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茜:我通過『公投法』,但我要讓『公投法』什麼都不能投。
現行的《公民投票法》最為人詬病的,就是「通過門檻為全國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2012年總統大選投票率是七成四,今年2016年則只有六成六。公投投票率最高也只可能跟總統大選相近(因為總統選舉是台灣投票率最高的選舉),現行規定讓有心人只要藉由公投題目的操弄,配合「拒領公投票」的選戰策略,就可以輕輕鬆鬆把所有沒去投票的選民,不管他們是沒意見、無法請假去投票⋯⋯不管任何原因未投,通通算成「反對改變的那一方」。
這是因為,當初《公投法》主要起草人陳文茜小姐,就是刻意這樣設計的,她在2005年6月接受中國的《南方人物週刊》採訪時這樣說:「已經沒有任何政黨可以不通過『公投法』。所以我的方法是,我通過『公投法』,但我要讓『公投法』什麼都不能投。所以阿扁就罵,我寫的這個法是『鳥籠公投』。『主權』也不讓投,『領土』也不讓投,『國號』也不讓投,什麼東西都不能投,而且投的門檻高得不得了:所有公民數的一半。那時候連宋都很擔心,我告訴他們,不要怕⋯⋯投票率都只有8成,所以你只要有3成的人反對,他就輸掉了⋯⋯因為一定有2成的人不投票。這就是『立法』的技巧。『公投法』大部分是我寫的⋯⋯我表面上給你這個東西,但後面都是假的。」
2003年制定《公民投票法》的時候,泛藍陣營有人數上的絕對優勢,所以條文表決紀錄上面,沒有任何表決是泛綠陣營(民進黨與台聯聯合作戰)獲勝,甚至有連署了民進黨版本的立委,在表決時陣前倒戈,包括陳文茜、高金素梅、廖國棟,公然違反立法院議事規則中規定「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
當時的民進黨版、台聯版皆將「公投通過門檻」設計為投票人數未過半時,該場公投為「無效」,但國民黨版、行政院版皆將投票人數未過半視為「否決」。
現行的這個不合理的極高門檻,我們於立法院上一屆期,在民進黨和台聯立委合作下,原已完成公投法修法初審,但遭到始終有人數優勢的國民黨拒絕協商,最後無法完成三讀。
由於「屆期不連續」原則(立院議事規則,意思是上一屆未通過的法案不會自動延續,必須再次提出才能重新走程序),本屆我提出《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已於前天送到內政委員會進行討論,許多條文都有仔細修正,無法一一說明,僅將其中重點條列如下:
1. 降低公投提案門檻為萬分之三(原訂為千分之五以上,約九萬人!)
2. 降低公投連署門檻為百分之一點五(原訂為百分之五以上,約九十萬人!)
3. 刪除「三年條款」(原為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相同、及類似公投提案)
4. 降低公投通過門檻:改為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投票權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即為通過。憲法修正與領土變更案例外。
5. 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定位不明、操弄空間很大的中間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