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們有一個有結構、文化缺陷的系統,我們怎能夠期待它能自我革新?
美河市官商勾結以及頂新毒油案初審判決結果,大多數的公民一定深感憤怒!不管檢、審「公僕」們的解釋如何?一定不會為多數公民所接受,顯然這些公僕們和社會各界對公義的認知,差異太大。我們檢、審組織和人員有嚴重的結構和文化問題!
假如我們有一個有結構、文化缺陷的系統,我們怎能夠期待它能自我革新?就以屬「調查權」的特偵組為例,假如全組無甚作為,或只有「選擇性的作為」,甚至為當權政治服務,人民怎麼辦?人民唯一可做的是透過他們的立法代表,解散這個組織,把「特偵」的權力拿回來,另立「特別檢察官法」,就個別事件需要,自己來任命特別檢察官(體制內或體制外),自已來特偵。
至於審判權,如果有所謂的「恐龍法官」,為何不能立「法官法」,把恐龍們請進諸羅紀公園,休息、徜徉。或許有人會抗議:法官不是要訴之自我良心,行使獨立審判嗎?那麼,假如法官基於獨立自我良心、「自由心證」的權力是如此強大,不受人民規範,面對此「強權」,普通老百姓怎麼獨力救濟?
英美法系沒有此問題,因為「有罪沒罪」是由普通公民所組成的「陪審團」認定:公民有罪沒罪的判決,由公民們自己決定。法官只職掌審判程序合乎專業與正義,例如証據的取捨、雙方的攻防。陪審團若認定有罪,法官此時負責「量刑」,這是法官唯一可用「自由心證」的時機。大東亞文化傳統下、屬大陸法系的曰、韓兩國,近年來都努力引進陪審制,顯然這是世界性潮流,也是提昇公民自我意識,鼓勵參予公共事務最直接和有效的方法。想想在陪審制下,美和市案、頂新毒油案的判決會是如此嗎?
有位法律學者自己承認,台灣的司法系統已經糾纏成難解的一塊,只靠法律、司法學界的努力,能自我改善,夸乎其難!它要靠「社會運動」,形成政治權力的改變,來改造其結構,才可能會是司法改革的第一步!也就是從政治改造,權力移轉,改造有關司法機構的法律,再藉行政權的掌握,調動司法人員的職務,才可能擾動死水變活水,水若有湧動,水流滾滾,司法生態才必然開始改變。
人民若能掌控行政、立法,不怕司法第三權還能繼續其獨立王國:「有錢求生,無錢必死」、「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匿藏的毒瘤,才可能被割除!這也為什麼改革力量在一月十六日必須全面贏得大選。不但要贏得行政權(總統),也要贏得立法權(國會過半),更要贏得壓倒性的勝利,才算是赢得人民的託付(mandate):這才是人民意志的表達,人民力量的顯現。面對此,盤根錯結的利益、反動集團,才不敢反撲。台灣的新生才會有開始,台灣的命運才會有新的轉向。
人生的沈重讓我們來振動,來擔當,讓我們一起贏得壓倒性勝利,讓我們攜手改變!
作者 / 韓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