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官裁定時用的自由心証,常常發人深省、拍案叫絕,大快人心!例如說,有些州不准有死刑,就有法官判處惡貫滿盈的強暴犯、殺童犯、蓄意謀殺、連續搶劫殺人犯…….. 「有期徒刑」五、六百年。法官的意思就是他遵從法條「不得死刑」的規定,卻讓惡徒在牢中蹲了一半刑期,也就是關他近三百年後,(假如他到時還活著),才夠資格申請假釋出獄 !
又有個「惡性跟蹤」( stalking ) 的案例:有位「渣男」、或「痴女」,為了性別平權,( 美國媒體不得說出性別,就像說出族裔一樣 ),你我只能從名字猜,不曉得是「愛的痴狂」或是「恨君入骨」,常態性的緊密跟蹤某位政治名星,令名星心生恐懼,告到法庭,要求保護。
政治名星這樣說的:其人緊跟不捨,不知道經由哪個「特殊管道」,知道名星24 小時行程,日以繼夜;也不知道其人是否天生「大嗓門」,還是配有微型「大聲公」,會令名星覺得時時刻刻有人在對他像似「枕邊細語」,又像「如雷貫耳」,令他無法用心思考國家大事!
對此嚴重指控,「跟蹤者」的律師抗辯:法官大人,我的委託人對此政治名星,是「愛」還是「恨」,我也搞不清楚,但對名星的愛或恨的情感是真實的,甚至「愛恨交加」:法庭若命令我的委託人不得愛或不得恨,會令其打了結的情感,更形複雜,百般苦楚,憂鬱過度,不得其解,或許或逼其絕望而跳樓,這不就是侵害憲法保障的「生存權」嗎?
隨著「跟蹤者」的律師拿出一卷皮尺,拉出 10公尺距離,「這樣好了!10公尺內,我的委託人不得侵入政治名星的私人空間;10公尺外我的委託人可以任意舒發他壓抑的情感,這樣就可同時保障憲法的「言論自由權」和「生存權」了嗎?
政治名星的律師一聽對方律師的辯解大為光火,立即反駁:10公尺夠嗎?有人在10公尺線上,早上對你說你是共產黨的同路人!晚上說你是希特勒的徒子徒孫,不管是用「大嗓門」咆哮,還是用放大功率其高的「大聲公」,沒有人類的耳膜是受得了的!
訴訟的結果,智慧的法官,下了個全美國法界從此都信仰的判例:10公尺距離改成1000 公尺。距離1000 公尺以外,也就是一公里外,不管是你恰巧聽到,有人提起你的尊姓大名;或是你刻意跟蹤,你都可放開胸懷,用你的「大嗓門」或是你的「大聲公」,批評政治人物早上是共產黨?或者晚上是法西斯?
如果學習美式司法獨立,從此你我需要的皮尺可能要很長,你我若有此政治執著和偏執,請問台灣有沒有一公里長的皮尺?事實上,我們早就需要這類的皮尺,我們最近不是常有人稱譽某人是「司法的長城」,—— 要丈量「長城」,1000 公尺的皮尺夠嗎 ?
作者:李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