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動台灣社會也引起政治波瀾的保母劉彩萱姐妹,虐死幼童剴剴案,在4月18日台北法院要採國民法官制審理,而為了避免國民法官有量刑上預先判斷,代表國家公訴一方的檢察官也沒寫出具體求刑標準。不過從諸多媒體上報導,檢方起訴罪名中,都是7年起跳到無期徒刑,於是這起案子可能創下虐童致死案,首起有非常大可能宣判無期徒刑案件。
當然殘忍虐童保母劉彩萱和劉若琳,因此案可能終老在獄中,社會一定快人心,但也引起一些反思,先前那些虐童致死案,又或者殺害直系親屬案,在還沒有國民參審制度下,這些因暴力而提早離開人間的生命,是否也見證了法秤失衡,此種量刑有如鬆緊帶,是法官養成教育有問題呢,還是千呼萬喚下的國民法官,終於可以為國內司法,長年下來引發的民怨與公憤,有了勉強的「矯正和制衡」,又或者說讓恐龍換腦,裝上人腦,吃一下人間煙火,但真正的問題是因時間因素,法官造成的判刑或輕或重,卻全都留給受害人家屬暗夜永嚐,也無法有所彌補,無價生命在法庭上因此論斤論兩成有價,而且價差甚大那人心能平嗎。
而全名稱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國民法官,基本上是人人可當,挑出一群人排除利害相關者後,剩下的人由檢方和律師對其審核。通常兩造的法律方,都希望挑到有利於我的國民法官,此種法律人去決定誰可以當國民法官,當然所問的事情比較有法庭經驗,但若有犯罪被害人之類團體加入,是否更能讓挑選出來的國民法官,能從未來要參審的案子,透過被害人團體,去查看到更多過類似案件宣判,是否能通過社會大眾人心檢驗。因為國民法官能參審的案子,是設限在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以後將範圍擴大到本刑10年以上犯罪,假設無罪、從新從輕可有由職業法官把關,國民法官當站在社會公義和被害人身上,否則國民參審意義在哪呢。
從剴剴虐死案,在去回顧國內一些震驚血案,真會讓人感到司法改革牛步又令人搖頭。發生在1991年3月24日北縣汐止吳銘漢、葉盈蘭暗夜被砍數十刀身亡便是一例。這個案子始末國人可上網查找,真要直言的地方,假若當時有國民法官,會怎麼判,到今日是感到問良心無愧,還是後悔人難當神,永不當國民法官。剴剴案媒體和法學專家都評估惡保母無期徒刑難逃,但真正的無解之題永遠存在,何以人魔會一直在人心中發芽又漫延,病在何處?這可能連國民法官都無解。
作者:張勳慶