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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精障犯罪人處遇,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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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精神障礙犯罪人處遇綜涉萬端,涵蓋醫療、社福、矯正、警政等多重層面,遠非屬單一部會力所能及,誠如刑事司法學家李斯特昔日名言:「好的社會政策即為最好的刑事政策」,面對悲劇的發生,政府當務之急應是整合有關部門的資源、修改相關法律,全力建構兼具安全戒護與醫療照顧的精神障礙犯罪人收治中心,及完善渠等復歸社會後的支持系統和安全網,以針對個案的病情與危險性,安排妥適的處遇措施。

日前台鐵殺警案兇嫌因思覺失調症獲判無罪,並受施以監護處分5年。有關法院的判決社會各界已多有論析,本文不多加著墨,於此筆者僅就精神障礙犯罪人處遇提出淺見。

精神障礙病患犯罪總讓社會陷入紛爭。 圖片來源:財新網
精神障礙病患犯罪總讓社會陷入紛爭。 圖片來源:財新網

首先,法院雖宣判兇嫌無罪,但亦依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命其接受五年的監護處分,監護處分係由檢察機關將精神障礙犯罪人委由特約醫療機構治療,所需費用亦從全民健保費用支應,非於監所內執行,惟此種缺乏戒護系統的醫療機構,是否足以應對精神疾患收容者可能的失序行為,令人存疑;再者,該條文於2005年修正,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主要修正內容之一即以「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作為監護處分之要件,並非對所有精神障礙者一律施以監護,顯然具有特別預防之目的,意旨在消除個別犯罪人之危險性,以防衛社會安全,然依同條第3項規定,監護期間為五年以下,五年的治療時間如何確保可消除犯罪人的危害性或再犯可能性,確實屬一大疑問,如需延長治療期間,則事涉修法,而目前刑法當中,僅有針對性侵害犯罪人實施的「刑後強制治療」制度,未明訂實施期限,其治療期限係至行為人「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只要經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即不得假釋。

事實上,法務部檢察司蔡碧玉前司長,就曾於2004年時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審查會議指出:「這幾天司法委員會正在討論我們提出的刑法修正案,其中有一條的條文設計是,將來要出獄的人如果經過評估,認為他還沒有達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的話,就要接受強制治療,這個治療是沒有期間限制的,事實上會形同永久。」究其發言之意旨,強制治療制度乃屬可能造成性侵害犯罪人永久隔離於社會之「絕對不定期刑」,因而長久飽受侵害人權及違憲之詬病,若監護處分比照強制治療行之,恐將同樣深陷重大爭議,實欠妥當,若要修法增加延長期間條款,則延長期間、次數及要件,亦需進一步研討。

另外,根據官方數據統計,近十年來,歷年受裁定執行監護處分之人數 200人左右,這些人復歸社會後,現行已不堪負荷的社政系統如何承接,提供照護,援助支持,實屬艱難課題。

承上,有關精神障礙犯罪人處遇綜涉萬端,涵蓋醫療、社福、矯正、警政等多重層面,遠非屬單一部會力所能及,誠如刑事司法學家李斯特昔日名言:「好的社會政策即為最好的刑事政策」,面對悲劇的發生,政府當務之急應是整合有關部門的資源、修改相關法律,全力建構兼具安全戒護與醫療照顧的精神障礙犯罪人收治中心,及完善渠等復歸社會後的支持系統和安全網,以針對個案的病情與危險性,安排妥適的處遇措施。惟上述事項應總統府統籌推動,以免2018年行政院成立「司法精神病院」的構想因法務部與衛福部的歧見久未化解,至今仍是空中樓閣的荒謬劇碼重演。

作者 / 王昱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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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殺人 犯罪 監護 社會 精神障礙
2020-05-09 王昱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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