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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總通報系統(沒)解決的職場霸凌法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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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人總新聞稿宣布職場霸凌通報平台上線;11日,人總函釋有關人事一條鞭機構(主計、政風、人事)的職場霸凌處理程序(調查、申訴)。乍看之下,公部門職場霸凌法制化嚴重不足、權責機關逃避責任的現況,有所改善,至少申訴受理的部分,不會再有各機關各自為政的情形。

然而,從另一方面來看,也可以發現人總、銓敘部、保訓會等主要人事機構,踹著明白裝糊塗,仍盡可能切割、極其有限地負責。比起保障基層公務員的勞動權益和身心健康,人事行政高層還是更懂得保護自己的政治安全!

怪異的逆淘汰:願意制定專屬規定 屬員才有完整保障

筆者曾在本刊指出( https://newcongress.tw/?p=31993 ),現狀存在一種奇怪的逆淘汰:愈願意事先訂定完善規則的機關,屬員愈能受到完整保障。筆者願舉一例深入說明:112年公申決字64號保訓會再申訴決定書(恰巧也是勞發署),因為勞動部一直沒有職場霸凌專屬規定,保訓會繞了三個圈子(先引公務人員保障法§19安衛防護、再摘勞發署自訂防護要點、還加上筆者前文曾引述人總108年建議),才終於找到受理案件的依據。法源迂迴的後果,是身為救濟機關的保訓會,無從要求調查組織如何組成,只能寬鬆地承認為合法:

勞發署接獲身莊員..電子郵件,指述遭受職場霸凌及性騷擾後,該署人事室於…日簽准指派…組成調查小組;嗣該署於…日召開性騷擾申訴評議會專案小組及防護小組專案小組(應為調查小組)聯合會前會議,考量…,建議兩小組成員組成一致,委員以3人為原則,均委請性騷擾申訴評議會外聘委員及專家學者。勞發署人事室乃…變更為外聘專家學者…。經核勞發署辦理系爭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及調查程序,程序上並無瑕疵。(理由二參照)

所幸該案的調查成員變更,是變得更嚴格;該案向保訓會再申訴,是加害者;所以保訓會無法把關調查組織,外打正著結果是好的。但無疑未徹底法制化下,機關可以恣意變更,危險很大。事實上,洪申翰接掌勞長前後的第一、第二次行政調查,對比上述再申訴案件問題,根本是完全重複、再次上演。是因為現在有職場霸凌版#ME TOO輿情沸騰,這種機關單方恣意地變更,才往好的方向發展。然而,不是每個職場霸凌受害人,都等得到屬於他們的ME TOO。

法制化鬆散 不是每個被害人都等得到ME TOO

個別用人機關,自訂職場霸凌專屬規定,是行政規則;人總通報平台的做法,轉請申訴並加以列管,也是行政規則。新作法可確保每一個機關,都必須承認受理申訴。但是,筆者11月23日前文所指「官本位」的問題,也就是沒定專屬規定的機關,係職權主義,對於調查小組(評議會、委員會…名稱端看各機關規定)組成、外聘人員數量、資格,仍然是首長說了算。就算中途變更,霸凌被害人也無可奈何,只能祈禱訴諸輿論。這種情形,仍未改善!

人總為德不卒 不肯完備法制

人總完全可以擬訂規定,由行政院核定頒布,要求政院所屬所有機關,除了另定有規定外,都要遵守統一機制。──其實通報平台,雖無條文化規定,但在受理申訴的部分,根本已經是統一要求各機關了。然而,調查組織、外部成員比例、資格、調查期限、申訴程式等基本的行政法問題,人總卻仍為德不卒地放任機關各自為政;為何人總只以總收發自居,繼續讓基層公務員自求多福,實在讓人對人事行政體系心細如髮、切割責任的用心計較,嘆為觀止!

作者:邱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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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邱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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