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見解有重大爭論的案件,反對彈劾的監委有理嗎?過去也有監督司法官事例,還不如開放監委寫意見書各抒己見,讓對體制的看法都能充分表達,也作為日後審案依據。
日前,監委高涌誠因曲棍球案彈劾檢察官陳隆翔,遭檢察官群起反對,認為涉及審判獨立。這個看似爭議的案件,其實是有整體監院監督司法的制度關係可以探討的,筆者認為仔細檢討起來,監察院的決定可供辯護。然而,這案子投票五五波,幾乎是所有蔡英文提名的監委都贊成、馬英九提名的監委都反對,外觀看起來令人起疑,審查程序還有改進空間,改革不能停。
是該用法律沒用 不是適用法律見解
本案的案情是檢察官陳隆翔偵辦曲棍球協會弊案,協會的負責的公務員用偽造彰化縣立體育場活動組用印、偽造訓練活動選手零用金領取紀錄等方式,申請活動款項中飽私囊。檢察官在偵查後,事實載於起訴書中,但只起訴了偽造活動紀錄的部分,對協會用印則沒有處理,只在起訴書中寫以不詳時、地取得體育場活動組用印等…。這有點像檢察官偵辦一個殺人案,在起訴書中載明犯人用槍殺人,起訴了殺人部分,卻沒追究那把在我國為非法管制品的槍從何而來。
憲法保障司法獨立 包含監察院的監督
檢察官群體對此案非常反感,認為監院侵犯司法獨立。然而,司法官群體經常用審判獨立當作保護傘,卻很愛只講一半,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若受懲戒得免職,憲第77條與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則分別規定監院提出彈劾、司法負責審理彈劾案懲戒,所以憲法固然保障審判獨立,但也利用「法官審判法官」的方式,保證審判仍須依法、仍受監督,何況,檢察官也不是法官。總之,憲法規定司法獨立,並不免受外部監督!
檢察官如何辦案,似乎是審判獨立保護的核心?似乎監院的監督只能及於司法風紀與操守,司法業務怎麼承辦就不能管?法官法第89條第5項:「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似乎屬之,但這種模仿法官審判獨立的規範方式,忽略了檢察官還是有積極主動的特性。
理想上,檢察官應該要勿枉勿縱,但實際上無論是輕放或苛刻的辦案都可能發生,制度結構上嚴苛地濫訴,監院較不需要介入,因為後續還有法院把關,反而監院在案件尚未判決就介入,將更混亂;輕放就較嚴重,檢察官不為起訴之後就沒有機制可以防範,內部檢察一體的監督常基於習慣或情面難以生效,需要外部監督。而且,嚴格來講,曲棍球案的違失不是適用法律見解,根本沒適用法律哪來的見解?甚至也不是檢察官沒有偵查,偵查結果分明寫在卷內,若卷宗論述決定不處理偽造用印部分的法律論理,形式上還可勉強算法律見解,但本案又不是。
何況上一屆監委時,曾有監委李復甸因法官唐照明濫權羈押而予以彈劾之例,原因在於調查後李發現該案被告根本沒有可以羈押的原因,是因為唐法官想促成和解減輕審判負擔,被告卻不願配合,為了報復被告乃予羈押。李復甸曾任親民黨立委,公認泛藍,而有直接彈劾法官審判見解事例,可見司法官監督不分藍綠!
過去有彈劾法官審判見解事例 監院不應昨是今非
以上說法應該還可以有點道理,但審查會似乎不作此想。本案表決六比五,差一票就不通過,而且投票就依據蔡、馬兩位總統提名分布。提案監委高涌誠說,審查會上大家都同意違法,是對情節重大分歧。但這種傳述不恰當。當初高鳳仙彈劾吳茂昆,審查會上眾監委請高修改部分內容,但高卻一意孤行,乃至監委之間各說各話的情況。可見審查會上監委己見,不宜由其他監委代勞發言。
監院彈劾的投票不在展現民意,重點還是審理過程監委互相說理說服。在蔡提名的監委入院後,監院公開了彈劾審查會的投票,但這改革只進行到一半,可見當初部分監委提議應該允許寫意見書的建議,還是正確的。在這種見解有重大爭論的案件,反對彈劾的監委有理嗎?過去也有監督司法官事例,還不如開放監委寫意見書各抒己見,讓對體制的看法都能充分表達,也作為日後審案依據,不會明明同為司法監督,監委投票卻隨黨派立場而轉,監院的決定能經得起檢視。
作者 / 邱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