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臨檢的合法性問題,在近日因碰巧臨檢到穿著拖鞋的客委會主委而再次爆發開來。其實警察臨檢方面的規範相當多,最主要的乃是大法官解釋535號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中的規範,這些規定要求警察在公共場合必須有合理懷疑人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者,才能實施臨檢,而這些犯罪嫌疑、犯罪之虞的判斷必須要存在一定的事證加以判斷才行,絕不是警察心裡面自己覺得路人有嫌疑就足夠的。
這些規定的存在,是為了保障人民的隱私權與行動自由,試問如果警察沒事就能攔住你叫你拿身分證件出來,你難道不覺得被侵擾?難道不覺得自己什麼都沒做為什麼要被警察問話?法治社會就是透過樹立規範來約束行政機關與警察,以保障人民的權利,但如今在這場因客委會主委被盤查而引起的風暴中,似乎人民與警察都沒搞清楚自己在說什麼。
一、警察法治素養的問題 法治就是要求警察與行政機關依法行事,這是顯而易見的事情,也是大多數人都知道的常識。但在這場因客委會主委被盤查所引發警察臨檢的合法性問題質疑中,警察自己似乎完全沒搞清楚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首先,在警方公佈的對話錄音中,警察對於為什麼盤查人民完全沒有給出任何合理的說明,哪裡有犯罪嫌疑?哪裡有犯罪之虞?警察只是說著「這裡是(大隊長指定的)公共場所」、「我有職權」以及「小偷不會寫在臉上」,但這一切完全沒有回答到,今天臨檢人民所必要的唯一關鍵:「犯罪嫌疑」,從警方自己公佈的對話記錄中,該員警根本沒有回答這部分的質疑。事後的回答竟然是因為人民看了警察一眼急著走,「心裡懷疑」所以進行盤查,但回歸到重點,警察哪裡來的事證覺得該人民有犯罪嫌疑?根本沒有,完全就是任憑警察以自己心中恣意的判斷來侵擾人民,因此,這種盤查的合法性根本就令人質疑。
最後,警察局為了合理化盤查的行為,竟然拿出因盤查查獲犯罪的「數據」來給媒體看,這是警察在公然承認自己違法盤查蒐證嗎?畢竟正如我們剛剛所說的,警察這種盤查方式本身就存在違法的疑慮,難道今天以有違法之虞的方式盤查人民,又剛好那位人民是犯罪人,這樣就可以合理化警察的違法嗎?在民主法治的社會我們根本不能夠容忍這種說法,這種說法根本沒搞清楚真正的問題,但也凸顯出,警察的法治素養有待極大的加強。
就算警察說不會無故栽贓,但其實問題根本不在這裡,而是很單純的質疑,為什麼警察可以任意的、不提出合理說明的攔查行人?如果警察的攔查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那為什麼人民要配合?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正是檢驗台灣警方法治素養的機會,但從警方至今的表現,這場法治考試,警察的分數顯然並不理想。
二、台灣社會的反應與權利意識的缺失 更有趣的是台灣社會的反應,許多人竟然認為,盤查幾分鐘而已,拿個證件也沒什麼,卻對於自己的隱私與行動自由被侵害完全「無感」。就像是許多台灣人民面對警察敲門說想進到屋裡,可能想都不想的就讓警察進門,卻完全不考慮到,為什麼警察可以進來我家?
台灣社會一直以來有一種聲音,認為只要自己行得正,幹嘛怕人家查?你沒做壞事就不會怕了啦。但這種說法只是欠缺權利意識、欠缺法治素養的說法,因為問題根本就不在於這裡,而是無論如何,警察都不應該隨便盤查、搜查或用任何無法律授權的方式騷擾人民。畢竟如果你行得正,你幹嘛在毫無理由的情況下還要配合警察盤查你?為什麼沒做壞事還要被盤查?為什麼毫無犯罪嫌疑卻要被警察懷疑似的查驗身份?為什麼什麼都沒做還要被警察攔住、問話,平白浪費時間與暫時限制行動自由?這些才是問題所在。
台灣社會是法治社會,法治社會是談權利跟法律的,不是在談大仁大義,不是談什麼行得正不怕查的。台灣社會早已經不是包青天的時代,不是警察或行政機關想做什麼就做什麼的時代,更不是可以毫無理由限制人民的時代。人民必須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警察毫無理由的盤查正是一種損害人民隱私與行動自由等權利的例子,往往這種侵害是無形的,但當放任這種侵害持續下去、沒有人出聲阻止時,整個社會受到的損害就會非常的大,正如警察國家這個詞所表示的,或是日本統治時代警察無所不管的巨大權力所表達的,成為一種警察對人權的壓迫。這意味著人民終究必須意識到自己的權利,並起身捍衛。
三、代結語:一場警察與人民的法治考試 一場盤查引發的爭議也是個很好時機來教育與考驗警察與人民的法治素養,但從如今的發展來看,無論是警察也好、台灣社會也好,我們的法治素養仍然亟待教育與加強。人民應該起身捍衛自己的權利,而警察應該要懂得在法律的約束下合法的行事,唯有如此,建立一個法治的台灣社會才是可能的,人權的保障也才有可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