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法的問題不在於門檻高低,而是在於參與議題的政策層次與範圍。與國際相較,國內公投法設計顯然較為直接。
四大公投熱熱鬧鬧、沸沸揚揚,但卻落入光譜對決,「四項全同意」與「四項全不同意」的兩大極端對抗,這是理性抉擇?或是,意識型態?關鍵是:公投有用嗎?公投完後呢?
公投法的問題不在於門檻高低,而是在於參與議題的政策層次與範圍。與國際相較,國內公投法設計顯然較為直接。在全國層次的範圍議題上,包含:法律複決、立法創制、重大政策的複決與創制,以及憲法修正案的複決,即使門檻不低,台灣人民都能享有直接參與的權利;反之,國際社會許多先進國家在全國或聯邦層次的議題上,即使門檻較低卻僅享有毫無拘束力之諮詢性公投。
事實上,政務委員、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公投法」第30條對於公民投票結果的處理,已有明文規定,無論本次公投結果如何,行政院都會尊重民意,並且依照公投法相關規定辦理。
但是,問題在於:翻遍公投法全文共56條條文,似乎並沒有針對政府未照公投結果執行的罰則,並沒有實質的法拘束力。
也就是,有關單位對公投結果,沒有法律責任,只有政治責任。不是嗎?
換句話說,只要「同意萊豬不進口」、「同意公投綁大選」兩項過關,國民黨就不致於有政治責任,反之,則有政治責任,究責對象則是朱立倫、侯友宜;而執政的民進黨政治責任在於:是不是未依照公投結果加以執行?行政院長蘇貞昌會不會下台?或者準確地說:蔡英文總統會不會讓閣揆蘇貞昌下台,則是國民黨與民進黨的政治決戰場!
究竟,公投後,是又一次的國民黨內鬥?還是,執政民進黨的逆民意?讓我們看下去。
(作者現任資深政治幕僚)
作者 / 孫榮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