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是一種身份(identity),同性結婚,則是一種自由。
作者 / 刪刪來吃漢
前陣子投稿了一篇支持同性婚姻的文章,很高興引起了一些回應。但其中一篇回應對同性戀研究的誤解程度,有突破天際,直上火星的情形,不能不稍稍指正。
綜觀該篇回應的立論基礎,在於「同性戀非先天決定」、「人的性傾向可以被塑造」和「通過同性婚姻將增加同性戀的數量」三點。這三點,要不是錯得離譜,就是未有定論。
以「同性戀非先天決定」這點來說,除了一直以來科學界都有發現某些基因位(loci),和同性戀有相關(association)之外,同卵雙胞胎的研究,也發現若兄弟其中一方,有人是同性戀,則另一人也是同性戀的機會,將會大幅提高。這就說明了,同性戀一定有遺傳成份在其中,只是並不是完全由基因來決定。
一般來說,我們會把不是遺傳因子(genetic factors)的影響因子,稱為環境因子(environmental factors)。若遺傳因子是先天的部分,那麼環境因子就是後天的部分了。所以大致上來說,目前科學上的證據顯示,同性戀是由遺傳因子和環境因子共同作用而形成的,是以「同性戀非先天決定」這點,是不對的說法。
至於「人的性傾向可以被塑造」這點,目前我們完全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支持這樣的說法。許多人會因為環境因子是屬於後天的部分,所以就直接把它等同於會被社會文化和政策影響。
然而,環境因子並不等同於能從社會獲得的因子(socially acquired factors)。像是日照、營養,甚至媽媽子宮內的環境,都屬於環境因子的一部分。這些環境因子,對人的影響,很可能不是終生的,譬如愛滋病,如果媽媽在懷孕時有愛滋病,那小孩就有很高的機率會被垂直傳染。但若是小孩生下來以後,媽媽才得到愛滋病,就不會對小孩有任何影響。也就是說,媽媽有沒有愛滋病這個因子,對小孩是否會得到先天愛滋病的影響,僅限於小孩在子宮內的這段時間,並不是終身的。
所以同性戀的形成雖有環境因素,卻不會因而就讓「人的性傾向可以被塑造」這個說法變得有道理。由於目前我們並不知道究竟影響同性戀形成的環境因素是什麼,以及他們是如何影響同性戀的形成,所以要下結論,言之過早。
想當然爾,既然我們都不知道性傾向是否可以被塑造了,當然也就不會知道通過同性婚姻會不會增加同性戀的數量。固然,在同性婚姻法案通過之後,或著任何對同性戀有利的政策宣布與執行之後,我們通常都會看到同性伴侶的數量增加,但這很可能只是意味著,因為環境變友善了,所以同性戀更敢大聲表態,選擇自己所愛的伴侶,而不是有更多的異性戀,變成了同性戀。
最後,我還是要強調,不管同性戀是否可塑、通過同性婚姻法案是否會增加同性戀數量,我仍舊認為,能跟自己所愛的人結婚,是一件重要而需要被捍衛的事。如果我們拋開同性戀與其他人的不同,專注在他們與我們的相同之處上,應該會很容易看出,「他們也是人」,這樣的事實。所以我主張身為人應該有的權利,他們也應該要有,而不該被剝奪。
同性戀不會傳染,同性結婚不是一種流行。同性戀是一種身份(identity),同性結婚,則是一種自由。我支持人有選擇自己所愛的自由,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