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每一個障礙者需求不同,需要個別化服務時,難以被一個團體給代表,難以被一個學者給判定,我們更需要透過自身參與的機制來決定。
過去我們經常將身心障礙者套上「需要照顧」、「需要關愛」的標籤。這些標籤讓障礙者長期處於一個需要被服務的狀態。讓障礙者在公共參與的路上,因為社會習以為常的價值(自己不能或無法決定),而走得更加艱難。
回過頭來檢視我國身心障礙者公民參與歷程。2008年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於國際生效是很大的進步,而我國也於2014年12月施行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施行法。近期衛福部及家庭署更是委託相關學者,進行身心障礙者公民參與機制研究計畫。可以看出臺灣政府近年來也有意想推行身心障礙者的公民參與機制以及相關權利。
其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於公民參與相當重要的核心概念為第29條:「身心障礙者享有政治權利」,其中包含「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效與充分地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保障身心障礙者投票之權利、成立及加入身心障礙者組織等」
我們可以看出不論是國際社會上或者臺灣政府,都積極地想要讓身心障礙者有公民參與之權利,讓身心障礙者的事情不再是由非障礙者來決定。但是從上述的案例,看來我們還有一大段路需要走。現況下台灣的身心障礙者公民參與於體制中,還有很多可以加強的地方。從障礙者的學校生活,至我們長大的社會生活,我們都還是鮮少參與關於我們自己的事情。
教育部設置高等中學以下有「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來辦理特殊教育學生輔導的相關事宜、相關預算編列、個案課程評量調整,每學期至少要由校長召集一次,這套為特殊教育學生所設置的辦法內,裡面的委員卻沒有學生,只有家長代表、特教老師、普通班老師。對此,可以看出整套法規中,我們並不鼓勵身心障礙者對自己所面臨的問題進行發言以及更多的溝通。而我們要至高等教育階段才看見特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讓身心障礙學生參與。
除此之外,我們看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條規定著各縣市政府應成立「身權小組」,來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雖然有規定「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由此可知,我們從中發現兩件事情。
第一則是身權小組並不一定要有身心障礙者,也可以是其他代表或者民間機構,根據資料統計,現況除了台北市外透過障礙者選舉產生外,其他縣市多只有一至兩位障礙者代表。第二則是從法規上來看,各縣市政府可以自由選擇要用遴聘或選舉的方式產生,或者用聘用的方式,而目前也只有台北市是透過遴選方式產生。這則代表著,大多數關於障礙者權益的相關會議中,障礙者佔比相當的少,除了難以代表障礙者聲音之外,也會有不同障礙類別的障礙者去質疑代表性的問題。
檢視上述法規,可以看出現況下臺灣身心障礙的公民參與,是被受限制及的。其原因可能來自法規的不夠強硬的規定,再者可能是整體社會的接受度不夠,最後則是障礙者本身缺乏決定意識,導致會議中多半是充斥著家長團體以及專家學者,鮮少聽見障礙者自己的聲音。
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中的想像遲遲沒有被改,變是很多障礙者在做倡議的過程遇到的難題。當每一個障礙者需求不同,需要個別化服務時,難以被一個團體給代表,難以被一個學者給判定,我們更需要透過自身參與的機制來決定。
作者 /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