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2049年臺灣達到本世紀碳中和的目標,政府選擇碳費,碳費則是一種針對特定排放源徵收的費用,也以二氧化碳排放量為基礎,但通常更具針對性和靈活性。碳費的收入多數用於支持環保專案和減碳技術,而非純粹用來增加稅收;而用碳費取代碳稅,因為碳稅是一種針對溫室氣體排放設計的直接稅,通常根據二氧化碳排放量計算,其目的是透過增加化石燃料使用的成本,鼓勵企業和個人減少排放。碳稅是以全國性及固定稅率徵收恐引起民怨,於是選擇針對特定部門或行業(如高排放行業)徵收碳費。
當中央選擇徵收碳費之際,近日卻有多位縣市首長如臺中市長盧秀燕卻支持將碳費的80%留給地方政府,她呼籲中央政府讓碳費回歸地方以推動環保建設,特別是在面臨空氣污染和氣候變遷挑戰的地區。盧秀燕的立場得到了新北市長侯友宜的支持,其也主張仿效空氣污染防制費的分配方式,將碳費的80%撥給地方政府。此外,在「中台灣區域治理平台」的會議上,來自中臺灣8個縣市的首長共同表示支持這一提案,包括苗栗縣長鍾東錦、雲林縣長張麗善、南投縣長許淑華、新竹市代理市長和新竹縣的代理市長和副縣長等,發新聞稿中一致聲明:碳費應該用來改善地方的環境和居民健康,而不是完全上繳中央。
不過,碳費80%若留給地方政府的爭議,筆者認為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乃地方分配的公平性:輿論擔心碳費的分配是否會因地區間的發展差異而造成不公平。例如,碳排放量高的地方政府可能會獲得較多的資金,而低排放地區可能獲得較少;再者,資金使用的有效性:部分人士擔心地方政府是否有足夠的能力和透明度來有效使用這筆資金;第三,中央與地方的權責分工:80%碳費留給地方政府的做法,可能削弱中央政府在制定和執行全國性減碳政策的影響力;最後,是碳費的執行與監督:由於碳費資金的用途涉及廣泛的減碳措施,包括綠色能源、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等,如何確保地方政府將資金用於有效的減碳項目,而不是被其他用途侵占,是一個重要的挑戰。
筆者認為上述爭議反映在地方自主性與全國協調性之間的平衡問題,也涉及如何在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下有效利用碳費來推動全國的減碳目標。事實上,在可列為碳費徵收政策標竿的日本、韓國,目前的碳費政策大多集中於中央政府層面而非地方政府。例如:日本的碳稅主要用於支持全國性減碳措施,如推廣可再生能源和減排技術,並沒有特別分配給地方政府的機制。然而,日本的地方政府可以通過地方性碳交易系統和其他減碳補助計劃來獲得一些資金支持,這些資金用於推動地方性的減碳計劃;韓國則主要依靠「碳排放交易系統」來達成減碳目標,該系統的收入主要由中央政府分配,集中用於技術創新和基礎設施建設,以實現全國範圍內的減碳目標。
類似於日本,韓國並沒有特別針對地方政府的收入分配機制,但地方政府可以申請特定的環境資金或參與碳交易,間接獲得資金。檢視臺灣徵收碳費的政策規劃,筆者認為地方首長倡議碳費的80%留在地方固然有道理,倘若地方政府缺乏具體的減碳計畫或專業知識,可能會導致資金被錯誤使用或效果不彰,甚至把碳費當成補助款而非專款專用的性質,勢必引發「第三類型的錯誤」(type III),即正確的方法解決錯誤的問題,傷害徵收費的政策美意,更不利臺灣在本世紀達到碳中和的政策目標功虧一簣。
作者:林士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