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社會對冥頑不化的「不人道」犯罪者,不能以「太人道」的懲罰束縛自己手腳,必須認真體會並實行「一路哭不如一家哭」、「一家哭不如一人哭」之理。
許多人都同意,台灣酒駕問題已經病入膏肓。酒駕慣犯一犯再犯;酒駕新聞多到麻木;酒駕殺人頂多熱鬧幾天,然後「船過水無痕」;一大群「宋襄公」則保護酒駕者權益無微不至,不只法官輕判,自命人權關心者還投書媒體,宣稱「治亂駕用重典」無效、宣稱「台灣酒駕刑度已高於美國」,並反對新加坡式鞭刑。
這種麻木及保護,結果是造成政府與社會得過且過,不思制止酒駕。民眾只好自求多福,形成過斑馬線「行人要禮讓轉彎車輛」、行人在人行道上不敢太靠邊走及靠邊等紅燈(我的一些老友甚至已放棄沿街散歩的運動),以免隨時飛來橫禍,莫名其妙「死於非命」。
這是什麼社會!當我們已經努力過渡到民主,免於隨時被國民黨警察特務逮捕,我們卻迎來街頭人身自由無保障,處在酒駕及亂駕的極大風險中:法治完全不進步,人權觀念被用來護衛加害者;民主又造成漫無限制的自由,「只要我高興,什麼都可以」。這能叫做「民主社會」嗎?能叫做那群「宋襄公之仁」者口口聲聲反對治亂駕用重典的「文明社會」嗎?
美國對付酒駕及交通違規確實刑罰很重,更別說酒駕肇事乃至殺人。台灣的「宋襄公們」說我們的刑罰比美國重,那為何最近酒駕殺人的台中金錢豹酒女,前年喝酒拉k兼酒駕逆向行駛,把人撞成腦震盪,竟判處六月徒刑,得以易科罰金?如此輕罰,導致她去年再度酒駕被逮,今年五月吊銷駕照,十一月又再撞死人,並且加速逃逸,被抓到後還誑稱別人開車,幸賴調閱監視器拆穿其謊言。而奇怪的是,她這次也未像美國依謀殺罪送辦,而是依公共危險罪送辦。難道這不是謀殺,只是公共危險嗎?意思就是意外殺人嗎?
「宋襄公們」的文明程度完全不值一提。台灣不只是一個喝酒成習、酒駕嚴重的社會,還是一個人情及關係(關說)極度犯濫的社會。「宋襄公們」拼命寫文章維護酒駕者權益,並搬出國際人權公約;他們若非「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就是「故意看不到」這個關係社會真相(連酒駕堅拒酒測者,一二審法官居然都判不必付警察職權行使法明訂的九萬元罰款,也就是酒駕者以後都可援例關閉車窗拒絕酒測)。
美國沒有台灣這種喝酒成習及酒駕嚴重文化,尚且對酒駕累犯採取更嚴厲處罰(五年內再犯,吊扣駕照兩年,罰款及刑期加倍。七年內三次酒駕被捕,將被控以二級謀殺罪,即使駕車人並無造成任何傷亡)。和台灣酒駕文化最類似的,是日本及中國大陸。但醫師王浩威最近專欄已指出,日本真正徹底執行「酒駕重罰」的轉捩點,是2006年福岡縣一起三人死亡車禍,「這讓民眾意識到,如果執行法律的公務員對這都不在乎,怎麼會有任何效果呢?因為這樣,日本民眾不斷向日本政府抗議」,直到政府改變「表面行動」(沒有法律或有法律而不認真執行,縱容法官成為酒駕共犯)為止!
至於一直被台灣人視為比台灣更不文明的中國大陸,王浩威引用大陸朋友的話說:前一陣子他認識的一位中高階官員酒駕,沒人敢去關說;而且任何人酒駕被查到,要立刻關牢15天及立刻「雙開」(意即你的公務員或國家企業職位立刻被開除,你的共產黨資格立刻被取消);有任何人去關說,也將立刻追查,並受同樣重罰。「所以在大陸,這個最講求關係的社會裡,現在已沒有人敢幫忙關說酒後駕駛。」
美日中三國的例子都說明了「治亂駕用重典」的功效,戳破台灣一群「宋襄公們」(酒駕的精神同謀或司法共犯)的「重典無用論」。新加坡的鞭刑對降低酒駕同等有用,與台灣法官投書媒體指稱這是「一種極為殘暴的刑罰手段,鞭刑不只損害人道價值,還可能因此製造更多社會衝突或犯罪問題」,完全背道而馳。如果法官竟敢大量散播「懲罰等同違背人道」的謬論,在台灣這個酒駕多過新加坡不知多少倍的社會,法律及司法系統還有存在必要嗎?
台灣不只酒駕及酒駕肇事嚴重,「能逃就逃」「能關說就關說」「法官能輕判就輕判」「關注加害者人權而漠視受害者人權(一家破碎或全家頓失經濟依靠、指望)」的變態及鄕愿心理更是嚴重。這背後隱伏的正是最大的不人道,也就是酒駕者及對酒駕輕判的法官不把別人的生命當生命、不在乎媒體幾乎天天報導的一再酒駕及肇事、不知道為何美國這些文明國家要把三次酒駕課以謀殺罪!
將近卅年前我離台十多年後第一次訪台,令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十字路口上到處是「吸毒是自殺,販毒是殺人」標語;我感慨台灣終於進步了。後來我返台定居,我家人從事吸毒販毒更生人宗教治療,我更親眼看到更生人家屬對我們跪地致謝,滿面涙痕的說宗教不只拯救了吸毒者,也拯救了他們一家。
由此可見,吸毒不只是自殺,更會導致家破人亡。販毒則是以上二者的悲劇來源。菲律賓及印尼槍斃台灣販毒集團,堪稱是「霹靂手段,菩薩心腸」,既減少販毒罪犯,又讓其他人「嚇到不敢」。全世界沒什麼比這更有效制止販毒的行動了!「治亂世用重典」如果真像台灣「宋襄公們」宣稱的無效,它能風行古今中外數千年嗎?
酒駕的情況與販毒相同。明知酒駕容易肇事且法有明文規定不准,還一而再再而三酒駕,這就是「蓄意殺人」。要制止「蓄意殺人」,什麼規勸及再教育都無效(因為他們是明知故犯),最有效者無過讓已犯者「終身後悔」,讓未犯者或心存僥倖者「嚇到不敢」。新加坡鞭刑的功效就是讓你「以後不敢」及「嚇到不敢」。台灣如果不採鞭刑,可以洗屍體及最髒最臭最可怖的行為罰代之(敢「蓄意殺人」的,法律及執法就不必顧慮他們受驚嚇,受驚嚇是「罪有應得」),對酒駕殺人者則以謀殺罪而非文不對題的公共危險罪送辦。
總之,政府及社會對冥頑不化的「不人道」(已成台灣特有文化的「習慣性酒駕」)犯罪者,不能以「太人道」的懲罰束縛自己手腳,必須認真體會並實行「一路哭不如一家哭」「一家哭不如一人哭」之理。就酒駕的處理方式而言,中共事實上比台灣「文明」多了,也「霹靂手段,菩薩心腸」多了!
作者 / 孫慶餘
(本文經作者同意授權轉載,原文出處:風傳媒[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