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教師無效處理舊制、鄉愿校園文化需要大幅改革,行政單位須更能擔責。教育部更應該拿出更積極的作為。
筆者常常想起初任教師第一年,在一場研習活動中,講師所講的一句話:「基本上,考上老師,只要準時上課,準時下課,就可以安穩待到退休。」我知道講師是在開玩笑,這和我在師大所受的教育訓練有著太大的出入,師大的教授教育我們,要因材施教,要有教無類,要視如己出,要把老師當成是一門志業,而不是一項事業,教育家福祿貝爾的「教育無他,愛與榜樣而已」,是筆者奉為圭臬的一句話,是什麼樣的老師,才會照本宣科,打卡上班,打卡下班,等著領月退呢?當初講師的一句玩笑話,我花了20年才了解,比講師形容得更糟糕的不適任老師所在多有,但如果沒有意外,他們都可以安穩教到退休,等著領月退。
依教師法第14條相關規定,除了被判刑確定或是有情節重大的性侵、性騷及性霸凌情事,基本上老師是不太可能被解聘的,事實上大家對於廣義的不適任教師的定義,指的是「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但問題來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標準在哪裡?根本無法量化的標準,沒有人會想去捅這個馬蜂窩。
我相信各校師生及家長,若採不記名秘密投票,統計下來的不適任教師,保守一點來說,至少有10%,但根據教育部人事處、統計處資料,從101年到105年,因教學不力被解聘的總人數只有93人,以全國教師總人數約25萬人來計算,只佔了約0.037%,問題出在哪裡?
一、處理過程冗長:不適任處理流程是,當學校或教育行政機關主動發現或接獲投訴有不適任教師時,學校必須在48小時內組成調查小組進行查證,經歷查證觀課的「覺察期」、輔導改善的「輔導期」,最後由教評會開會審議的「評議期」,決定該名教師是「繼續任教」,或「被解聘、停聘、不續聘」。目前要汰除1名不適任教師曠日廢時,「還不一定能夠汰除」,因為除了得通過校內教評會的決議外,不適任教師還可以透過申訴、訴願等方式,經常換了校長教師還不一定能夠汰除。
二、人情包袱及壓力:校內的不適任教師,雖然教學不力或言行異常,但可能跟某些老師仍存有私交,教評會成員處理不適任教師,心中難免有包袱及另一層的顧慮,再者,也怕當事人反撲,監視教評會相關成員的出缺席,上課是否遲到,沒課的時候在辦公室的一舉一動是否違反公務人員上班相關規定,所以最後大家都對這些不適任教師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三、沒有同理心:筆者校內有一位自然科教師,班級經營不佳,上課經常遲到,每次教務處排課,很多導師都私下請託教學組長不要排他的課,一種自掃門前雪的自私心態,只要不適任教師不要教到自己班的小孩就好,卻沒有想要積極的處理這位問題教師,放任他在教育界繼續誤人子弟。
於是,本校這位行政工作做不好、班級經營不佳、師生關係不良、上班經常遲到的問題教師,最後變成一位人人欽羨的萬年專任教師,校長的處理方式便是把它擺到校內一個最無關痛癢的位置,不用兼任行政工作,不用帶班,找一些行政協辦的工作讓他兼任,讓他少上一些課,讓他佔掉一個原本讓辛苦兼任行政或帶班的老師可以暫時下來休生養息的一個專任老師缺,這就是目前各校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常態,
以《教師法》為主體的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著重在教師與學校間對聘任權的爭論,「受教權被侵害的學生跟家長,卻不具當事人資格,他們拿不到調查報告、不會知道後續處理狀況,甚至沒有一個正式的申訴辦法跟申訴管道!」不適任教師無效處理舊制、鄉愿校園文化需要大幅改革,行政單位須更能擔責、教育部更應該拿出更積極的作為。
作者 / 皮諾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