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依法撤告」會破壞法治的價值,那麼在國會中,以半分鐘的喃喃自語通過服貿協議,讓人措手不及,完全無視民主法治國家中國會對於重大法案該仔細審議討論的應然要求,就合乎民主法治的價值嗎?
新閣揆林全上任撤銷對兩年前夜闖行政院之126名學生的告訴,讓他遠在美國的前任者江宜樺不得不提筆投書,一吐對於台灣法治未來發展的憂慮。無獨有偶,警察大學葉毓蘭教授也忿忿不平,指摘林全讓法治全面崩潰、文革正式開始,要各位長官以後自己去站場。
看完江大學者投書以及葉大教授言論,只讓人深感往後政治學系有必要加強法治方面的教育內容,否則殷鑑不遠、前車可鑑也。
當初行政院對學生們提出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的告訴,也許是根據司法院28年院字1922號解釋所言:「無故侵入機關或官署辦公室內者,應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罪」。且不談這個77年前作成的解釋在論理上如何奇怪,根據刑法第308條第1項:「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林全院長撤回告訴可是於法有據,完全「依法行政,謝謝指教」呢!何來江大學者、葉大教授所言的破壞法治?
再者,無論318攻佔立法院或323夜闖行政院,均可透過反抗權、公民不服從、防衛性民主等角度來辯證,並將之與刑法上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類似正當防衛、類似緊急避難等論述加以結合,使這些行為具備合法價值秩序的正當性,從而不必評斷為不法。不過,對於這兩位政治學的「泰山北斗」來說,或許法學不過雕蟲小技,不值得多加琢磨;可能在他們畢生學習與研究的心法中,法律只是為當權者服務的統治工具,這樣公然反抗統治者是十惡不赦,應當嚴刑峻法懲之,否則以後如何「以法治國」!
倘「依法撤告」會破壞法治的價值,那麼在國會中,以半分鐘的喃喃自語通過服貿協議,讓人措手不及,完全無視民主法治國家中國會對於重大法案該仔細審議討論的應然要求,就合乎民主法治的價值嗎?若後者被兩位大學者贊成,正好證明這兩位才是「政治考量掛帥」、「只問政治,不問是非」。因為只有合乎他們兩人政治立場、政黨傾向的法治才叫法治,其他人的意見一點也不重要,這些人的抗議只是暴民在破壞法治。
很可惜,真正的法治與江、葉兩位大學者所想完全不一樣。
我們可以引用一段偉大的德國法哲學家Gustav Radbruch在70年前那篇著名的《法律的不法與超越法律的法》(Gesetzliches Unrecht und übergesetzliches Recht, 1946)裡頭幾句話來理解法治的意涵,並作為本文總結:
「在法所必須實現的價值中,法安定性並非唯一、也不是最具決定性的價值。除了法安定性外,還有兩個價值:合目的性以及正義。……因為法、還有實證法的定義,就是以規範與規則是否蘊含著對正義的追求來界定。」
「我們必須追求正義;同時也必須尊重法安定性,因為它構成了正義的一部份;並且我們必須重建法治國,讓這兩種原則有機會正確地發揮。民主極為可貴,但法治國則如日常的糧食、飲水與空氣;而民主的可貴恰好在於,只有它能確保法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