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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課錯稅 拖過10年可以不用還!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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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還錢,天經地義,再窮也要設法還,這是人民堅信不悖的真理,更何況政府,如今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8條,政府多收人民的錢,卻規定超過10年就可以不用還了,這與強盜流氓何異?值此疫情嚴峻,人民生計不易,希望財政部別再雪上加霜偷渡傷害人民財產權的條款,更願立委諸公們能繼續為人民權益堅持發聲,才是台灣之幸。

我出生在50年代,早期台灣經濟尚未起飛,人民生活十分困苦,記得那時候母親料理三餐,米缸沒米、沒鹽沒醬油是常有的事,這時候就會叫小孩子跑腿去附近的小店賒帳,因為店家老闆看見「三比八」的小孩來比較不會拒絕,所以我就成為小店的常客,雖然母親在月初領到錢後第一時間一定會去還錢,但店家仍會擔心欠錢不還的事情發生,因為不希望自己的財產權受到侵犯。欠錢一定要還,誠信是純樸民間的信念,就算過了10年20年也都要還,是人民心中不須立書的默契。

溢繳稅款超過十年就不用還?
溢繳稅款超過十年就不用還? 圖片來源:本站製作

財政部在4月中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請立法院審議,5月12日在立法院引起一段激烈的討論,國會殿堂直播前,看到蔡易餘、高嘉瑜、邱顯智、曾銘宗、賴士葆等多位立委為捍衛人民的救濟請求權、為租稅正義為民喉舌,不禁要為好立委大大按個讚!

修正條文第28條為: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人民公法上之請求權之規定,修正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溢繳稅款之規定,不區分溢繳稅款係因納稅義務人或政府機關之錯誤所致,其申請稅款退還期間均為10年,並增訂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前開規定。

28條的第一項是說,因人民因素造成錯誤,過去規定用五年的請求權,第二項是因政府的錯誤,過去是沒有所謂的請求時效,也就是說若是因為政府的計算錯誤,課了不應該課的稅,納稅人可無限期提出請求退還。財政部此次修正理由為為了跟行政程序法131條對接,不管是人民的錯誤或者是政府錯誤,一樣都改為10年,但蔡易餘委員發現,政府錯誤的,可以10年,人民錯誤就只有5年,整個修法的方向對於機關太過優渥,前提都是因為核課錯誤,核課錯誤本質上就該把核課錯誤的錢還給人民,這是天公地道的,為什麼有差別待遇。蔡易餘對於28條修正案有很大的意見,過去是沒有時效,現在用10年時效去綁。

立委高嘉瑜也質詢,這一次修法表面上看起來好像延長請求權,從5年到10年,但去偷渡讓原本應可歸責行政機關責任的時效變成縮短成只有10年,對於納稅義務人是不利益的,圖方便行政機關,但在人民的權利上是倒退的。

曾銘宗委員更強烈抨擊,可歸責於政府的部分不適用行政程序法10年的規定,政府弄錯了,還定歸還期限!整個稅捐稽徵法趨勢應該修的未來更保障納稅義務人的義務、權利,現在反而倒退!

另28條修正案還增訂,申請稅款退還期間為10年,但在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此規定。誰不知台灣的行政法院素有敗訴法院之稱,老百姓贏的不超過5%,且因案件太多,拖過10年20年已不見怪,更何況稅務法官的專業素養屢遭各界質疑,種種因素下,28條實不宜將法院判決納入修法內容。

稅捐稽徵法是行政程序的特別法,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所以在特別法跟普通法有所扞格的時候,應該優先適用特別法,財政部修正第28條反而要去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人民公法上之請求權,很明顯已違背立法者所定的稅捐稽徵法沒有期限的概念,所以機關陷於錯誤的時候,就不應再受行政程序法131條的限制,法官在審理的時候,有造法之嫌。

欠錢還錢,天經地義,再窮也要設法還,這是人民堅信不悖的真理,更何況政府,如今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8條,政府多收人民的錢,卻規定超過10年就可以不用還了,這與強盜流氓何異?值此疫情嚴峻,人民生計不易,希望財政部別再雪上加霜偷渡傷害人民財產權的條款,更願立委諸公們能繼續為人民權益堅持發聲,才是台灣之幸。

作者 / 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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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租稅 稅捐稽徵法
2021-06-02 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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