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違憲卻仍繼續擔任行政院長者,放眼台灣憲政史,大概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作者 / 汞燈
台北市中正一分局局長方仰寧,由於該局片面地宣布永不核可公投盟路權申請一事,而被魏揚戲稱為「超越憲法的男人」。但魏同學大概不知道,細數台灣憲政史,扣除掉以動員戡亂為由凍結憲法並連選連任五次總統的蔣介石之外,在憲法因解嚴而回復效力後,確實有一個真正超越憲法的男人是方仰寧難望其項背的。那就是台北市長候選人連勝文之父:連戰。
1993年2月23日,在前行政院長郝柏村被國、民兩黨聯合逼退後,連戰被立法院提名、當選第十四任行政院長,並在四天後,也就是2月27日就任。他於是成為第四次修憲前最後一位經立法院同意選出之行政院長。三年後的1996年,台灣首次舉辦總統直選,時任總統的李登輝舉薦行政院長的連戰與他搭配參選,兩人並於3月23日獲選為第九屆總統、副總統。
在李登輝與連戰就任總統、副總統後,問題也隨之發生。雖然副總統一職在憲法中著墨不多,但根據憲法第49條:「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副總統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作為備胎,在總統缺位(例如總統身故)或是總統無法行使職權(例如總統重病昏迷)時,繼任總統或是代替總統行使職權。
然身為總統級備胎的連戰,卻又同時是最高行政機關之首長,這就面臨到「一人同時兼任副總統與行政院長是否與憲法相符,而與權力分立原則有違?」以及「行政院長是否應於新總統就任後與其內閣一同總辭?」的問題。於是時任立法委員的郝龍斌、張俊雄與馮定國等人各自號召連署,針對第一個問題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而立法委員饒穎奇等人除了針對第一個問題之外,亦就第二個問題提出釋憲聲請。
司法院第六屆大法官對此釋憲案於1996年12月31日作成釋字第419號解釋,其解釋文謂:
「一、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引發本件解釋之事實,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二、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三、依憲法之規定,向立法院負責者為行政院,立法院除憲法所規定之事項外,並無決議要求總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權限。故立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所為「咨請總統儘速重新提名行政院院長,並咨請立法院同意」之決議,逾越憲法所定立法院之職權, 僅屬建議性質,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底線為筆者所加,本號解釋理由書有進一步詳細說明,惟文長故略)
在此簡單總結釋字第419號相關要點:一、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違反憲法;二、行政院長提出總辭,雖然不是憲法上的義務,但卻是基於尊重總統,特別是尊重總統提名權,而做出的一種禮貌行為,所以總辭是一定要辭,至於總統接受與否,那是總統的事。
司法院大法官作出如此宣告,無疑重重甩了連閣揆一巴掌。
但連副總統不愧是「國民黨遷台後四公子」之一,即使受到憲法的重擊亦是屹立不搖、毫不退讓,堅持兼任行政院長一職。甚至是面對1997年4月白曉燕綁架撕票案發生、民意輿論大肆撻伐以及政務委員馬英九辭職的風暴,連戰還是毅然地坐在閣揆寶座上。一直到同年7月,第四次修憲將行政院長任命權從立法院轉移到總統手中後,連戰內閣才於8月31日總辭。
連戰在他四年半左右的行政院長任內,約有五分之一的時間是一位固若磐石的違憲行政院長。被宣告違憲卻仍繼續擔任行政院長者,放眼台灣憲政史,大概前無古人後無來者。將「超越憲法的男人」此一殊榮頒給戰哥,想必是比方仰寧還來得當之無愧、眾望所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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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麼覺得責任是在當時的總統,而不是在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的連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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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憲法的男人 – 新公民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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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討厭連公子,但我覺得你這篇對大法官釋憲的詮釋有點偏頗。你只選擇性將你想強調的部分用藍色標出,然後針對那些句子作詮釋,但大法官釋憲全句看下來,其實並沒有你說的”重重甩了連閣揆一巴掌”。
一、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引發本件解釋之事實,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 請注意這句話前半段,大法官說是否得兼任並無規定,只是怕總統出事時無法顧及。我對這句話的理解其實是大法官有講跟沒有一樣,有點像是”這樣出事情的時候會有麻煩啦,但其實法律也沒說不可以,兩者的職務性質也沒有很不相容”。
二、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 我並不覺得這一段是說”所以總辭是一定要辭,至於總統接受與否,那是總統的事”。反而比較像是”總辭只是禮貌,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啦,所以要怎樣就看總統決定”。最後還直說這不是本院管轄範圍。
感謝樓上指教:
1、藍色部分為編輯所加,筆者僅為底線標幟。
2、本號解釋第一部分或有解釋空間,但「未盡相符」一詞,查證大法官歷來解釋多為違憲裁判,如於本號之前的218、362、366及本號之後的483、485⋯⋯等等解釋是。此外,本號解釋另有董翔飛與劉鐵錚兩位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就此部分以權力分立切入,亦為本文寫作時參考。
3、總辭部分,依當時情形,對總統請辭乃是政治行為,不同於立法院選舉後之總辭屬憲法義務(釋字387),應予補充。
感謝說明,這樣有更清楚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