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孕母制度在全球法制中呈現高度多樣化,各司法領域依其文化脈絡、倫理判準、家族制度與生殖醫療發展程度,形成不同監管模式。本文以比較法視角,分析加拿大、澳洲、美國加州的代理孕母制度,並與台灣民眾黨立委陳昭姿所提出的代理孕母法案進行制度性比較,旨在釐清各模式之政策考量及其可能對台灣生殖法制的啟示。
一、加拿大模式:反商業化與「利他型」框架
加拿大聯邦法採取明確的 非商業代理孕母(altruistic surrogacy) 模式,禁止支付超過必要費用補償代理孕母,也嚴格禁止代理仲介營利。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脆弱女性因經濟壓力進入市場化的生殖勞動關係。親權確認須經法院程序,以確保代理孕母、委託父母與胎兒的權益均受到平衡保護。
此模式反映加拿大對「身體自主」及「生殖非商品化」的倫理重視,也形成全球無償代理孕母的重要參考。
二、澳洲模式:州分管制與強調倫理審查
澳洲多數州亦採 無償代理孕母模式,並強化倫理審查程序,包括心理評估、關係背景調查以及法院核准機制。部分州要求代理孕母與委託方具有既存社會關係,目的在降低剝削風險並確保代理行為基於互信與非市場性交換。
整體而言,澳洲制度介於加拿大與歐陸保守模式之間,兼具「無償原則」與「強化監管」兩項核心。
三、美國加州模式:市場化、契約保障與明確親權制度
加州的代理孕母制度被視為全球最為成熟的 商業化代理孕母(commercial surrogacy) 模式。其特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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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代理孕母取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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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仲介機構營利並提供完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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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契約法保障代理母、委託父母與醫療端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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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出生前命令」(pre-birth order)直接確認委託父母親權。
加州模式的核心理念在於 契約自由與司法保障,其高程度市場化與法制完整度,使其成為跨國代理孕母常見目的地。
四、台灣陳昭姿法案:介於無償與有限補償之間的本土化模式
陳昭姿立委版本之代理孕母法案呈現混合型設計,兼具國際無償模式與台灣本土倫理考量,具有以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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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業化,但允許必要補償:制度定位接近加拿大與澳洲,但較後者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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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醫療機構為核心監管單位:強調倫理審查、身心評估,以及對代理母健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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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益交換與商業仲介:旨在阻絕市場化鏈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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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確認採法律程序審查:並未採加州式的完全契約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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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代理孕母自主權:包括健康風險中止權、免受強迫或不當壓力等。
其制度架構明顯反映台灣社會對「女性身體保護」與「反商品化」的高度重視。
五、比較分析與台灣的制度定位
綜觀三國制度,台灣法案之位置明顯傾向「中度管制的非商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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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採市場化(異於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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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制度較加拿大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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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審查強度與澳洲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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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制度中介於加拿大的法院模式與加州的契約模式之間。
此反映出台灣在處理代理孕母議題時,試圖於生殖權利、弱勢保護、醫療倫理與社會接受度之間取得平衡。
代理孕母制度的差異源自不同社會的倫理權衡與法律文化。台灣陳昭姿法案採取相對審慎的制度設計,並未走向加州的市場化模式,而更接近加拿大與澳洲的「倫理主導」立法精神。未來若進一步推動立法,如何在保障女性自主、預防剝削與滿足生殖需求之間取得更明確均衡,將是政策辯論的核心。
作者:千水默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