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孩子自身而言,儘早學習對性及性別的知識以避免釀下大禍,2020年12月的一項調查便指出,15歲以下未成年學生每10人就有近4人已有過性經驗,若無學校教導正確的性觀念,而以自身領悟或從成人片中學習,極有可能產生錯誤的觀念,或甚至進一步成為加害者。
2021年1月22日,司法院通過涉外民事法第46條、第63條修正草案,根據司法院發佈的新聞稿,此次修正旨在「保障我國國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之外國人間,亦得成立婚姻關係。」意思是只要雙方其中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即可在臺灣同性結婚,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若此案在立法院順利過關,著實是臺灣在保障人權上的一大進步,在此之前若雙方其中一方為「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之外國人」,是無法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順利結婚的,然而,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部分,因為牽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稍微複雜一些,不在此次涉外民事法修正的範圍之內。
回顧我國保障同性婚姻的歷程,自1980年代祁家威請求同性婚姻公證結婚以來,歷經北一女中學生自殺事件等等悲劇之後,終於於2017年司法院公布釋字748號解釋文,並在2019年立法院《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三讀通過,自始臺灣的同性婚姻保障可謂向前邁進了好大一步。
然而筆者認為,此次里程碑之後還有兩個臺灣依然可以努力的地方:是否適用民法及臺灣教育體制對同性婚姻的教育。
回顧美國歷史,過往人權保障尚不完善之際,政府特別劃定了黑人專屬的廁所、黑人專屬的計程車,甚至黑人專屬的學校,形式上來說也有保障黑人上廁所、搭乘計程車及教育的權利,然而除非是為特別保障或特別優待的理由,否則在沒有不一樣的前提底下卻以不同的物件做出區隔,意思其實就是「黑人和其他人種就是不一樣,而我不想和你共用同一個廁所、計程車和學校」。
而除非反對同性婚姻者能夠成功論證「同性婚姻者在哪些方面和非同性婚姻者有所不同,而這樣的不同可以合理化現況對其的差別待遇」才能夠合理化「不將其納入民法」的政策。
其次,臺灣現況教育體制對於性別及性教育的不足。現況對於性別教育納入國小國中課程的反對聲浪從來沒少過,比如前高雄市市長韓國瑜夫人李佳芬便質疑國小三年級學習性教育不妥,而新竹縣興隆國小也有家長集體向議員投訴「彩虹愛家協會」屢次以宗教凌駕於教育專業,傳遞不正確的性別觀念。
事實上,爭議點大多落在「是否應孩子國中小就學習有關『性』的知識?」筆者認為,這確實有必要,原因分成兩點。對孩子自身而言,儘早學習對性及性別的知識以避免釀下大禍,2020年12月的一項調查便指出,15歲以下未成年學生每10人就有近4人已有過性經驗,若無學校教導正確的性觀念,而以自身領悟或從成人片中學習,極有可能產生錯誤的觀念,或甚至進一步成為加害者。
據新聞報導指出「北部某國小一名六年級男童自2020年12月起,連續兩個月性侵兩名同校低年級男童,而其手機、筆電曾瀏覽大量成人網站。」而葉永鋕事件也都還歷歷在目,在在都說明了性別教育及性教育於國小時期開始並不算早。而對加害者而言,更不會區分受害者的年齡,電影《無聲》也讓我們知道,國中小的學生也可能變成受害者,及早讓孩子認識此一領域才能夠真正保護他們。
結論性而言,縱然近年來臺灣在同性婚姻的保障上進展飛躍,但無可否認的,也有更多值得我們努力前行的地方。
作者 / 馮輝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