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台北市議員簡舒培踢爆北市府都發局與京華城開發商鼎越公司協議書日期晚於建照核發日,質疑京華城是「先上車再補票」。都發局隨即回應是日期誤植,因是建照發出前的十月六日,但不僅封面物質連用印的簽約頁也誤植的說法實在匪夷所思。雙方更以口徑一致以「發文日期為協議內容生效日期」,鼎越則強調日期是由北市府填具。
某種程度,雙方說法開始對的上,卻不合常理。都發局將發文日期跟訂約日期同一,才可以圓封面、封底誤植的謊。但鼎越又想甩鍋日期非他填寫。按都發局不斷變動的說法,假設訂約日期與函文日期相同,試問為何要協議以發文日期為準?訂立契約雙方意思磋商、意思表示到達,是現場對話為之或以方對方之意思表示為之,有法律上意義。
訂立契約能以發文時間為主?是否又是為京華城案開特例。直白說,就是時間對不上,才要以發文日期為主,因為日期可以倒填。例如,今日寫成昨日,甚至是寫成下個月,再解釋成誤植,不僅兩段式迴避刑法上登載不實,抓住日期倒填,難以證明,若沒有在旁備註簽名為證,如何舉證?行政上頂多被檢討,為了滿足公文期限,日期倒填並非聞所未聞。
退一步說,都發局是否被抓包日期才推給誤植,若有發現為何不改?過去也有媒體報導揭露,威京集團子公司中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在前董事長朱亞虎任內也發生與都發局住都中心簽訂的標案合約履約日期寫的比決標日還早,直到驗收階段被檢舉才發現,中工解釋是「幫忙」,都發局解釋「誤植」,審約採購兼辦的政風室「噤聲」,都發局緊急通知中工校正回歸,並給付「幫忙」的費用。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乃至於民眾黨政治信用破產無所謂,市府、都發局威信不能降低,下次再有校正回規的公文書,難道又要推給誤植。應該全面檢視與威京集團相關公司的合約是否有問題,甚至弊案。目前幾大弊案,不就圍繞都發局、工務局,副市長彭振聲、前任局長黃景茂皆為被告,繼任都發局長黃一平,還擔任過中工集團特助,目前仍是蔣市府工務局長,他在市府是否還有影響力?協議書數十人經辦、還有兼辦,如今只能硬凹誤植,市長蔣萬安不覺得尷尬,市民都替他感到尷尬。
作者: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