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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案凸顯的是國會助理法制化更加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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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日前終於將喧騰一時的高虹安虛報助理費案偵查完結,並正式起訴高虹安,由於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又因為高虹安擔任新竹市長之故,檢察官在起訴新聞稿中表示希望法官宣告褫奪公權。但本文想強調,真正需要被重視的是,在高虹安指示下,涉嫌製作錯誤公文書的助理也通通被起訴,雖然檢察官希望從輕處分,卻讓權力不對等的弱勢,成了另類代罪羔羊,更可能在未來就業之路上困難重重,國會助理法制化問題必須正視,更應當關注如何在助理遇到權益受害,被迫從事違法事由時,能夠有另外救濟條文,還與清白。

高虹安案的問題,其實在去年就已經爭論許久,其最主要的犯罪樣態在於將立法院所編列「公費助理經費」另作他用。根據北檢起訴書中說,公費助理費「係供支應各立法委員聘用公費助理給付之酬金、獎金」、「不得流用非屬前揭費用之支出,如辦公室、服務處等開銷或私用。」又何況立法院所編列的事務經費中,早有編列針對辦公室租金、業務開銷、文具雜支等需求可予以報銷,高虹安卻將助理費用高報之後,再另做他用,行為顯然相當不義。

此外,在北檢起訴書中也列舉高虹安的身價,至少有1200萬的存款,更有「永○基金會並支應每月10萬元予歷○久公司協助被告高○安從事立委職務」,這就是標準的企業支持立委的開支費用,事實上若未涉及不法,該資金若未有洗錢或其他不當行為,也很難有所詬病。但至少證明一件事情是,高虹安在立委問政期間,並無缺乏經費的狀況,且是背後為大型上市公司的企業在提供其問政費用,何須有動機要求助理冒領助理費再作他用?

但最可憐的,其實不是高虹安。高虹安固然被重罪起訴,但她身分是立法委員,是有公費編列薪資,且能決定聘用助理的決策者。面對自身權力不知自制,反而歪走漏洞,壓榨助理,其實本身是得利者。更重要的是,缺乏實質問政能力的高立委,輕鬆就擊敗已有多年市政經驗的前副市長,縱使官司審判期間,只要一審未定罪並褫奪公權,他還可以大方的擔任市長直到官司最後。但助理就完全不同,根據起訴書中所稱:「被告黃○玟、陳○宇、陳○愷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態度良好,無獲得犯罪所得,均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7第2項前段、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黃○玟係依照被告高○安指示做事,供出一切犯罪情況並提供事證,被告陳○宇及陳○愷身為勞工,配合雇主之行為及決定,請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請宣告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給予緩刑宣告,以勵自新。」上述的辦公室主任再到國會助理,其實都是勞工,全部都只是配合老闆指示行事,卻也一律都必須進入審判階段,即便根本「無獲得犯罪所得」,卻也需要經歷多次審判、出庭折磨,這樣公平嗎?甚至若出庭需要跟現有工作請假,對雇主及同事可能都遭異樣眼光,人生恐怕都已遭摧毀殆盡。

因此,國會助理的法制化問題,必須盡早建置完成,萬不得只依附在以立委為主體的立法院組織法當中。對助理的保障與行為準則規範,只有32條的待遇規範,卻不觸及「如何給薪、行為如何規範、利益衝突迴避、遇到雇主苛刻對待的救濟、權力不對等」以及違法行為免責等保障,目前在條文中均未見。

過去,也的確有案例因為助理法制化不足,因此任由法官以心證去理解助理的問政權限,甚至因此處以重刑。但當前案例,卻又是行為輕微,且本身並無犯罪貪念下,同樣遭到起訴,大好人生甚至可能因而葬送。鑑於此,國會助理法制化問題必須及早立法,盡速撥亂反正,還給助理好的工作環境,也能讓國會問政空間更加清明。

作者/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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