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質疑為反對而罷免不恰當,為報仇而罷免不理智,有些人則認為這在2017年修法就考量過、權衡過了。無論持的觀點為何,筆者都始終相信,公民有選擇、投票的權利,珍惜每一張選票做出自己的選擇,這才是民主社會的可貴,也始終是民主精神的真諦。
2021年1月16日,民進黨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以總投票率28.14%,其中佔比92.9%同意罷免的票數,被宣告罷免案通過,中央選舉委員會亦於當日晚上發佈新聞稿,預計於一週內公告投票結果,而王浩宇將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並於四年內,也就是下一屆市議員選舉,不得就任同一職務。
而僅僅就在21天過後,也就是2月6日,高雄鳳山也將迎來一場罷免案的投票,也就是第三屆高雄市第九選舉區,針對市議員黃捷的罷免案,筆者認為此次王浩宇罷免案(以下簡稱罷王案)通過,無疑對三個星期後的黃捷罷免案(以下簡稱罷黃案)產生巨大衝擊。
如果只看連署階段的人數比較,一階段門檻為選舉人數的1%,而二階段門檻則為10%,雖然去連署的意義僅代表認為這是一件可以投票的事情,並不能全然等於支持罷免,但邏輯上我們可以簡單化約為希望罷免通過的人。罷王案一階段總提案合格人數佔1.19%,二階段總提案合格人數佔10.59%;而罷黃案一階段總提案合格人數經補交後佔1.18%,二階段總提案合格人數佔了10.59%。可以知道兩個罷免案在一階段連署僅落差0.01%,二階段連署在佔比上更是相同,意思是在連署階段的熱度兩者是相去無幾的,而王浩宇被成功的罷免掉了,黃捷被罷免的可能並不是空穴來風,筆者同時也認為原本認為罷免案通過不了而選擇投票或不投票的人在看到王浩宇的案例後,可能會更有意願前去投票,讓投票率更高,超過投票有效人數門檻的機率更高。
然而,分析投票不能僅僅只看連署階段,更進一步來看罷免理由,根據2021年1月5日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的提議人之領銜人劉辰芳女士提出的罷免(黃捷)理由書,包含問政未盡議員之責、問政內容扭曲事實、用意識形態問政、沒有禮義廉恥及違法介入港暴(香港反送中事件)且違反國安法第21條,而針對以上幾點提議人所舉證的內容,可以看出大多數皆聚焦在黃捷對前高雄市長韓國瑜的問政及反對同性婚姻者,雖然渴望罷免黃捷的人不一定支持韓國瑜或反對同性婚姻,然而根據此罷免書如此環繞前市長韓國瑜且在其被罷免之後,有韓粉揚言要報復性罷免黃捷的情況,及鳳山罷捷總部發布「黃捷就是想推動同志城市」的傳單,我們不難推斷韓粉、反同性婚姻者會是罷免黃捷的主要群體。
雖然韓國瑜已於2020年6月6日被高雄市民罷免,然而細究其數據,鳳山區2018年市長選舉時有11萬8千多人支持韓國瑜,2020年總統選舉時有8萬2千人支持韓國瑜,而這些人普遍被認為是死忠的韓粉;另外,2018年的公投也展現了台灣多數人不支持同性婚姻的結果。
而此次罷黃案僅僅只需要選舉人數28萬7829人的25%,也就是7萬1958人出來投票,且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即宣告罷免成立,如此看來,黃捷被罷免的機率其實不低。
公民投票,是中華民國憲法賦予給公民的權利。《公民投票法》,則是為落實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四項公民投票權而訂立的法條,於2017年12月修正,將連署門檻降低、有效門檻從50%下降至25%後,總算由原先的「鳥籠公投」,變成確實可以罷免市長、議員的法條。
有些人質疑為反對而罷免不恰當,為報仇而罷免不理智,有些人則認為這在2017年修法就考量過、權衡過了。無論持的觀點為何,筆者都始終相信,公民有選擇、投票的權利,珍惜每一張選票做出自己的選擇,這才是民主社會的可貴,也始終是民主精神的真諦。
作者 / 馮輝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