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原住民獵人以擊發制式霰彈的獵槍上山打獵,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法被判3年半徒刑,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認為原住民的獵槍本來就該與時俱進;野生動物法的部分,原住民可以基於自用範圍內,依法獵捕野生動物;這樣的說法,等於打臉當初偵辦的檢察官和判刑的法官。
檢察總長這項做法是曲解法令,屈服原住民的群體抗爭,在號稱法治文明的國家,令人錯愕。
綜觀原住民開槍打獵理由,是為了年邁老母欲食山產是孝親行為,主張屬於傳統風俗,是原住民文化的一部分。
我認為以台灣的環境,不但改制霰彈的獵槍上山打獵不可以,連土製槍枝都應禁止。理由如下:
1,以前物質匱乏時代,為填飽肚子上山打獵或許有其必要,而且傳統的打獵工具技術對動物影響有限,不會趕盡殺絕,尚可容忍。
然而,現代台灣生活進步,食物充裕,甚至營養過剩;上山獵殺動物純粹是興趣好玩,把自己娛樂嗜好成為野生動物生死交關的痛苦,違反世界保育動物文明的潮流,是野蠻行為。
2,這些野生動物生活在深山活動,並不構成人類的威脅,上山用先進的獵槍捕殺,缺乏公平正當性。
3,倘若為了老母欲食山產,並不一定需要上山獵殺山豬、山羌、山鹿–等等,這些野生動物已經有人飼養,在平地可以購買取得這些肉類或替代品,何必堅持來自於高山。
4,打獵是傳統風俗是否原住民文化一部分?
這個理由似是而非,如果屬實,那麼阿里山鄒族是否也可以據此出草獵人頭來祭神?壞的習俗要隨時俱進革除轉變,好的才繼續保留,從來沒人反對原住民跳舞、唱歌、射箭、賽跑…,反而鼓勵加以發揚光大,原住民何苦一定要上山打獵為難那些對人無害的動物?牠們也有生存權呀!而且開槍打獵不但破壞高山生態,同時也會誤殺人,上個月就發生烏來警察上山打獵開槍傷及同伴,勞師動眾將人抬下山的事件。
顏大和沒有擔當,擋不住原住民示威抗議,媚俗曲學阿世提起非常上訴。若此例一開,台灣山上將永無寧日,從此原住民擁槍打獵合法化,那麼平地人是否可以比照辦理?還是台灣已經一國兩制了?
作者 / 楊鴻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