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恆旭參加假三通剪綵,不只是政治責任,還有法律責任,陸委會日前依兩岸條例調查,可能裁處行政法,並不足夠。行政院應將潘損害政府信譽與韓監督指揮不周的違法失職責任,移送監察院,由監院審理決定提出彈劾案。
高雄市政府觀傳局長日前參加所謂「高雄旗津溫州洞頭小三通」剪彩儀式,然而主辦公司解散、依申報的航線未赴中、而且高雄依法不能作小三通港口,整個活動等於是不存在的。陸委會雖已介入徹查,可能依兩岸條例處罰,但本案行政罰是遠遠不足的,潘恆旭的責任不只是推動政策的政治責任,而是違反法律的行政責任,中央陸委會介入後高市府才切割為個人行為,更表示高市府監督不周,韓國瑜應共同扛責。
本案違法的行政責任主要有兩點:市府官員未謹言慎行,宣稱不存在的施政;被宣傳的假三通依兩岸條例,應該通過立法院審議,高市府視法定程序為無物。
宣傳不存在的施政 違反諸多法律
首先,法律當然沒有明文禁止政府官員宣傳不存在的施政、活動──這太奇葩了,理智健全的立法者很難特意聯想到這種情形,明文予以規範,但仍然有較為抽象、一般性的條文可以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二款責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今天如果不是陸委會及時拆穿,高雄市民就會對此活動信以為真,甚至因此購買船票、安排行程,進而造成人民的損失,以及高市府公信力受傷。民104年當時台南市長拒絕進市議會備詢被監察院彈劾,雖明確違反地方制度法,但也有當時議長為了達成法律彈劾條件,而召開其實無必要的臨時會;監院用詞很重,說是動搖民主社會基本核心價值,但臨時會的召開有政治鬥爭成分,外觀違法,是否造成實質傷害則未可定論。如果要貫徹同樣嚴格的標準,潘恆旭炮製不存在的施政,對人民利益跟市府公信力已造成實質傷害,理應受到更嚴重的懲戒。
個人行為仍難切割 韓有監督責任
另外,雖然高市府切割,將此歸諸潘的個人行為,但若非中央介入,民眾已對此假三通信以為真,光是這個事實,就足以說明市府監督不周。潘是觀傳局長,是市府一級主管,能監督他的也只有韓國瑜市長,所以韓也應一同負起受懲戒的法律責任。
三通有國會審議法定程序 政府官員應謹慎
從實質政策面上來說,本案也有違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95條,台灣與大陸直航,需經過立法院審議的程序,離島才可以不經國會小三通。如果潘參加的剪綵活動實際存在,顯然高市府未經對立院提案的程序,公然藐視法治;如今活動根本是假的,但在兩岸條例第95條之下,政府官員也應該清楚這屬有特定程序的政策,不能信口開河,而違反了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依法令執行職務的忠誠義務以及上述第5條的謹慎義務。
潘恆旭參加假三通剪綵,不只是政治責任,還有法律責任,陸委會日前依兩岸條例調查,可能裁處行政法,並不足夠。參考過去彈劾的標準,行政院應將潘損害政府信譽與韓監督指揮不周的違法失職責任,移送監察院,由監院審理決定提出彈劾案。
作者 / 邱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