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總統的宣示固然值得讚許,但總統的意志必須能貫徹才有意義,否則情治機關依然是轉型正義的最大障礙。
今年是二二八事件73週年,蔡英文總統在出席中樞紀念儀式時,再次強調轉型正義的工作必須繼續,未來已解密並移轉檔案局的政治檔案,將以「最大開放,最小限制」的原則,開放給社會大眾閱覽和運用,並要求國安局在一個月內完成所有檔案解密工作。對比,國民黨政治人物要大家「二二八連假愉快」或是把二二八講成八二三,民進黨政府仍是當前臺灣社會推動轉型正義不可或缺的一環。
蔡總統的宣示,顯然就是說給國安局等情治機關聽的。蔡總統的宣示,若從反面來解讀,其實就是代表情治機關在過去這一段時間,並不是那麼配合政治檔案的解密與開放工作。這在2月28日促轉會公布林宅血案調查報告之附錄,更可以見到情治機關阻礙轉型正義揭露歷史真相的狀況。調查報告附錄是相關的檔案圖檔,其中部分是經過機關,包含國安局及調查局的遮掩處理,遮掩欄位是「原報者」、「原報人」、「轉報者」,以及字裡行間出現的人名、化名。(見下圖,引自促轉會調查報告第106頁)
看到這樣黑框滿滿的檔案,原本不起疑的人也不禁要質問,到底情治機關想要遮掩什麼?為什麼事隔40多年之後,真相仍必須躲在這些黑框後面?最令人起疑的莫過於,有些人名被遮掩,有些卻沒有(如下圖的康寧祥、黃煌雄),遮與不遮的標準是什麼?如果這些黑框背後與真相無涉,又為何需要遮掩?若與真相有關,情治機關又是居何心?而目前這一切的決定權竟然抄之於情治機關之手,而更諷刺的是這些機關正是轉型正義在回顧威權歷史中所要檢討的對象。
政治檔案條例第11條明訂,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條規定的立法就是要解決長期以來「個資保護」遭到機關濫行解釋,導致檔案公開不完全而立法,尤其針對外界普遍想要瞭解「加害者」是誰的這個問題,卻長期躲在個資保護大傘下。「原報者」、「原報人」、「轉報者」可能是上述任一項目的類型。這些檔案既然已經被徵集為政治檔案,就應該優先適用政治檔案條例的規定,情治機關遮掩檔案的作法無疑是公然違法。
有趣的是,警備總部所產製的公文卻毫無遮掩,兩相對比之下,更顯得部分情治機關畏懼轉型正義,深怕這些人名、化名曝光之後,所帶來的「歷史清算」,但這就是轉型正義工作必須揭露的,否則,臺灣社會永遠不知道過去的人權迫害是如何,由哪些人所造成的?當然,揭露這些資訊不代表真相就會大白,公開這些人的姓名也不等同於將他們貼上「加害者」的標籤,但唯有更徹底的公開檔案,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分析,我們才有機會更加瞭解過去這個「加害體制」的運作方式及人權遭到侵害的事實。
臺灣推動轉型正義數十年來,最大的阻礙除了人民逐漸遺忘過去這段歷史以外,情治機關消極不配合,甚至積極阻礙檔案的清查與解密也是關鍵。在早期,情治機關的對外說詞,一律都推說檔案已經銷毀、沒有檔案。在被發現有檔案之後,就拿出令人不知所云的法令拒絕解密,政治檔案條例立法之後,即使不得不辦理解密,又在檔案開放上設定諸多限制,例如濫用「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50年才能開放)或是如林宅血案調查報告附錄所示遮掩檔案。這當中固然有立法缺失的問題,但情治機關的保守心態才是關鍵。
蔡總統的宣示固然值得讚許,但總統的意志必須能貫徹才有意義,否則情治機關依然是轉型正義的最大障礙。
作者 / 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