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憲法法庭才開完辯論庭,一個盤踞在台灣憲政舞台上的老問題,配合上憲法訴訟法立法至今,政治紛爭最重大、最需要公信力的案件──國會職權新制,這個老問題卻仍舊無解。無論最終憲法法庭如何判決,這個老問題造成的陰霾,仍難掃除。
釋憲資格是寬是窄 憲政老問題
這個問題,就是釋憲的聲請管道,放得太寬、允許挑戰法律違憲太早,有損憲法訴訟司法化。要避免司法政治化的懷疑,等待案件成熟、爭議走完所有程序,司法才好出手。黨產條例的釋憲,是很好的例子。當初監察院老早就想聲請,大法官甚至為監院的聲請開過說明會,認為無權聲請,後來的釋字793號解釋,是國民黨與附隨組織的案件,紛紛打到行政法院後,法官聲請的。監察院聲請的說明會時,鑑定人學者林明昕,曾直指問題關鍵,是要不要承認「監察院例外主義」,也就是在系爭法律還沒有出現爭議個案、終審判決時,秉持著認為我國憲法給予監察院監督職權的特殊地位,非常寬鬆地承認該院的聲請權。
憲法訴訟新制下 機關爭議司法介入不宜太快
憲法訴訟法111年新制上路,刪除了舊制時期的單純憲法疑義案型,各該最高憲法機關適用法律時,可以依據該法第47條聲請;法官裁判案件時,依據第55條;機關爭執協商未果,依據第65條;政府官員作為一般人民的地位,可以依據第59條聲請。從爭議事件發展的成熟程度來看,分別是允許憲法機關於事前、事前、事中、事後起訴。從司法不告不理、最終裁決的觀點,以及憲法訴訟法追求釋憲制度訴訟化、精緻化的角度來看,司法過早介入爭端,不是好事。然而,這次總統、行政院、監察院都是適用第47條,在所有的可能性裡,最早、最寬鬆就承認起訴資格。歷史何其巧合,林明昕如今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負責國會職權新制一案。
也就是說,當年黨產條例釋憲否定例外主義的快車道,近日的發展,卻是全員都上快車道,沒有人需要稍事等待。
這當中是好是壞,是否公平,頗難說清道明。畢竟大法官案件審理法時期,釋364、釋632,聲請程序是否合乎資格也曾廣受懷疑,確立司法院應掌理審判,而非只掌司法行政的釋530,更被抨擊訴外裁判,問跟答對不起來。講難聽點,爛也是爛很久了。熟悉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人看起來,實在深感唏噓。我國憲法特色就是憲法機關多,五院、總統、審計部,再加上憲法訴訟法,甚至允許法律(而非憲法)設置的獨立機關起訴。有資格走進憲法法庭的管道愈來愈多,憲法法庭面臨如何一碗水端平,發展出冷靜一致的標準,不是簡單的任務。
難以抵擋的國會多數政治報復
在如今片段、零碎的傳播時代,甫開完言詞辯論的憲法法庭,充滿各方政治力量從中摘取編輯,醜化對方的素材,到底是定紛止爭的場合,還是政治競爭的一環,面貌竟愈來愈模糊。
誰能上釋憲快車道?上了釋憲快車道,是盡快面對爭議的果斷,還是為當權者開紅燈的苟且?這個嚴肅的憲政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處理。或許程序的公平與精緻,在台灣法治發展以來,一直不是我們的強項。但不可諱言,國會職權新制背後的政治競爭力量,決不會善罷干休。如果憲法法庭本身的公平性與公信力並未鞏固,國會多數用赤裸裸的報復性修法痛擊,即便是不贊同這次國會修法的人,也要仔細深思:大法官像是釋字601號解釋那樣直接反擊,究竟能防禦多少次?輕忽公平介入政治戰場的憲法法庭,能在腥風血雨中全身而退嗎?
作者:邱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