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當司法的尺規遭遇極端的人性困境,如何在成文法的剛性與人類情感的柔性間尋求公約數,始終是法治社會最艱難的課題。近日賴總統宣布特赦一位因不堪長期照護壓力,最終選擇結束癱瘓兒子生命之八旬老婦,此舉不僅在社會激起廣泛漣漪,更在法理、實務與國民法感情的交匯點上,演繹了一場溫暖而富有理性的權力行使。這不僅是對個案受難者的救濟,更是我國司法轉向人性化治理的重要里程碑。
本案事實而言乃一場跨越數十年的長照悲劇。一名年逾八旬的母親,在體力枯竭與社會網絡難以顧及的絕境下,親手終結癱瘓長子的人生。司法審理階段,法院雖援引《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兩度減刑,判處法律下限之二年有期徒刑,但在法律框架內,入監服刑似乎成了唯一的終局。然而,對於一名餘生無多且身心俱疲的長者,兩年的牢獄不僅缺乏矯治意義,更可能成為壓垮其生命尊嚴的最後一根稻草。特赦權的適時介入,正是彌補成文法在處理極端倫理困境時的缺憾。
從法理層面觀之,憲法賦予總統的特赦權,本質上是一種正義的補正機制。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曾提出法律不法的警示,意指當法律規定與實質正義達成無法忍受的矛盾時,實證法必須向正義屈服。在刑事政策的應報理論下,監禁一名奉獻一生於照護的母親,其威嚇意義已蕩然無存。此時特赦並非對司法權的否定,而是對於法律邊界外殘餘不公的修補。該特赦令彰顯國家主權在面對極致悲劇時,具備超越僵化條文的勇氣,實現了亞里斯多德所言之公允,亦即針對普遍法則無法涵蓋之特殊情境所進行的必要修正。
在學術視角下,本事件引發了對於期待可能性與長照結構性困境的深刻反思。刑法理論中的期待可能性,探討的是在特定環境下,法律能否期待行為人做出合乎法律的行為。對於一位長年處於高壓照護狀態、缺乏社會安全網有效支撐的老者,其行為固然違法,但其自由意志已受環境極度扭曲。學界長期探討長照悲歌是否應納入特殊的減刑或免刑標準,本次特赦無疑為此討論注入了實質的政策導向,承認個體悲劇往往是社會支援系統匱乏的投影。這種由上而下的寬宥,實際上是國家對其未能及時提供適當資源的一種政治補償,使法律責任的歸屬不再僅限於孤立的個人。
於實務層面,此一先例將引領未來司法裁量的典範轉移。長期以來,台灣司法體系備受法條主義之譏,認為判決往往流於機械式的演繹。然而,本案特赦後獲得的社會好評,證明國民法感情並非無理性的民粹,而是對於公平正義最質樸的直覺。司法實務界將從中獲得啟示,即在審理涉及民生疾苦的案件時,裁判者不應僅是法律的喉舌,更應具備社會觀察家的洞察力。此先例將鼓勵法官在量刑時更積極地探索非機構式的處遇方案,或促使立法機關針對照護殺人案件進行法律優化,從而縮短法律規定與社會期待之間的鴻溝。
更重要的是,這次特赦成功建構了法律與民意的理性對話。真正的法治國家,其法律應能撫慰人心而非僅是懲戒。當國家以溫暖為核心,輔以理性的法理說明來行使赦免,民眾看見的是一個有血有肉、願意承擔共苦責任的政府。這種情感的修復,對於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綜之,本特赦案在法理上落實了公允正義,於法、情與理均衡,在實務上開拓了裁量視野,更在國民情感上達成了空前的共識。這是一篇以慈悲為筆、以理性為墨所寫就的判決書外章。未來,當我們回首這段歷史,將會發現這不僅是一位老婦的解脫,更是台灣司法從法規之治走向人性之治的關鍵契機。法律雖有終點,但人性的光輝與國家的溫情,應當永無止境。
作者 / 風林火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