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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不在籍投票 解決選民投票的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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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推動不在籍投票制度的唯一考量,並非是為了朝野執政的勝選,乃是為了要保障憲法所賦予公民所擁有的基本選舉權利。「不在籍投票」制度推動可化解選民投票的兩難。筆者更希冀中央選委會能往更理想的目標邁進:推動公辦初選制度,打破台灣世襲政治的亂象。

自2014年大選以來,各大校園總有一波熱心人士化身為組織公民行為,不求獎賞仍然能自動自發,推動愛心返鄉轉車,減少青年學子返鄉的投票成本。戶籍地在外的選民通常會陷入投票兩難:不投票會自食苦果而被代表,去投票卻得負擔高額的投票成本。筆者戶籍在高雄,但求學與工作幾乎注定北漂命運,特定時間返鄉投票的時間成本和交通成本劇烈,致使筆者幾乎不曾回家投票,但屢次見到高雄地區各類選舉結果,總是會有一批改邪歸政者當選,心裡總是鬱悶不已。

不在籍投票可維護當日無法到投票所投票的選民權益。 圖片來源:新頭殼
不在籍投票可維護當日無法到投票所投票的選民權益。 圖片來源:新頭殼

不在籍投票可進一步區分為通訊投票、代理投票、提前投票、指定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電子投票等方式。藍綠兩大政黨在野時期都大力呼籲不在籍投票制度,但各自輪流上台執政後,總是因為政治利益擺不平,讓不在籍投票制度徒法不足以自行,產生許多滯礙難行之處,例如離島地區和傳統農業縣的立委,尤其反對不在籍投票的推動。鑒此,台灣未來如果要實施不在籍投票,可能先以移轉投票為主(連結),以確保公民參政權,至於通訊投票的爭議太大,短期內恐難實施,選民也能理解。

中選會表示在明年大選結束後,半年內會啟動研擬公投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的相關作業,倘若暫時先排除境外台商的通訊投票爭議,包含平地原住民、僑委等的公職人員選舉,目前都是以全國為選舉區,只有一種選舉票,如果採行事先登記的移轉投票,經濟上及技術上皆具政策可行性。此外,關於法律可行性分析部分,不在籍投票涉及大量選務的技術性及細節性問題,制定專法《不在籍投票法》,抑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修正相關條文即可。

單純就法論法,不在籍投票制度的實施,本質上具有憲法及法律的正當性基礎,且現行公投法已有不在籍投票的法源條文,但尚缺執行的相關規定。選務上的不在籍投票制度,可優先適用於因故長期不住在其戶籍地區者,轉移選舉區投票即可,是指當投票者不在其戶籍地時(如到外縣市求學或工作),經事先向選務機關申請,不在其戶籍地的投票所投票,而是到其讀書或工作地點附近的投票所投票,便可舒緩選民投票的兩難。不在籍投票推動關鍵在於適用範圍,倘若適用範圍僅限於特定種類的選舉,相關的技術性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環顧不在籍投票的政策合法化過程,江宜樺擔任內政部長時,選政機關曾有機會讓不在籍投票制度提早實施,礙於當時朝野內部都對馬政府表達不信任,明知民意偏好不在籍投票推動,江部長偏偏作出「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與「不在籍投票」為二選一的議程設定,令青年學子譁然,內政部應設法保障國民的參政權,且不應對選制改革的先後次序與輕重緩急有所誤判。當時的江部長著眼於省下總統與立委合併的選務成本,卻無視青年選民返鄉投票所額外付出的成本,江部長之舉充分展現組織理論中所謂的「邁爾斯定律」。(連結:邁爾斯定律)

歐美地區的先進國家,如美國、英國、德國等,抑或鄰近亞洲的日本、韓國,甚至是馬來西亞,都已實施不在籍投票多年。各國推動不在籍投票制度的唯一考量,並非是為了朝野執政的勝選,乃是為了要保障憲法所賦予公民所擁有的基本選舉權利。「不在籍投票」制度推動可化解選民投票的兩難。筆者更希冀中央選委會能往更理想的目標邁進:推動公辦初選制度,打破台灣世襲政治的亂象。

作者 / 林士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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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林士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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