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國民黨部分立委擬推動助理費除罪化、鬆綁核銷規範,引發社會譁然。原本用於支付助理薪資的公費,在修法構想下將更具彈性,甚至被視為「不必檢附支出證明即可使用」的款項;在民主體制中,國家預算從來不是誰的私有錢包,而是全民納稅後交託給公部門的公共財,是故立法機關若要改變公款管理的基本結構,自然會引發社會極端的反應。
台灣的行政體系一向強調依法行政、透明問責與公務倫理。眾所皆知,基層公務員所承受的嚴格要求,如報錯一張小額差旅費可能被記申誡,誤植數字甚至會被移送偵辦,許多人因行政瑕疵而背負「貪污」之名。法律學上「構成要件該當」與「故意認定」本應嚴謹分析,但實務往往對公務員採高度風險防範,使「微罪重罰」成為一種制度現象。如此行政文化強化基層公務員的風險意識,遂逐步形塑出以自我保護為主的行政行為模式,也使具專業的事務官不敢大刀闊斧;反觀立委總將法條視作自己任性的語言,宛如聖旨再臨,亦不惜被外界冠上「量身條款」之譏。
萬一該法案通過,公費被定性成一筆彈性使用金,只要立委主張為政治工作所需,即可自由裁量,不必處處受限。不但具有明顯的目的彈性,甚至有可能被解讀為接近「政治活動基金」的角色。行政法上的目的拘束原則要求公款必須依立法目的使用,不能任意偏離,此一標標準無疑盪然無存。若助理費可以不檢附明確支出證明,社會自然會質疑其是否已偏離原功能。
是故,我國公務生態及產生一種奇觀,基層公務員因一千元差旅費被查得面無血色、或因細故被叫去國會罰站、羞辱;立委卻可能合法自主管理高額助理費,為特定人士的官司解套;而一線為民服務的公職卻時時提防,此反差不僅涉及價值觀取捨,也牽動行政學中「制度正當性」的核心。制度若無法對不同公職者維持一致的規範標準,人民對政府的信任便會遞減,而公款運用制度是政府正當性的基礎,鬆動此基礎就如同在大樓根底上挖洞,再粉刷漂亮的外牆也會晃動。
在民主體制中,立法機關掌握高度自主及預算審查權限;若立委能自行決定助理費的管理方式,甚至藉修法讓自身受較低的制度檢驗強度,這將形成「自己規定自己不受規定」的憲政怪象。憲法上國會擁有自主權,但不代表可以迴避基本的財政紀律與廉政標準。國家權力的正當性來自人民授權,而非立法者自行界定自身的豁免空間,遂形成「國會是我家、公帑是我開」的現象,構成一幅台版官場現形記。
總之,助理費制度確實需要改革,但改革的方向應是「更透明、更合理、更能保護助理」,而不是「更隱晦、更鬆動、更難監督」。在民主社會中,公帑是人民的,不是立委私家的,任何改革若使公款更接近私人化運用,人民的不滿只會愈積愈深。國會的門雖大,國庫的門卻不可隨意敞開。制度的核心不是讓公帑跟著權力跑,而是讓權力走在制度的軌道裡。故不難看見攸關於民生大計的預算,因涉及朝野對抗則一再消極拖延,則面對與己利害交關的助理費官司威脅,反而十分積極,恨不得馬上三讀通過,十足諷刺。
作者 / 劍藏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