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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管是政治迫害?匿名投書與兼職要件須確立適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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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真正關切的問題,是政治官以匿名形式撰寫社論妥當嗎?且匿名撰寫社論性質代表社方官方立場,專欄則是會聲明不代表社方立場,但當中涉及利害衝突或損害政務官尊嚴等,確實需要監察院調查提出糾舉或彈劾,以正視聽。

社會上爭議多時的台大校長懸缺一案,管中閔好不容易帶著鋼盔突圍,終於成為正式的台大校長,管校長認為「變革」(change)才是台大的出路,相應提出「台大2028,邁向創校百年」的願景。可惜的是,管校長任政務官期間有酬為媒體撰寫論文,遭監察院以違法兼職彈劾,拔管不是名嘴所言之政治迫害或政黨惡鬥,匿名投書與兼職要件之間的關聯,監察院和公懲會可透過管案作出更精確的法律說明,讓成天投書媒體的政務官員或公職人員立下一個規矩。

公懲會審理台大校長管中閔案。 圖片來源:世界日報
公懲會審理台大校長管中閔案。 圖片來源:世界日報

政務官匿名寫社論妥當嗎?

台大校園裡依然有挺管卡管的對峙氣氛,而管校長上任後沒多久,又爆出遭監察院以在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經建會、國發會主委期間,為某週刊撰寫社評,認定為兼職,以七:四通過彈劾案,遂引發各界又開始譁然。關於監察院提出彈劾案,未必能影響管中閔擔任台大校長的權力義務,但有必要訂立出教職人員與傳媒稿費之對價關係,是否已達「兼職」的疑慮。政務官員以具名方式堂堂正正寫時評捍衛政策無妨,但政務官員已匿名方式為媒體機構撰寫社論,輿論難免有不同的聯想。

審理監委表示,無論管中閔供稿篇數,固定收取5萬元,業已符合固定、經常與持續性,跟「公務人員服務法」14-1禁止兼職是違背的。尤甚,部分媒體將事件之起,歸咎為馬派監委與英派監委的競爭,筆者卻不認為這是監察院政治派系問題所導致,而是站在監察委員的職權使用的角度,認為學者專家偶而投書評論時事當可,但管中閔在陸續擔任政務委員、經濟會主委、國發會主委等公職期間,為某週刊供稿,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之兼職報酬,絕非律師團所稱稿費歷年都依法報稅等云云。

匿名投書與兼職要件 要確立適度規範

依照國稅局的資料,管中閔早在2012年2月6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任職政務人員期間,持續透過「匿名」、「常態性」方式,為某週刊供稿,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之兼職報酬,恐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禁止兼職規定之虞。尤甚,政務官員投書媒體是否恰當?監察委員給予一個劃定的界線,乃「偶一為之」是可以的,一般稿件都以論件計酬,所以不會有兼職的問題,但管爺以每月5萬元的稿費,以匿名方式來撰寫社論,社論就是代表此一傳媒機構的特定看法,尤甚,管爺那幾年的公職期間,且內容大多約90%都與國家政策內容有關,的確有明顯構成違法兼職之疑慮。

以中研院院士之尊的管中閔,長年為某週刊撰寫「壹評論」、「壹觀點」、「壹看法」等社論的評論都非常到位,這是其他如商周、財訊、天下、遠見或新新聞等政經傳媒雜誌無法逾越的關鍵。歷經卡管案的下波政治鬥爭,監察委員表示實務上允許公務員以「非經常性、固定,以及賺取薄利」為原則,上電視為政府宣傳、無薪等方式都可以,但管校長與某週刊的合作關係,似乎是固定、持續、長期,就構成兼職要件。

溢領稿費不妨捐出作公益

試想,學而優則仕的政務官不專心推動政務,反而已匿名方式投書對國家重大政策提出不同的想法,屆時各部會在政策執行階段各吹一把號,最終導致政策成效推動不彰,然後政務官瀟灑一身,拍拍屁股走人,回到校園繼續針貶時事,等待下次政黨論替後,再搖身一變成為一個政務官員,此種政務官的倫理是否應進行檢討與規範,此對台灣民主政治發展可謂是負面循環,向下沈淪之始。

磨刀霍霍的二次倒管聲浪可能又要在台大上演,暫且不談管中閔是否能稱職地擔任校長,筆者真正關切的問題,是政治官以匿名形式撰寫社論妥當嗎?且匿名撰寫社論性質代表社方官方立場,專欄則是會聲明不代表社方立場,但當中涉及利害衝突或損害政務官尊嚴等,確實需要監察院調查提出糾舉或彈劾,以正視聽。作為台大校友,筆者倒是非常誠摯建議管校長,將這幾年稿費所得一一捐出給弱勢團體,並保證台大校長任期間,僅以公益為由來撰寫評論文章,以杜悠悠之口。

作者 / 林士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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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林士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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