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憲法不符合當代社會對身心障礙者保障的主流精神,在法律層面,身心障礙權益保障結構薄弱,導致我國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保障往往強度不足,且難以被實踐。…期待除了朝野關注的18歲公民權、政府體制改革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更應在新憲法中被重視與落實,列入基本人權清單中,實踐真正的平等社會。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指出:「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該項是現行憲法中,針對身心障礙者所保障的條文。我們暫且不論該條文目前在法律層面的實踐程度,僅從當代身心障礙權利保障的趨勢觀察,恐怕早已不合時宜。
自聯合國於2006年12月13日通過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國際公約之後,台灣在2014年8月2日跟進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做為因應,並於該法第2條指出,該施行法具有國內法律效力。該法的施行,相當程度反映台灣政府有意追隨當前世界發展潮流,也強化身心障礙者自主權利。該法強化身心障礙者在各會議中的自主參與,並要求行政院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等,落實「沒有我的參與,不要替我做決定」的自主精神。在台灣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歷程,已經從過往的「應予保障」,演進到現今的「基本權伸張」等價值與論述,憲法勢必要做相應的處理。
目前有關身心障礙保障的相關法規,例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特殊教育法」等,其中第1條的立法來源皆非來自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僅做「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等描述,凸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在現行憲法規範中,尚未列於基本人權清單中。
現行憲法不符合當代社會對身心障礙者保障的主流精神,在法律層面,身心障礙權益保障結構薄弱,導致我國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保障往往強度不足,且難以被實踐。正值台灣新憲法時刻升起之際,我們期待除了朝野關注的18歲公民權、政府體制改革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更應在新憲法中被重視與落實,列入基本人權清單中,實踐真正的平等社會。
作者 / 李坤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