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是否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到底是好心要提醒人民不要觸法,還是藉善意提醒在恫嚇人民?
作者 / 汞燈
2月7日星期六,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應該是加班發布了一則新聞稿,內容如下:
有關媒體報導割闌尾團隊致贈春聯感謝中央選舉委員會未對罷免案宣傳活動裁罰,中選會7日表示,此與事實不符,中選會強調,違反公職選罷法有關罷免宣傳活動之禁止規定者,將處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表示,日前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雖通過刪除立法委員所提選罷法第86條第3項「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規定,惟尚未完成修法程序,因此,就已公告之罷免案,如有違反上開規定者,均仍將依法裁罰。
中選員會指出,依公職選罷法之規定,罷免案之裁罰係屬地方選舉委員會之權責,故目前除已將民眾向中選會舉發疑涉從事罷免宣傳活動之案件,以及民眾逕向管轄之臺北市選舉委員會舉發之案件,均由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依法查處外,中選會亦將本諸權責,審慎監督後續執法情形,惟為避免罷免案違規事件之發生,再次呼籲民眾遵守選罷法規定,以免受罰。
這份新聞稿要點有三:
1)雖然立法院已有提案要刪除《公職人員選罷法》第86條第3項,但還沒通過,所以中選會表示還是可以依法開處10萬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
2)有權裁罰的是屬於各個地方選委會,故裁罰與否由台北市選委會決定,但中選會本於權責,會監督北市選委會的執法情形;
3)中選會很貼心的告知民眾要守法免得被罰唷!
說真的,中選會是否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到底是好心要提醒人民不要觸法,還是藉善意提醒在恫嚇人民?如果中選會作為獨立機關之意義,在於保障人民透過選舉實現的政治基本權利有一個公正的平台,那中選會現在正用壓迫人民實現政治基本權利的方式,讓自己作為獨立機關的尊嚴掃地!
現行《公職人員選罷法》第86條第3項是在2007年的修法時,從原來的第79條第2項移過去的。但第79條第2項也非本來就有的條文,是1983年6月28日增訂的。當年的修法理由只有這樣:「二、增訂第二項、第三項明定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其他罷免或反罷免之宣傳活動;其徵求連署辦法則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這樣的立法理由等於沒有理由!
1983年的增修是由立法院內政、法制、司法三委員會聯合逐條審查,當時審查增修第79條的記錄登載在立法院公報第72卷第73期委員會紀錄第23、24頁。委員會請內政部民政司司長居伯均說明理由,但記錄中居司長對於不得宣傳罷免只說了:「在連署期間提議人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作宣傳活動,以維持秩序。」看來增訂此條的理由就是維持秩序。
到底要維持什麼秩序?很明白是要維持當年在戒嚴體制下一黨專制、不容人民充分表達政治意見的威權秩序。當年的第79條第2項、如今的第86條第3項,是當年不折不扣的戒嚴規範,也是如今毋庸置疑的違憲條文!
這條箝制人民實現罷免基本權的法條,這個說不出一套冠冕堂皇理由來的規範,中選會不是拿出勇氣,主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作出解釋,反而毫無智慧地不停亮出來警告人民:「不得宣傳罷免,否則最高可以罰你一百萬!」
開什麼玩笑!人民行使憲法中罷免基本權之一部,還要受中選會「依法」勸告的恫嚇?這般明顯牴觸憲法的法條,中選會還有臉拿出來講「依法裁罰」?這麼愛講「依法」,中選會怎不「依法」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規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不過,中選會似乎還有一點能力知道處罰會出問題,所以把裁罰與否的燙手山芋丟給地方選委會,也就是台北市選委會。這時台北市選委會如果有勇氣,就把這法條拿去聲請大法官釋憲。如果北市選委會不想主動提釋憲也沒關係,那便「依法」針對那些違反不得宣傳2月14日罷免蔡正元之規定的相關人士開罰,相信這些人會很樂意代替你們提釋憲,套一句黃國昌教授的話:「我們憲法法庭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