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視上,看到李國華,開著名車,挽著自家的「少女」,逛大街,旁若無人,看來許多社會正義人士都要捉狂了!
捉狂可以,可不要患了憂鬱症,那麼要此「採花賊」身敗名裂的誓言,就沒人執行,一鼓作氣,再接再厲,所謂「革命尙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千萬不能怒急攻心,氣絕倒地,為賊仔所吃笑!
只怪正義的小國民們,你我一直有種錯覺,相信即使法律治不了此「狼君」,至少用道德的譴責、輿論的討伐,會有相當的威力,看來這是一廂情願的幻影。只要沒有法律直接証據,不會把此狼抓進官裏去,抄其狼居六大豪穴,他有甚麼好害怕的!「社會道德審判」,笑話!他還不是走出來面對社會,嬉嬉哈哈地若無其事,你能拿他怎麼樣!………因此,我們還得要在法律面,下功夫,迎頭痛擊!
胡某人想到一種法律情境(本人不是念法的,請不要見笑!):合意性行為,不是你儂我儂,相看兩不厭,寬衣解帶,就算數!「合意」一定會有很多「顯明」或「陰晦」的起始條件,而且都會具法律效力。
首先,我們先以「顯明的起始條件」為例:假若某夜,某人在夜店,發現一位美嬌娘對其有情,某人也因一兩杯紅酒在血脈流動下,當然有意;於是雙方口頭「合意」在「有保護」條件下,良夜苦短,人生難耐。雲雨之際,倒吃甘蔗,越啃越甜蜜,越想更上層樓,某人一時失神,就把「保護膜」脫掉…….事後,美嬌娘告其「誘姦」、「強暴」,這個法律事件會不會成立?—–非常可能會成立,因為某人破壞了「有保護」的「起始條件」,當然「合意性行為」的主體,就不成立,某人就可能變成誘姦、強暴的嫌疑犯了!
其次,再談「陰晦的起始條件」:假若有個十六、八歲小少女,清純美麗,不知人間險悪,誤以為她的李國華老師是正人君子,和她一樣冰清玉潔,對其一往情深,這世界只有永恆的情愛,詩篇和美麗。這起始條件是雙方的合意?是少女單方面的想像?還是李國華為掩飾其把少女當作性的獵物,繼續以此假象「真情」來誤導少女,直到撲倒她,讓其無法抗拒,佔有她的身體為止?這個起始條件如何,非常重要!決定雙方初次的性行為是合意?還是誘姦或強暴?
少女開始是怎麼想?直到她對他的「李老師」有相當瞭解,失意傷心而離去時的心境,很反諷的可由李國華想掩飾其惡行,而公佈少女抄給他的情歌,清楚得知少女的原始的情思:
(此歌稍作修整,讀者可以容易瞭解)
你眷戀的都已離去!
你問過自己無數次,想放棄的,
我的身體, 眼前全部在這裏。
你擁抱的,並不再總是擁抱你;
而我想說的,誰也不再可惜。
在必須發現我們終將一無所有前,
你對我做的,讓你可以說,
是的,我有見過我的夢, 活著的最為寂寞!
我擁有的都是僥倖,
我失去的都是人生,
因為你擔心的只是你自己, 我愛你…….!
這是少女對其「李老師」從一開始的執迷到夢斷覺悟時的情感。
而李老師一開始就存有怎麼樣的心思?少女對老師嘗試佔有她的過程有生動且腥羶的描寫:
思琪的嘴在蠕動:不要,不要,不要,不要,…….他把她轉過來,掬著她的臉,說:「不行的話,嘴巴可以吧。」思琪出聲說:「不行,我不會。」他掏出來,她的臉為眼前血筋曝露的東西害怕得張大了五官的那一瞬間,插進去,她暖紅如洞房的口腔………。
枝狀水晶燈圍成圓形,怎麼數都數不清有幾支,繞個沒完。他繞個沒完。生命繞個沒完。他趴在她身上狗嚎的時候,她確確實實感覺到心裡有甚麼被他捅死了。李國華躺在床上,心裡貓舔一樣輕輕地想,她連哭都沒有哭出聲,被人姦了還不出聲,賤人。
這就是當年高二少女,多年成熟後,對當時「合意性行為」的追思和回憶,也是控訴。這不是少女期待的愛,更不是合意的愛,而是對方行使詐術後的被「姦」!和「合意性行為」的「起始條件」難以吻合,李國華在法律訴訟上就陷入險境。這也為甚麼李國華和其顧問們在得意地披露少女抄寫的情歌,立即發現這是個嚴重的失算,即刻轉移焦點,大力渲染少女也和富二代來往劈腿,決非純情的無知少女。
如果台灣所行的是「陪審制」,你我大家大概都會知道陪審團的決定會是甚麼?在法官有絶大自由心証和法條解釋權力的大陸法體系裡,為保証起訴李國華和有罪判決沒有意外,社會仍然需要証明李國華是個「性掠奪者」的累犯和慣犯。任何一位「在黑暗中哭泣的女孩」肯出來作証,李國華的命運就此被決定了:自己造的業自己擔,天知地知你知,和被你欺負的少女們也知。少女們是會長大成熟的,也會回想和認定,—–看李國華自鳴得意,能消遙到幾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