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因任馬政府政務官涉供稿壹週刊,疑構成違法兼職被彈劾。出庭時管表示全因台大校長遴選,想將案件引導成政治審判,然而違失嫌疑是馬政府時期而非校長遴選,且未回答法庭是否撰寫特定文章的詢問,轉移焦點又傷害法治。
本月2日,管中閔彈劾案第一次開庭,要釐清管是否撰寫特定刊於壹週刊的文章。管竟在法庭答辯時,指出:今日站上被告席,是源於不配合民進黨台大校長遴選結果。這是最劣質的法治示範,公懲會合議庭上要釐清的是馬政府時期政務官時期的違失,與校長遴選無關;合議庭釐清涉案文章真實作者後,管仍有可能洗脫嫌疑。在澄清事實、釐清法律的法庭上顧左右而言他,不但代表可能心虛難以正面辯護,也傷害了法治。
馬政府時期任官違失 與校長遴選何干?
管被彈劾的事件,是馬政府時期擔任政務委員、經發會、國發會主委,疑似撰寫壹週刊專欄,被監院認定涉及違法兼職,為此,彈劾案文還交代了法律上如此認定的理由。也就是說,這是一個管在馬政府時期擔任政務官的違法失職案件,講起來,是蔡英文提名的監委幫馬政府清理公務倫理事件。畢竟政務官藉媒體專欄抨擊施政,是嚴重違背公務倫理的。
管在法庭上的陳詞,根本不是法律上的辯護,照他發言的邏輯,難道他後來沒有參與校長遴選,馬政府時期的違失就可以不用追究嗎?管自己任官時可能留下把柄,監院才有彈劾的可能,管在法庭上的陳詞是政治動員,是透過媒體想說給自己的群眾聽,用政治壓力想讓公懲會委員有所瞻顧。
管應在法庭澄清供稿事實 轉移焦點是否心虛?
監察院提出了疑似違法兼職、管在國發會時期常業兼寫壹週刊專欄的事證,在合議庭上的任務就會是用證據調查證明。在這裡可能要跟不熟悉我國懲戒訴訟制度的讀者說明,為何監院手上事證未達篤定,仍將管告上公懲會合議庭?這是由於我國監察-懲戒法制的設計,監察委員依據監察法第26、27條,雖然有調閱文件、趨赴現場、約詢相關人等權限,但被調查人若不配合,卻不像是公平交易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等,法律賦予罰鍰權限強制;實務上被調查人若不從,監院頂多在彈劾時加以論斷,而且如果被調查人不是公務員,實在是沒辦法。相對而言,公懲會依法有證人、鑑定、調閱文件、勘查現場等權限,也像一般法院,能用罰鍰甚至強制力來實現調查。
因此,彈劾管時,監院僅能用壹週刊覆函、稅務資料等周邊事證推估,而求在合議庭上確實調查。公懲會合議庭本案審判長在此次準備庭,指示壹週刊準備訴訟資料,以備證實管投稿的實際情況如何,這完全是管中閔的機會,可以澄清究竟有沒有監察院指控的違失。
不論是任職期間沒有對媒體投稿(在彈劾案調查中,管表示壹週刊邀稿),還是投稿情形不像彈劾案推估得如此嚴重,管都可以為自己辯白。如果有這方面有利的資料,收到出庭通知時就應積極整理,為自己爭取最有利的法律待遇。管在法庭上的陳詞徹底與訴訟程序脫節,是不是可以合理懷疑,監院的推估涉嫌事實通通是正確的,管無力自辯,只好轉移焦點?
審判長有就若干篇文章詢問,是否是管所撰。管答忘記了,這在訴訟策略上是一種常見的技巧,面對不宜承認以免敗訴、又不能否認以免在庭上說謊的問題,「忘記了」是最好的回答。
管無法治精神 竟曾任政務高官
管是因為馬政府時期擔任國發會主委,常態為媒體供稿涉嫌違法兼職,才被彈劾,在法庭上講成政治因素,對法治的輕蔑可見一班,如此法治水準竟曾擔任我國重要政務官,也是莫大的遺憾。
作者 / 邱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