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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菸品的法治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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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就是從這種不起眼處崩壞的。菸品管制這種日常生活,政府心知肚明自己沒有取得人民代表(國會)授權、又被司法糾正,仍繼續犯錯沒有後果,則無論官民,怎麼會有人覺得尊重民主體制,是很重要的事情呢?

電子菸、加熱菸在台灣不是新鮮事,最近又躍上新聞版面。撇開科學、健康的層面不談,非典型菸品的管制,已經構成台灣法治的嚴重挑戰,或者說,衛生行政體系嚴重地挑戰台灣的法治。

電子煙等非典型煙品是否違法? 圖片來源:中時電子報
電子煙等非典型煙品是否違法? 圖片來源:中時電子報

一切源於菸害防制法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衛生行政體系長年用來稽查、開罰非典型型菸品,但行政法院也很清楚的地否定此見解。去年底衛福部長陳時中甚至表示,寧願擴張使用本條而不願立法,因立法就有管道可以進口,而衛福部想完全杜絕。

拿管香菸糖的條文來管電子菸零件

菸害防制法第14條乍看之下很怪異,為何管菸害要管到糖果、玩具?立法參考了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16條,認為應該締約國杜絕生產對未成年人有吸引力的類似香菸糖果、玩具,著眼點是害怕此類物品混淆兒少認知,使學童心嚮往之肯定吸菸價值。也就是說意不在菸品管控,而是型塑社會價值。衛生行政體系對此也知之甚詳,有關爭訟時也會引用上述框架公約,卻仍執意要將本條擴張至電子菸。

中央歷來用函釋政策指導,將電子菸與零件納入第14條,基層稽查就予以執法,而產生爭訟。行政法院強調須具有「玩賞性」或「食用性」才可以開罰,民105年末與106年初分別有兩件行政判決,因為被查獲的菸品有釋放蒸霧氣、吸食入肺部的外觀,被認為符合玩賞、食用性,政府裁罰獲得維持。

但繼而迎接來的,則是一連串的政府敗訴。民106上旬至107下旬有五件行政判決,均因涉及的電子菸零件只屬部分,該部分做不出吸菸的樣子,不被認為有玩賞性或食用性,其中還有四份判決直指前述相關衛福部函釋見解錯誤,應不予適用。

日常施政不在乎人民授權 民主法治崩壞

民主法治就是從這種不起眼處崩壞的。當前台灣的情況,許多人會認為台灣的民主法治最主要來自外部威脅的「高政治」的領域,但菸品管制這種日常生活,政府心知肚明自己沒有取得人民代表(國會)授權、又被司法糾正,仍繼續犯錯沒有後果,則無論官民,怎麼會有人覺得尊重民主體制,是很重要的事情呢?

其實,台灣一般社會大眾對菸民並不友善,輿論將管制菸害視為理所當然,業者政治遊說力道有限修法不難,實在找不出任何藉口,可以罔顧無人民的授權,禁非典型菸品的政策凌駕法治。雖然無論是要納管還是完全禁止,立法需要對文字下點功夫,須費一番心思調整文字入法,,但這對有專業配備的衛福部來說不算難事。現行把新興菸品當作阿嬤雜貨店裡面香菸糖的表現,有失表現和素質。

積非成是 行政法院放棄法治?

數次政府敗訴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民108 年5月7日108年簡上字第18號行政判決突然轉彎,廢棄下級審,政府有望扳回一城。自從上述106 年上旬判決以來,審判實務發展出例稿,判決理由均類似,然今年5月7日新判決在重申菸草框架公約、影響未成年人菸品認知、玩賞性或食用性等見解後,筆鋒一轉,提出過去從未出現過的「菸品之核心概念」,把「菸品形狀」硬掰成核心概念,強解為系爭產品有菸草或代用品製品就可能符合核心概念,據此廢棄原審重給政府機會。

這熱騰騰出爐的判決,頗為怪異,本文提及的所有高高行判決,均出自該院第二庭,期間雖庭員有改變,但審判長均為蘇秋津,且自106年上旬以來判解高度一致形成例稿;此次新判決甚至例稿俱在,卻長了菸品核心概念的尾巴,也不指責相關函釋了。簡單來說,光從判決完全看不出轉彎的原因,難道政府施政只要罔顧法律授權夠久,法院也就選擇原諒?

非典型菸品如何管制,看起來是小事,卻看出政府到底把不把法治當一回事,希望衛生行政體系勿再積非成是,無論政策要禁止或納管,都應重視法治的基礎。

作者 / 邱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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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社會 蘇秋津 衛福部 電子菸
2019-06-11 邱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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