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情治機關不管是有意還是無知,正透過各種方式,包含濫用核定機密的權限或是消極辦理解密,實質上正在阻礙轉型正義。
立委林昶佐積極追查情治機關辦理政治檔案解密情形,近日又揭露法務部調查局利用「奧步」將高達1941件政治偵防類的檔案列為機密,而且更驚人的是,這些檔案的「不解密」的依據,竟然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虧調查局還隸屬於法務部底下,對於相關法令之規範真是無知到了極點。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係規定政府資訊若「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依「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給民眾申請應用,這一條本身只是在說明若檔案「依法」核定為機密,則不能提供給民眾,但是否能核定為機密仍要回到其他法律,而最重要的法律當然就是「國家機密保護法」。但調查局怎麼不說自己是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而是拿出一個令人啼笑皆非的政府資訊公開法?答案很簡單,因為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調查局根本無權將這些塵封四、五十年以上的檔案「延長保密」。
除了永久保密的情形外(例如日前同樣有檔案不解密爭議的國安局),「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最長的保密期限是「絕對機密」的30年,第11條明訂「國家機密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立法院有同意調查局延長保密嗎?顯然沒有。「國家機密」這條路走不通,調查局因此另闢巧徑,將這些檔案核定為「一般公務機密」,弔詭的是,台灣現行法制對於「一般公務機密」可以保密幾年毫無規範,因此,就出現林昶佐所追出的調查局延長保密30年(到2048年)的狀況,「一般公務機密」保密期限跟「絕對機密」等同,稍有常識的人都會覺得極不合理。而根據調查局的回應,所謂的30年還只是屆時「檢討密等」,換言之,等到2048年再來看看要不要解密,再延30年也並非不可能。
從林昶佐追查國安局、警政署到調查局解密的情形可知,這些情治機關不管是有意還是無知,正透過各種方式,包含濫用核定機密的權限或是消極辦理解密,實質上正在阻礙轉型正義,上一回國安局檔案爭議發生時,蔡總統出面強調政府會嚴肅面對(但一個多月過去了,未見任何進度),那警政署、調查局的檔案,不知道蘇院長是否也應該出來表態,難道你可以認同底下機關這樣子成為轉型正義的絆腳石嗎?
作者 / 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