。於是乎,一下子又說「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性」,一下又說要「為當事人培力」。
咦,明明都是同一個當事人,這個當事人到底是有力還是無力?觀眾被搞得好亂是吧?那我就又再下一城了啊!
就算我的對手能夠看穿我的把戲,他又能夠在短時間的交鋒辯論中用白話文向所有的觀眾清楚說明我的漏洞在哪裡嗎?
如果沒有經典可以引用,引用法條也很不錯。法條是死的,「法律適用」、「法律解釋」是活的;這種事情問法律人最清楚了。可是這個社會有幾成人有清楚的邏輯?又有幾成人有清楚的法律邏輯?更別提有幾成的人對規範特定事項的特定法典有深入的了解?
比如說,法律規定學校必「須要成立委員會」,我就把它解釋成「沒有規定不能成立工作小組」。你不同意?,好啊,那我們就來花個五分鐘討論一下「這條法律應限縮解釋、擴充解釋、字面解釋、文義解釋還是反面解釋」,讓那些觀眾繼續被這些法律術語、法律邏輯給混淆,反正也沒有大法官可以當場釋憲判定對錯。
而且,說了半天把你惹毛讓你暴躁之後,我還可以兩手一攤,風度十足的說「關於這個部分,我想我們的基本認知有落差,無法繼續溝通」,一副「我豁達大肚懶得跟你計較」的態度,賺一點觀眾的印象分數。只要觀眾們不因為這五分鐘「清楚地發現原來我是錯的」,那麼我就又成功地、有贏無賠地多打了五分鐘。
當然,我不會主動提醒你應該從「立法本意」(也就是協助受害者必須的專業性與保密性)去解釋。在激烈的唇槍舌戰中,沒有幾個人的思路能夠這麼清晰的啦!
於是乎,在援引經典或法條的背書之後,那些沒讀幾本書的廣大鄉民,又如何敢一口咬定你對我錯呢?
結論是:誰說辯論技巧不重要呢?辯論之妙妙無窮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