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促轉會將於今年五月解散,近來立法院也開始針對轉型正義的相關修法進行審查,其中朝野都很關注有關政治受難者賠償的法案:「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
之前筆者已為文指出,關於「先認定國家不法後賠償」的作法,在當時草案中時面臨促轉會解散後無承接機關的問題,此問題目前在促轉條例的修正案中,已明訂由法務部來辦法國家不法的認定,算是獲得處理。但近日立委的質詢與相關公聽會,則又凸顯「權利回復條例草案」的另一個問題,亦即是否需新設一個「權利回復基金會」來辦理相關賠償業務?
在促轉會解散之後,若要辦理權利回復的業務,成立一個新單位來負責似乎合情合理,尤其是攸關政治受難者權益的問題,為何不分朝野都有立委質疑設立「權利回復基金會」的必要性及時效性。這當中牽涉到幾個問題:
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多已老邁,不論是請領賠償金或是返還遭沒收的財產,都是在跟時間賽跑。但成立一個新的基金會,光是組織籌備至少就要花上大半年,成立之後還要摸索相關業務進行的方式、訂定行政規則等,曠日廢時。有立委評估可能要等到2024年才能真正展開賠償業務。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已有辦理賠償業務的豐富經驗,「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立法二十多年以來,賠償請領年限歷經六度延長,最近一次雖然在今年1月已經截止,但二二八基金會在這方面的經驗應該善加利用,更何況這一次「權利回復條例草案」賠償的對象本就包含二二八事件的受難者及家屬,這對二二八基金會來說更是熟悉的。
綜合以上的分析,立法院在審查相關草案時,應優先考慮將「權利回復條例草案」的業務交由二二八基金會來辦理,在立法技術上僅需將草案第二條執掌單位由「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改為「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即可,至於二二八基金會因增加相關業務所需人力及預算,本就無須於法案中處理,而其他草案中關於賠償的各項要件,也不會因為改由二二八基金會承辦就會受到連動。
作者/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