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務部被羅瑩雪掌管後,犯人劫獄,中國搶人,然後它就死掉了。
像羅瑩雪這樣的人在台灣不少,真的不少,遺憾的是,這樣的人可以成為法務部長,還仗著即將下台,恣意妄為,嚴重損害國家整體的利益,民眾卻無計可施。
有些法界人士被民眾批評是保護罪犯、袒護加害人,但現實中台灣法律圈其實有另一個極端,這些法律人常對外展現除惡務盡的態度,乍看之下高舉正義大旗,簡直是正義的化身,然而他們的正義其實十分偏頗,只是選擇性的表現,對於法律理當守護更重要的價值,卻視若無物。
偏偏在台灣法界,這些法律人掌握的權力不成比例的大。
現代法律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證據裁判」,有幾分證據,講幾分話,不過度推論,是法律的基本概念。但現實中,某些台灣法界人士的態度是:「這個人一定有罪,只是尚未找到足夠的證據能證實有罪」。最近檢方對浩鼎案不就是這樣嗎?明明毫無證據,依然可以透過媒體天天放話,引導輿論,操弄風向,使得一堆不明究理的民眾隨之起舞,事後又有在乎真相?
對肯亞案一系列發言,羅瑩雪表現的非常矛盾,例如面對立委顧立雄的質詢時,她一方表示對不知道的事要留空間,「大陸主張他們犯罪,我沒有看到資料,我如何去認同他有犯罪還是沒有犯罪?」,另一方面法務部對外,大概也是部長認可的態度,卻是「肯亞當局逮到人,先在當地審判,判決無罪,再將人交給大陸審理八人在大陸詐騙的犯罪,其實是符合國際管轄原則。」
儘管表面上不承認,但從羅瑩雪與法務部高層言論展現的態度懷疑,他們已經預設這些人有罪。顧立雄質詢的「送到台灣都輕判、凡是送到台灣都沒辦法有效的制裁」、「人權不包括犯罪」,其實才是這些正義魔人真正的想法。
既然詐騙罪該萬死,送到台灣又有會輕判的前例,該怎麼辦?那就送去中國,交給中國來辦,這個國家的司法系統,沒罪都可以變成有罪,一定不會有判得太輕的問題!
跟中國抗議?「立委難道要全世界更注意我們的詐騙集團嗎?」,至於有罪推定的問題,羅部長話術如下:「要深入瞭解比較慎重比較好」、「從法務部角度來說要知道更多的資料提建議」、「如果我們事先能夠取得多一點資料我們就比較容易判斷」。
然後呢?
然後他就死掉了。
「法務部長」羅瑩雪在肯亞案的表現,同時侮辱了「法務」與「部長」兩個概念。她一方面認定這些人有罪,即使已經在肯亞獲判無罪,也是因為肯亞法律不周,所以為了給予這些「罪犯」應得的懲罰,即使讓中國方面以近乎綁架的方式,將台灣人帶回中國也在所不惜,法務部分徹底失職。
另一方面,羅瑩雪無視中方這個舉動,即使目的真的是打擊犯罪,也將加深「台灣屬於中國」的國際觀感,打壓中華民國的實質生存空間。不管如何都要先把台灣人帶回台灣,一方面保障這些人獲得公平審判,另一方面捍衛台灣的國際地位,是黃國昌多日來不斷強調的論點,在國際普遍認同「一個中國」下,台灣處於不利的地位,卻不代表不該極力爭取。
身為普通律師,執著於自己的正義,認為詐騙嫌犯應該重辦沒有問題,但羅瑩雪今天身為中華民國的法務部長,考量上理當有更重要的層次,她卻侷限於自己的正義觀,無視更重要的國家大局。即使這些在肯亞的台灣人,真的參與詐騙,罪有應得,也不該在中國受到「媒體認罪」的待遇(參考《新華社報導肯亞案稱台灣打擊詐騙不力》),更何況假如某些台灣人真的無罪,只是在「錯誤的時間,出現在錯誤的地點」,被這樣未審先判後,還有可能回復清白嗎?然而這些問題在主張「九二共識,一個中國」的國民黨政府下任職的羅部長眼中,都不成問題。
羅瑩雪真的正義嗎?長期觀察就知道,她的正義是選擇性的正義。最明顯的例子是檢察總長黃世銘與馬英九總統串通,合力打擊立法院長王金平時,對於這種嚴重破壞國家的權力分立,毀滅法治基礎的行為,羅部長對黃總長卻是極儘袒護。
話說回來,台灣對詐欺犯「判不夠重」是誰的問題?從顧立雄立委的臉書可以得知:「按照我國刑法339-4條,電信詐欺的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不能易科罰金。而且依『一罪一罰』(騙一人、罰一次)最重可合併執行30年有期徒刑,已是僅次於無期徒刑、死刑的重刑。同時,我國刑法37-1條以下的『沒收』新制,亦可將詐騙所得全部收歸國有,還能進一步向知情的第三人追索。」
明明有法條可以重判,卻謊稱罰不夠重,法務部長可以如此誤導人民嗎?法務部實際掌握檢調系統與司法執行,假如真的有心解決問題,部長大可大刀闊斧,做出有感的改進。然而一邊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當作重大政績,另一邊卻放任偵查草率不嚴謹,使法院無法重判,進而使法律失去嚇阻力,還帶風向把責任推給立法院,推給質疑的法界人士,這是一個負責任的部長嗎?
可悲的現實是,不管羅部長負不負責任,她就是台灣的法務部長,是跟她一樣無能解決問題,又習於推卸責任的馬英九總統,重用的部長。
作者 / 費文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