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我們若學不會「無罪推論」,正確的「法律秩序」很難建立,就會損害到人權。這些「明白人」似乎不明白我們所關心的並不是他們所想的。事實上,我們所想到的,比他們想的更深刻些——我們想的是:僅僅只靠「法律秩序」,就能保障「社會穩定」,因而保衛「社會安全」?
是不是「法律秩序」只是社會最基本和最小限度的要求?法律要求的是「罪刑法定主義」:法律沒明文禁止的,你都可以行而為之。社會要判定你的行為是否犯罪,首先要查明所謂「失德」是否列入法典?偵查、審判時更要有嚴格的程序要求,而且以「無罪推定」,做為開始,除非取得的諸等証據,証明反面的故事才是事實。因此,法律是被動、反應式的機制,不會是主動式的回應(proactive)。
所以「無罪推論」就很容易淪落為:因為設定「無罪」,因而「不推」、「不論」,沒有積極性做為。社會若是不忮不求,難道証據自己會跑出來?罪行會自動顯現?罪犯會現出原形?還是社會鄉愿、不在乎,又不是你我的女兒受辱,干卿何事?
還是幸運地,大家都能深刻體認:起動法律的程序,追究傷害社會的罪行,不能只靠有關機關的自我認定和作為,要靠社會的積極參予。不是有人大肆宣言:只要不被發現「非法」就是「合法」。要不被發現,確實有許多方法:你的同好、你的盟友、甚至你的幫會給予掩護和圍事。這不會是拳拳服膺「法條主義者」(legalist)所能敏感到,而時時放在心上的;反而倒為有「社會知覺」(social conciousness)的人們,確實敏感到「病毒來襲」時,大家會一起遭殃的夢魘?該想起昔日SARS來襲時,台灣社會因欠缺一體意識,因而顯露出的慌張、混亂和無組織性「心防」的災難!
這裏我們並不是鼓吹「道德積極論」,而只是提醒:只會強調自由的社會,包括「性慾流動」藉口的自由,是沒有組織防衛的功能,很難令社會穩定而安全。我們可能因法典的缺失,執法機構的因循、怠惰、甚至無能,而讓社會喪失「自我防衛」的機制。是不是我們需要努力去發掘,和發現我們應該關心社會事件的事實,並以它當作公民的責任,假如我們希望我們的社會是個健康、而且可以更為強壯的社會?
即使我們的努力,不夠令罪犯繩之以法,至少可令其有所畏懼!除了法條外,社會還會有其它方法保衛自我的健康。雖然,在法庭裏,技術上可能沒辦法証明某人「犯罪」(guilt)的原形和始末,但社會會判定他是否肆行和掩飾「惡行」(sin)。這也為甚麼成熟的職業行規,都會有「倫理委員會」(ethics committe)的設定;民法上對証據的認定,不如刑法上的嚴苛,也是有此等認知:到底法律不是社會,法律的制定,不能取代社會的自我防疫和自我強壯。
哲學家羅素說:他還沒發現有一種政治理論可以合攏社會對「自由」和「組織」的需要:自由是社會成長所必需,組織卻能保衛社會的生存。我們不可能用一種政治理論,靠著系統性的立法,組織社會。我們所能做的是一件一件地(piecemeal)檢討、反省任何社會事件。一個社會是否健康,就要看社會成員願意參予或強化多重的、廣泛的防衛能力,而不止是暢言「普世價值」。對惡行當道,卻視若無睹,而以「無罪推論」的人權要件,作為托辭,任由病毒橫行,毫無抗拒,這等「健康」程度的社會,我們懷疑到底能生存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